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的发展使隔空猥亵行为成为可能,该行为具有隐蔽性、持续性等特征,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从规范的角度明确了隔空猥亵行为的定性,但该规定仍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解释。应当明确的是,《解释》将“隔空猥亵”的对象限制为未成年人以及客观行为限定于“胁迫、诱骗”具有合理性。对索要裸照的行为,只有索要在行为人“诱骗、胁迫”之下拍摄的图片和视频才应入罪,应排除单纯索要被害人自行拍摄的淫秽图片或视频入罪的可能。被害人隐私暴露不是“隔空猥亵”的必要条件。“追求性刺激”不应是认定“隔空猥亵”的目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