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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法》38条中“相应责任”的思考 下载:142 浏览:2495

于亚苗 《电子商务进展》 2021年7期

摘要: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或者身份审查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没有明确说明“相应的责任”究竟指什么责任。本文针对“相应的责任”提出了三点理解。第一点,当平台经营者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其他有效信息时,承担“补充责任”;第二点,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其他有效信息时,并且侵权产品为除食品、药品类之外的交易产品时,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点,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其他有效信息时,并且侵权产品是食品、药品类的商品或者服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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