
题名
浅议清末检察厅之司法检验职权
DOI
10.12721/ccn.2022.157077
作者
胡云波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9000
摘要
清末检察厅是随着西方法律制度一起引入的新型法律机构,属于完全从国外引入的舶来品,其与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有着质的区分。清廷花费心力引入检察厅这一机构的同时,赋予其代表国家对一切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其中检察厅的一项重要权力即是司法检验职权。何谓“司法检验”?“检验”即是对尸骨、活体、现场、物证等进行勘验和检查的行为,而“司法检验”则是赋予其司法活动的意义,是在诉讼活动中,有关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做的认定和判断。旧时司法检验人员称为“仵作”,宣统元年,清政府颁布法令,决定建立检验学习所,改仵作为检验吏并给予其出身,并陆续规定了检察厅对于司法检验的一系列职权。
关键词
清末检察;司法检验;职权
刊名
法学学报
ISSN
3078-9486
年、卷(期)
20228
所属期刊栏目
人文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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