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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协动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构成 下载:51 浏览:306

冯洁语1,2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私法与公法的协动。从比较法来看,私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作用有两种解释路径:一是依托既有权利(如所有权、健康权等)受侵害,扩张损害概念,从责任范围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二是创设环境权或环境秩序权,从责任成立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两种进路的背后反映了对于公私法关系的不同认识,前者认为公法、私法并行救济,后者则认为私法救济优先。我国环境法学说传统上采第二种进路,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民法典草案"则有采扩张损害概念的整合进路的趋势。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仍存在体系上的龃龉。应当贯彻扩张损害的思路,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在责任范围中考虑生态利益。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具体考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否类推适用民法的规则。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及启示 下载:63 浏览:391

高庚申1 王登建2 毛金群1 黄婉玉1 《环境科学研究》 2020年2期

摘要:
贵州省作为七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在赔偿磋商机制建立、赔偿权利人、赔偿诉讼规则、鉴定评估、环境损害修复治理机制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并取得多项创新性成果。重点介绍了贵州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践中所存在的经验,并归纳了贵州在试点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案例启动条件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不健全,赔偿资金管理困难,生态修复技术选择难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与展望 下载:56 浏览:450

王龚博 卢宁川 于忠华 杨琳 《可持续发展与创新》 2019年2期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印发,该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在总结国内试点城市相关工作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的实际分析了实施成效,最后提出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研究指出,首先提升思想认识水平。深化环保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构建系统完整、实施有效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其次强化制度的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要求必须体现出"细、实、严"的理念,需要标准的细、过程的实、监督的严。再者完善赔偿磋商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十分重要,应该明确具体的磋商时间与次数,确保磋商工作高效,应建立在长期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权利人不积极磋商或义务人故意拖延磋商时间等情况下转向赔偿诉讼的机制,以达到及时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磋商过程中磋商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让公众全程知晓磋商的进展,从而也能让公众更好地判断磋商结果的公平合理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价值 下载:399 浏览:2108

李永威 《法学学报》 2023年12期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特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制度所保护的法益侧重于生态利益,即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独立价值在于,通过磋商,由涉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现行垫付前期费用,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贯穿于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的始终,真正落到实处;保障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损害赔偿的迅速启动,最大限度控制和挽回不利的生态环境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性质探究 下载:410 浏览:2353

张珊 《法学学报》 2023年9期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现阶段解决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目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性质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学界目前主要存有民事协议说、行政协议说以及双阶构造说。基于我国对于环境生态保护目标的不断提升和力度的不断加强,整个磋商过程的法律性质应当认定为行政行为,同时将磋商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更为适宜。

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下载:839 浏览:3240

张倩 姜佳鸣(通讯作者) 《法学学报》 2021年3期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修复程度和制度实施效果,因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模式选择及其法律制度构建在当下环境法治中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在本文结合我国国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法律制度建构应当从完善上位法依据、创新资金支持渠道、丰富基金组建模式、构建分权管理的基金监督体制四个层面逐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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