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
关于司法拍卖中抵押财产的几点思考
DOI
10.12721/ccn.2024.157010
作者
张麒
作者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江苏无锡,214000
摘要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重构了抵押财产转让规则,明确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该规则一方面致力确立抵押人(所有权人)对抵押财产的产权理念,不需要他人同意即转让名下财产,进一步激活市场上财产流通,促进经济社会活跃度;另一方面,为了平衡抵押权人(债权人)利益,同时规定抵押财产转让后原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财产仍为债权提供担保功能。民法典的这一规则,改变了原物权法下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定。从民事强制执行角度来看,该规则对司法拍卖抵押财产也提出新的课题,形成消灭抵押的拍卖消灭主义与带抵押的拍卖承受主义两种方式的选择,需要明确适用与规范统一。
关键词
抵押财产;抵押权;司法拍卖;执行程序
刊名
法学学报
ISSN
3078-9486
年、卷(期)
20241
所属期刊栏目
人文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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