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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关系——以图式的认知经济性为分析视角 下载:86 浏览:487

蒋舸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4期

摘要:
在非典型信息成果和非传统利用方式大量出现的背景下,正确认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具体知识产权部门法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为代表的兜底规范之间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兜底规范被频繁用于调整新型创新活动的现象引发了顾虑,但停留在本体论层面的研究并不能为纠偏提供完善的指引。激励创新是高度复杂的认知任务,其完成离不开认识论层面的分析。具体知识产权部门法代表高效的图式化认知,能为解决细分创新领域的认知难题提供结构化经验,大幅提升认知效率。兜底规范则代表迫不得已的非图式化认知,所提供的经验在数量和质量方面都无法与具体知识产权部门法媲美。创新规则体系的发展方向是在谨慎对待信息产权扩张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和发展图式,而非放任兜底规范的滥用。

作品名称的多重功能与多元保护——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3项 下载:86 浏览:488

彭学龙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1期

摘要:
作为文化创意领域重要的商业标志,作品名称发挥着微妙的标识作用,牵涉多重复杂的权利关系。申言之,如能发挥标示和区分特定作品的功能,作品名称宜受标题权保护;尚若实际起到标识作品出处的作用,作品名称又可纳入商标保护范围。而对于名作名篇,作品名称还具备宣传促销功能,其商品化权亦当受到法律调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中国法律只能比照"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给予知名作品名称极为有限的保护,较之欧美法律尚存不小差距。这就决定了,一方面,在中国本土,作品名称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在海外市场,中国企业维权和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又会明显不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在我国引入作品名称保护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虽然其第6条第3项最终只明确提及"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但其列举式立法模式和第4项兜底条款,为给予曾出现在修订草案中的"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和图书、报刊、电影、软件、游戏名称和标识的适当保护预留了合理空间。就短期而言,可在后续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第6条第3项,建立更具针对性的作品名称保护制度;从长远考虑,则应同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将作品名称纳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正式确立标题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适用边界的确定 下载:47 浏览:283

卢纯昕1,2 《法学学报》 2019年11期

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特点弥补了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固有局限,这决定了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适用空间。为了防止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当扩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应有一定的限度。额外因素法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品保护中的适用边界,一方面肯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另一方面又将这种扩展保护限制于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额外因素法的应用既要考虑知识产权法存留的空隙是立法政策的有意设置还是疏漏,又要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填补这些空隙时是否具有额外规制目标、市场供给不足等特殊的正当理由。

电子商务领域“二选一”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困境及出路 下载:52 浏览:379

袁波 《法学学报》 2020年12期

摘要: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电子商务领域"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看似有法可循,实则无法可依。一方面,《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适用门槛过高,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从事"二选一"行为"没有正当理由",而纵向垄断协议兜底条款的适用则面临条文适用本身受限、适用主体严格限定、执法积极性不高等现实困难;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与此相关的条文,但相关规定或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或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低,或与该等行为的特征不符,实际约束力偏弱。对此,可行的破解途径是:其一,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予以纠偏,以消除《反垄断法》中相关制度被架空的风险,构筑起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等行为的二元规制格局;其二,完善竞争法中的相关制度,包括细化电子商务领域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明确行为人无从事"二选一"行为正当理由的分析因素,将独家交易协议解释为纵向垄断协议兜底条款的适用情形;其三,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为基础,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作限缩解释。

互联网数据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 下载:82 浏览:1264

雷婉萍 《数据与科学》 2023年11期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到来,网络平台作为互联网企业运行的重要商业模式,依靠优秀的资源整合能力被大众所接受。相较其他模式而言,网络平台能够连接互联网企业与用户,及时反馈用户需求,加强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提升企业竞争活力。然而,目前我国并未出台单独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网络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对于用户的个人数据进行利用存在法律上的风险。本文研究视角主要针对互联网数据利用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并依托现有法律规定及前人研究为基础,立足于中国实际经验,提出解决我国互联网平台数据利用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具体办法,通过从立法方面来解决我国互联网平台数据利用不正当竞争中关于立法不完善的问题。

浅析ChatGPT在应用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规制 下载:416 浏览:2149

孙倩 《法学学报》 2023年7期

摘要:
ChatGPT的爆火为人类揭开了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序幕,其凭借着强大的数字产生能力推动着人类社会向更敏捷的时代转型,但同时也在潜在地挑战现有规则,可能诱发数据来源不合规、泄露商业秘密等诸多法律风险。对此应当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其技术发展的特征,对现行的基本法律条款进行解释适用。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中 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适用与区别 下载:783 浏览:3876

张翘 《法学学报》 2021年6期

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均对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规定,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及具体案例来作说明,将虚假宣传在司法审判中存在的混淆问题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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