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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统辖遵从关系 下载:54 浏览:299

孙宪忠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我国即将通过的民法典包括一千二百多个条文,采取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是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结果,具有既节约立法成本又方便学习贯彻的优势。从民法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这种体例模式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在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编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充分贯彻了民法基本科学原理,对全部分则的规定具有统辖作用。解决民法典庞大的规范和制度群之间的体系逻辑问题,指出总则与分则之间分工合作、统辖遵从的逻辑关系,提出以总则编作为民法典整体的思想基础、规则效力基础、法理解读科学性基础,是理解民法典体系的关键,亦有助于澄清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规划的特殊背景下,民法典分则一些编章编纂过程中出现的轻视甚至脱离民法典总则编规则的法理混乱。

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论 下载:86 浏览:475

钱玉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7期

摘要:
民法总则作为私法的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具有补充适用和漏洞填补的功能。民法总则施行后,在法律适用上应协调好与公司法的关系。民法总则有关法人、营利法人以及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均有补充适用的余地。在公司决议的成立与撤销、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与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等问题上,应处理好公司法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与民法总则一般规定的补充适用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缺乏规范,应以类推适用的方法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填补该项漏洞。同时,以民法总则的法源条款填补公司法上的其他漏洞时,应充分关注法源适用的顺位,使有关公司的商事习惯法优先于民法适用。公司法在被民法总则提取共同性规则后,出现诸如公司法总则的空洞化、民法总则一般规定抽象不足而引起的法律理解与适用上的难度,以及民法总则个别规定造成体系违反等问题,对此需要重新整合。

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权利能力之证成 下载:86 浏览:496

张其鉴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4期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创设了非法人组织这一概念,并明确了其主体地位,但却没有赋予其像自然人、法人一样的权利能力,有违主体平等原则,应属立法缺陷。在历史渊源上,权利能力是一项主体性思维工具,初衷在于从法律层面上解决生物人与法律人作为权利主体的合一,并客观上实现了自然人与法人在人法框架下的统一。在概念使用上,权利能力是抽象立法技术的结果,是仅仅表征主体资格的空壳和标签,规范层面上有且只有主体属性。对于民事主体在具体权利范围上的差异,应该单列研究,不能与权利能力混为一谈。对于胎儿、死者等的利益保护,应该在抽象权利能力的概念框架下通过二重命题解决,不能对权利能力在主体资格意义上作具体化和切割。团体取得权利能力不以独立财产责任为必要,主要理由在于法人本质理论不以财产能力为基础,实定法上无独立责任之团体已经取得权利能力。法律实证主义决定了团体取得权利能力的基础是国家承认行为,国家对团体类型的塑造表明独立责任是其结果而非条件。非法人组织是法定民事主体,以登记和类型强制为前提,尽管缺乏财产独立性,但完全具有权利能力,立法应予明定。

民法总则法源条款的缺失与补充 下载:86 浏览:479

于飞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2期

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了"法律—习惯"二位阶法源体系。该体系会造成大陆法系实证法根本矛盾无法克服、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无法实现、民事诉讼目的无法达致的弊端。以上弊端无法以第一位阶"法律"中已包含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弊端的实质思想基础也值得反思。为克服以上弊端,应将"依基本原则确立的规则"作为第三位阶补充性法源,在我国背景下该表述较之其他可能选项具有更大的优越性。适用该法源时,法官具有"确立规则的义务",并须在判决书中展示从原则到规则的推导过程,方法上应优先适用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上的类推。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论路径,可以在解释论上产生该第三位阶补充性法源。

《民法总则》之“有效”“生效”规范分析 下载:20 浏览:414

王明成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18年3期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混淆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及其各自要件。事实上,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在内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上均有不同:前者本质是可以发生表意人期待的法律后果,系国家意志对私人意志的"过滤",源于私权的国家强制,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其价值诉求,基础是公序良俗之维系;后者本质是表意人受其意思表示约束,并不一定意味着发生其期待的法律效果,系私人意志的自我约束,源于意思自治,法律规范基于事实评判,基础是大众对表示意思的普遍认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当事人各自的意思表示及其效力决定,并非抽象的"行为"的效力。此外,代理有效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发生行为人预期效果"的抽象层面上一致,但二者的法律效果、要件截然不同,且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并不约束代理行为有效的成就与否。《民法总则》第145条使用的"有效"与第143条的"有效"有着迥异的法律意义,容易导致规范冲突,或需修订。

显失公平规定的解释论构造——基于相关裁判经验的实证考察 下载:32 浏览:362

武腾 《法学学报》 2018年1期

摘要:
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1条有关显失公平规定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既往相关裁判经验的吸收、调整与完善。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事实与主观要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固定的权重比例,应借鉴"动态体系论",注重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考量。在受损害方的客观利益损失极为严重时,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事实仍不可或缺,但对其可能得出表见证明之结论。鉴于有关违约金调整的规定、有关海难救助报酬或居间报酬调整的规则与有关显失公平的规定之功能界分更加明显,法院应在必要时就当事人是否还需请求酌减违约金或酌减报酬进行释明。在显失公平的主观构成要件中,"缺乏判断能力"的原因包括缺乏一般生活及交易经验;应在消费者合同中补充"利用对方非理性状态"的情形;应扬弃"利用优势"的裁判经验,补充"利用依赖关系"的情形。在原有的显失公平情形下的法律行为可变更之规定被删除后,应扩张部分撤销的适用范围,以构建有层次的救济体系。

论法定成年监护制度的层级化构建——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5条 下载:53 浏览:374

陈雄 牛盼盼 《老龄研究进展》 2020年4期

摘要: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传统成年监护制度存在过多介入和过少保护的问题,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改革的两个核心问题是去行为能力化和类型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的法定监护,采取一元监护模式,将监护制度作为主体法的组成部分,与行为能力制度密切关联。就法定成年监护制度而言,完全去行为能力化既不现实也会带来危害,应当持一种立宪主义、自由主义的精神,最大限度地避免行为能力制度对法定成年监护的影响。引进协助决定理念,兼顾"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真实意愿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5条为法律依据,在一元法定成年监护模式下,进行层级化构建。根据成年人的精神状况、意思能力、身体条件等,将其具体分为监护、协助和辅助三个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为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全、自由、宽松的监护氛围,维护其人格的自由发展。

海上货运时效对《民法总则》时效的分离与回归 下载:69 浏览:510

梁开斌1 何丹2 《中国海洋学报》 2018年4期

摘要:
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救济中,货运赔偿时效与民法时效价值体系存在不协调。海上货运赔偿时效不能完全脱离《民法总则》时效自成一体,又必须兼顾海上货运作业和诉讼准备客观上较长的时间要求,由此形成了海上货运时效对《民法总则》时效规定的分离与回归关系。该分离与回归关系的平衡,应当回应海商审判实践的需求,延长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期间至两年,扩展适用至承运人以外的海上货物运输利益相关人,并坚持时效法定主义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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