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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之异同 下载:86 浏览:492

熊晓彪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7期

摘要:
证据标准用于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对证据能力、要件证据及必要附属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的综合评价,主要涉及证据标准的审查,证据证明力强弱、要件事实融贯性证成与否以及案件整体论证强度的评估。证据标准虽属证明标准评价的第一项内容,但不能因此将二者等同。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在具体内容、是否依存于特定诉讼构造、审查判断主体和评价方式、功能及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实质性区别。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统一证据标准是切实可行且必要的。相反,统一证明标准不但违背了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功能和价值,而且这一统一不可能真正实现。未来,应打破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一元化格局,构建二元评价模式。

民法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 下载:78 浏览:493

李海平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7期

摘要:
合宪性解释的宪法适用性质、宪法与民法的公私法属性之别以及民法合宪性解释对裁判结果的决定性影响,为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的设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公权力和公共利益是宪法价值秩序的覆盖范围,也是价值意义上宪法适用的判断标准。民法合宪性解释的事实条件包括国家权力事实、社会公权力事实和公共利益事实三种类型。在存在国家权力事实或者社会公权力事实的民事案件中,合宪性解释的启动还需在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基础上综合判断。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的设定将促使合宪性解释理论体系作出相应调整。合宪性解释从特殊解释方法到一般解释方法的回归、法官义务从裁量义务到羁束义务的转变,是合宪性解释理论回应民法合宪性解释事实条件设定的具体体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性质定位省思 下载:85 浏览:476

巩固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6期

摘要:
民事公益诉讼是为弥补行政执法在社会公益保障方面的不足而创制的一种特殊司法机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不能照搬传统民事诉讼规则。从国外一般经验来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严格依法实施、类型化发展、有限适用、行政分权担责、法院有限能动、普通公众参与等特性。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定位为侵权诉讼之一种,主要依据司法解释运行,具有法律依据不足、混同"代位执法"诉讼与损害填补诉讼、适用泛化、行政消极卸责、司法过度能动、公众参与不足等弊端。未来应扭转其作为民事诉讼的错误定位,以公法诉讼为指向完善相关制度。就目前法治实践而言,当务之急是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妥善拟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协调民法一般规则与环境特别立法的关系,科学推进民法典之绿色化。长远来看,应制定专门的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分别作专章规定,前者应囊括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后者应综合利用诉讼、磋商、行政执法等多种机制,并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立法转化为核心。

我国社区矫正法的历史地位与立法特点 下载:22 浏览:228

吴宗宪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8期

摘要:
2019年12月28日通过的社区矫正法,对于我国及国际社会的社区矫正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社区矫正发展历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这部法律规定了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基本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同时,这部法律的诸多规定有不少值得关注的特点,比如采取了合理的立法结构,确立了帮扶罪犯的制度,考虑了罪犯的生活便利,构建了社会参与的机制,肯定了专职社工的价值,规定了购买服务的制度。

刑事辩护率:差异化及其经济因素分析——以四川省2015—2016年一审判决书为样本 下载:85 浏览:496

左卫民 张潋瀚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5期

摘要:
对四川省2015-2016年五万余份上网刑事一审判决书的分析,不仅揭示了辩护率的整体情况,更展示了辩护率在法院层级、地区、审理程序、犯罪类型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由特定的法律、经济、社会等因素所决定,但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经济因素。为提升刑事程序的公正性,必须控制乃至消除经济因素对辩护率的影响,减少不适当的辩护率差异。具体的策略是继续加大国家的财政投入,将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作为"应当"指定辩护的重要指标。

增值税中性原则与民事制度 下载:51 浏览:322

班天可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8期

摘要:
增值税中性原则的实现,离不开民事制度的协动。在交易中,当收款方拒绝开具发票时,为保障付款方的抵扣权并减轻其纳税成本,司法部门应当依据合同解释规则确认和保障付款方的发票开具请求权,并支持付款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留置抗辩权。在增值税的税制税率发生变动时,原合同内容的履行,在增税型变动中会妨碍税负的有效转嫁,在减税型变动中会损害付款方的抵扣权。司法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合同价格,确保有抵扣权的企业在经济上不承担税负。对情事变更的适用采取过于谨慎的态度,不利于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目标的实现。

私法中善意认定的规则体系 下载:25 浏览:221

石一峰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7期

摘要:
私法中适用信赖保护之善意普遍存在且多样。究其本质,善意是对私法主体认知状态的评价结果,这一认知状态是私法主体对可信赖事实之表象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不知悉。对于此种不知悉的评价,依善意的发展历史及其认定的特性,应属于法律价值判断,并可通过过失要件进行利益衡量。鉴于善意及其认定的共性,为化解善意认定规则上的争议,可以可信赖事实之可信赖性为主线脉络,对善意的认定进行体系化的规则建构。其中,一般可信赖程度是善意认定类型的层级区分依据,依此形成的规范标准以过失作为层级协调因素。一般可信赖程度加上影响特定可信赖性的因素,决定了具体认定善意中的实体考量因素和程序方式选择。依此,可形成"非为明知"和"非因过失而不知"的实体标准判断要素,以及一般性推定与有条件推定的程序展开方式,最终构建起以体系思维为引导的善意认定规则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的理论及实践 下载:85 浏览:441

程承坪 邱依婷 《中国科学研究》 2018年4期

摘要:
1978-2016年,世界人口规模最大的中国,其GDP年均增长率达到了9.64%。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巨大的经济成就,从政治经济学视角而言,一方面得益于改革开放后秉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态度所做的一系列开拓性工作,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所做的一系列奠基性工作。新时代中国经济要实现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唯物主义方法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二是建立政府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体制机制,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三是提高消费水平,实现共同富裕;四是抓住第四次科技变革的契机,促进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五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建设工程合同事后补偿引起的负向参照点效应研究 下载:55 浏览:360

严玲 李卓阳 《建筑与工程管理》 2020年2期

摘要:
在契约参照点理论的基础上,考虑建设工程合同事后补偿对初始合同参照点效应的影响及作用机理,构建了合同参照点被中介的调节模型,运用问卷调查法收集数据并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初始合同中风险责任条款通过公平感知这一中介促进承包人的积极履约行为,而合同事后补偿会以公平感知为中介,负向调节风险责任条款与承包人履约行为之间的关系,从而诱发负向参照点效应,合同补偿出现激励失灵。建设工程合同设计应注意固化契约参照点,同时保证合同事后补偿的执行情况与预期一致,并在事前补偿与事后补偿间找寻一个平衡。为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合同事后履约效率提供理论参考。

基于分形理论的建筑安全事故时空分布特征研究 下载:52 浏览:351

孙磊1 刘国买2 林振思1 殷乃芳3 《建筑与工程管理》 2020年1期

摘要:
为了探究我国建筑业安全事故的演变规律,促进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开展建筑业安全事故时空分形研究。对2000~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事故快报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并根据谷歌地球系统中的经纬度信息,建立了建筑业安全事故的时空分布数据库。基于分形理论中的R/S方法,研究建筑安全事故的时间分形特征;利用分形理论中的网格法,统计不同网格尺度下建筑安全事故的事故数量,研究建筑安全事故在全国、九大自然地理区以及干湿分区的分维值,分析其空间分布分形特征。研究表明,建筑安全事故时间序列分形特征客观存在,Hurst指数显示未来一段时间内建筑安全形势将会更加严峻;全国范围内建筑安全事故具有较好的空间分形特征,湿润地区、半湿润地区分形特征更加明显。

电子数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定位与审查判断规则——基于网络假货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 下载:85 浏览:470

胡铭1,2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3期

摘要:
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日益彰显。然而,在规则层面与审判实践层面,对电子数据的定位却呈现显著差异。通过对北大法意中国裁判文书库收录的2005-2015年网络假货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电子数据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定位泛化的问题,相关审查判断规则主要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展开,其关联性审查本质上也是真实性审查,其合法性审查亦主要是为了保障真实性。电子数据鉴定虽然被广泛适用,却未能发挥预期作用,而专家辅助人的引入尚处于初级阶段。为了准确定位电子数据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在广义理解电子数据的基础上,在真实性与正当程序保障的价值权衡中,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基于数据主权的国家刑事取证管辖模式 下载:84 浏览:470

梁坤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3期

摘要:
关于电子数据的刑事取证管辖,在国家层面形成了数据存储地模式和数据控制者模式两大方案。传统的数据存储地模式以国家疆域为基础,因其适用困难、取证效率低下而已经有所松动。数据控制者模式则依托跨境云服务提供者,实现了对数据存储地模式的部分取代。刑事数据取证管辖模式的变革,从根本上讲,乃是各国立足于自身国家利益最大化而对数据资源实施掌控所致,而数据特例主义的提出也对适用于有形实物的传统管辖模式构成了冲击。我国应当正视国际上的变革趋势,在数据主权国家战略的基础上,着力探索刑事数据取证管辖模式的中国方案。具体而言,在坚持数据存储地模式的同时,有必要设定例外情形;在把握数据控制者模式之优势的同时,亦需针对他国采取该模式给我国带来的危害予以对等回应;在程序主义数据主权的框架下,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平等协商与合作,构建适用于电子数据的刑事取证管辖互惠模式。

中国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统辖遵从关系 下载:54 浏览:297

孙宪忠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我国即将通过的民法典包括一千二百多个条文,采取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是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结果,具有既节约立法成本又方便学习贯彻的优势。从民法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这种体例模式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在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编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充分贯彻了民法基本科学原理,对全部分则的规定具有统辖作用。解决民法典庞大的规范和制度群之间的体系逻辑问题,指出总则与分则之间分工合作、统辖遵从的逻辑关系,提出以总则编作为民法典整体的思想基础、规则效力基础、法理解读科学性基础,是理解民法典体系的关键,亦有助于澄清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规划的特殊背景下,民法典分则一些编章编纂过程中出现的轻视甚至脱离民法典总则编规则的法理混乱。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公司法解释 下载:42 浏览:253

叶林1,2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公司法上的特殊现象,在立法上宜做缜密细致的特别规定。然而,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四"表述简约,在决议无效判断标准上诱发众多理论和实务分歧。我国就股东会决议效力规制,经历了从英美法向大陆法模式的转型。前者以1993年公司法第111条为代表,关注对股东会决议实施的控制;后者以公司法第22条为核心,强调对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控制。在现行法下,对股东会决议无效规则的解释,不应采用概念法学分析路径,不宜搬用法律行为规则或侵权责任法的分析路径,应当尽力回归公司法解释路径,也即,斟酌公司关系的安定性、决议形成的程序性和效力控制的时间性,达成维护公司关系安定性与消除决议违法性的双重目标。在认定股东会决议违法无效时,应当从决议无效的本质出发,重视决议无效与撤销规则在适用中的交叉和互动,将违反公司本质、违反公司民主参与规则、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一般法定事由。

中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向专家证人的角色转变 下载:21 浏览:190

张保生1 董帅2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5期

摘要:
中国的刑事专家辅助人具有既类似于律师又类似于鉴定人、证人的多重属性;围绕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性质,也形成了质证方式说、鉴定意见说、证人证言说等多种观点。角色定位上的混乱,不仅造成了独具特色的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双轨制,而且常常使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法庭采信陷入困境。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家辅助人的新近规定看,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呈现出向专家证人转变的趋势。这种转变的核心要求,一是实现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专家辅助人意见和鉴定意见在专家证言意义上的证据效力平等;二是使专家辅助人回归专家证人本色,将强加给专家辅助人的不合理的质证职责交还给律师、检察官;三是提高律师、检察官熟练运用交叉询问规则、对科学证据进行质证的能力,充分发挥法官的科学证据"守门人"作用,以适应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规则研究 下载:68 浏览:322

聂友伦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5期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规范未对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予以明确,使得法秩序变迁下刑事程序的新旧流转出现了规范适用疑难。对此,学界通常认为应当适用程序从新原则,但相关理解与界说存在问题。在规范论上,基于法律即行适用与法不溯及既往,可以推导出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适用行为时法原则。对于尚未终结的诉讼,因新程序与旧事实可能无法相容,适用行为时法难免对旧事实造成影响,但这只是不真正溯及,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立法论上,除应明确行为时法原则外,由于法律的不真正溯及仍可能实质损害法不溯及既往背后的法安定性及信赖保护原则,立法者宜通过信赖利益保护理论,预先识别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继而选择适当的立法方案将此类例外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

注意义务的规范本质与判断标准 下载:84 浏览:470

陈璇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期

摘要:
注意义务本质上是能力维持规范,其机能在于将行为人遵守行为规范的能力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因此,注意义务概念以行为人有遵守行为规范之心却无遵守行为规范之力为适用前提。从刑法目的、理论思维以及政策效果等方面综合分析,注意义务"标准人"的设定,只能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基础。通过填充规范可以类型性地推断注意义务,也可以划定被容许的风险的边界,但行为人的能力始终是业务过失犯中判断注意义务违反性的"压舱石"。一方面,司法者需要借助个人能力关联性标准对填充规范加以甄别;另一方面,被容许的风险的成立,除了要求行为须符合填充规范,还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现实地处于欠缺结果避免能力的状态。

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及其应用 下载:55 浏览:274

黎宏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4期

摘要:
在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处罚的情况下,再提倡单位犯罪否定论,意义不大。就单位犯罪研究而言,现在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如何在自然人刑法之下,合理认定刑法第30条、第31条所规定的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单位是由人和物复杂结合而成的法律实体,具有自己独特的制度特征、文化气质和环境氛围,这些要素能够对单位中的自然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之下,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首先应考虑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实施的侵害法益行为或结果,其次必须甄别作为单位"手足"的自然人的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思。只有在单位组成人员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思时,才能处罚单位自身。在判断单位意思时,必须依据单位的结构、制度、宗旨,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乃至单位的政策等客观要素进行推定。在单位业务活动中出现违法结果时,应首先考虑成立自然人犯罪,之后再考虑成立单位犯罪。

专家参与刑事司法的多元功能及其体系化 下载:47 浏览:285

陈如超1,2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4期

摘要:
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专家参与我国刑事司法的制度功能变得开放而多元。专家制度功能的多元化,根源于刑事司法的三重逻辑:弥合法律人与专家之间知识鸿沟的"认知逻辑";落实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权力逻辑";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实现控辩平等的"权利逻辑"。从结构主义与整体主义的视角看,当前,刑事专家制度存在明显的体系化缺陷,主要表现为专家制度过度权力化、专家制度功能尚未结构化、专家制度不够规范化。改进刑事专家制度,应当采取体系化路径:首先,将多元专家参与模式调整为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二元专家模式;其次,彰显专家制度的"权利逻辑",矫正过度权力化倾向;最后,构建系统化的专家制度,为专家服务刑事司法创造制度条件。

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多元化的建构路径——以认罪认罚案件为切入点 下载:34 浏览:270

牟绿叶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为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确立了权利型上诉和裁量型上诉两种上诉制度。上诉权的本质是要求国家保障被告人获得上一级法院审查的机会,两种上诉制度都体现了保障审查机会的核心要求。上诉理由审核制是裁量型上诉的重要特征,它体现了被告人申请权和法院决定权的分离,既能确保被告人有机会获得上诉救济,也有助于防止滥行上诉、控制案件数量并维护第一审程序的中心地位。目前,在我国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裁量型上诉和上诉理由审核制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未来,我国应综合考虑案件类型、刑罚轻重、认罪与否、一审程序等因素以及二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和功能预期,探索构建二元或多元上诉结构,在上诉阶段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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