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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法律规制机制研究 下载:76 浏览:422

单丽雪 《中国科学研究》 2018年10期

摘要:
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引发了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与现行法规的冲突。本文基于互联网思维与国家创新驱动战略视角,探索互联网时代对商业模式创新进行法律规制机制的创新:在立法程序上,构建尊重改革者话语权的公开沟通机制;在法律关系处理上,构建鼓励创新的利益均衡机制;在执法上,构建允许试错的宽容规制机制。

海上保险的最大诚信:制度内涵与立法表达 下载:76 浏览:476

初北平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英国2015年保险法开启了最大诚信义务由诚信规则向诚信解释原则改良的新篇,这似乎与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现有的"诚信原则+具体义务规则"模式有所趋同。但英国法下保险合同的诚信标准超过了英国法下一般合同的诚信标准,也超过了大陆法系及我国保险法下保险合同的诚信标准。其原因不是英国法下"最大诚信义务"中"最大"的法律效果,而是源于保险合同归属于"诚信的合同",合同方在订约过程中需为对方的利益考量,主动告知有关标的的重要信息。此项具体的告知义务与我国海商法中的告知义务标准相当。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并不严苛,保险的实务操作也不存在一个始终由被保险人主动进行无限告知的程序,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主动告知"作为一项兜底性义务,应予保留以发挥其安全阀功能,而被保险人无需告知的事项则宜适当补充。

《土地管理法》修正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制度构造 下载:56 浏览:401

李国强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3期

摘要:
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加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目的就在于实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权",但如果依据物权法的逻辑,"同权"的目标应该是民法典物权编统一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应该还是《土地管理法》单独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应该与国有土地设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客体、设定权利的主体、设定方式等方面遵循相同的物权逻辑。因为行政管制的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在权能限制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均表现出特殊性,既涉及私权指向的私益,也涉及公权力指向的公益。

中国南海断续线在国际习惯法中的定位探索 下载:30 浏览:355

刘晨虹 《中国海洋学报》 2021年2期

摘要:
在南海历史性权利之国际习惯法体系中,断续线体现了中国在线内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具体内容,构成该国际习惯法内涵的一部分。断续线同时体现了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的长期性、持续性和统一性,并得到包括其他南海周边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的默示同意,巩固了该国际习惯法的效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断续线限制他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从线外到线内扩张,保护线内既有权利不被侵害,如此造成该国际习惯法优先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断续线以内的适用。

论国际法对人为水下噪音规制的必要性与中国的立法完善 下载:28 浏览:346

张晏瑲 黄平伟 《中国海洋学报》 2020年1期

摘要:
人为水下噪音会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针对此议题树立问题意识,进而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是极具现实意义的。本文拟通过探讨解决人为水下噪音问题以达到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为此,本文梳理现有法律及条约规定,借鉴主要发达国家的立法例,有助于完善我国关于人为水下噪音治理方面的立法。限制水下噪音离不开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欲解决噪音问题,需明确预防性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框架,并通过部门立法这一重要途径,以促进更具针对性立法的出台,辅之以政府监管作为必要保障,同时还需注意发挥科研技术的重要作用。

“一带一路”倡议下南海资源共同开发的模式选择 下载:72 浏览:483

邓妮雅 《中国海洋学报》 2018年4期

摘要:
充分利用和开发海洋资源,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这是实现国家海洋战略的重要方式,也是完善国家能源结构的重要手段。在"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下,我国与南海邻国的政治局势相对降温,经济合作进一步加强。南海资源开发虽然面临一定挑战和困境,但无论是维护国家海洋资源权益的需要,还是加强我国在南海的存在,加强与南海声索国之间的资源合作开发都有其必要性。共同开发作为一种发展较为成熟的争议海域开发模式,是目前我国与南海声索国间最为可行的资源合作开发方式。在相关的政治和法律影响因素下,通过对已经成型的三种共同开发模式的比较,联合经营模式多元化和灵活性的特定在复杂南海海域更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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