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具体适用分析
DOI
10.12721/ccn.2023.157241
作者
邱毅荣
作者单位
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设置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第二个阶段是2007年12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参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为一般劳动仲裁时效和特殊劳动仲裁时效两种,一般劳动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特殊劳动仲裁时效仅限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年。笔者在具体仲裁实务中发现,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适用中,存在简单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的倾向。
关键词
劳动仲裁时效;适用性
刊名
争议解决研究
ISSN
3079-1324
年、卷(期)
20237
所属期刊栏目
人文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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