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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诉讼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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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7期
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系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为中心构建的,行政协议引发的争议原本难以进入受案范围。通过将行政协议拆分为"行政行为"和"其他协议行为"两个部分,行政协议中的"行政行为"部分得以进入行政诉讼。此种做法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争议的部分解决,却无法得到行政法学理的支撑。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同为行政机关的活动方式,二者之间应是并列关系。认清行政协议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定位,是构建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关键性前提。我国尚未有实体法对行政协议及其制度构建作出明确规定。先期对行政诉讼制度加以调整,借助"行政争议"而非"行政行为"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助于缓解当下制度设计与学理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未来行政协议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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