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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规范理论于我国司法适用之检讨——以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引入 下载:564 浏览:2879
摘要:
行政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是判断行政诉讼中谁有资格进入法院大门的基础性规范。刘广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法院首次直接援引在德国盛行的“保护规范理论”作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自此,越来越多的法院裁判运用保护规范理论以解释利害关系,然而,保护规范理论的司法适用过程中也存在如法官适用能力不足等诸多反思之处,我们应当探究保护规范理论的适用以更加贴合于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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