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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证成 下载:86 浏览:495

钱玉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2期

摘要: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命题并不足以涵盖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承担责任的全部现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又是法定义务。从约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出资标的的财产,同时对公司享有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抗辩;从法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认缴出资额构成以价值形态而非以股东出资方式存在的公司财产,公司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股东认缴出资范围内的该部分公司责任财产。在非破产情形下,所谓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本质不是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而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而是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法定义务,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本质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完善股东出资义务规则,应增加规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延迟赔偿责任,并以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界限,确立公司法第3条的适用条件。

非破产、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研究 下载:74 浏览:1159

雷丽 《教育研究与发展论坛》 2023年6期

摘要:
认缴制实行以来,在非破产、解散情形下能否适用加速到期制度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产生了肯定、否定和折中三种态度。从资本制度的改革历程和立法现状明晰该问题的现实意义和争议焦点,论证非破产、解散情形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合理性。但加速到期的启动标准还应加以明确,增加催缴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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