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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司法认定路径——以2019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切入 下载:56 浏览:348

商浩文 《法学学报》 2020年8期

摘要:
2019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对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进行了规定,但是相关司法适用问题仍需明确。在刑法教义学上,"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属于交易性操纵行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属于信息型操纵行为,二者对应的是《刑法》第182条规定的"连续交易操纵"之叙明条款以及"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兜底条款。司法适用时要考虑行为人究竟是利用信息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影响证券交易价量,还是以信息为手段影响行为人决策,来判定相关行为的刑法规范适用;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中"信息优势"判断重点应在于对"利用"信息优势做出判断。实践中,行为人主要是通过虚假的热点题材等利好信息进行误导、对真实信息的发布节奏进行控制、对信息的发布内容进行控制这三种方式对信息优势进行不当利用;行为人操纵之主观故意可通过操纵行为、市场环境等客观证据进行刑事推定。

中国在加勒比地区追逃追赃面临的挑战与解决思路 下载:58 浏览:478

王秀梅 戴小强 《法学学报》 2018年12期

摘要:
在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合作不断往前推进、成功追逃案例越来越多的情势下,犯罪分子可以明显感知发达国家已非"避罪天堂"。因此有理由做出预测,将来出逃者有可能从发达国家转而向其他国家或地区逃匿,而加勒比地区的国家有可能受到逃犯的青睐。优越的自然人文条件、宽松的移民政策、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追逃追赃的双边合作机制的缺乏,是吸引犯罪分子逃往加勒比国家的重要因素。为在加勒比地区建立长效的追逃对策,我国应着力消除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特别是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误解;注重改善与加勒比地区国家的关系,加强与加勒比地区国家的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合作,提升我国在该地区的地位;与此同时,应当重点解决我国与加勒比地区国家间开展引渡合作以及其他刑事司法合作的障碍,并继续发挥引渡替代措施在追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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