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保险经纪人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伴随国内保险产业的不断发展,国内的保险产业正和国际进行接轨,同时推动我国保险经纪人行业朝着正规化的方向发展,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职责。
1、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保险法》第118条对保险经纪人的定义是:“保险经纪人是以投保人的利益为基础,为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其他相关法规与《保险法》相比没有得到补充。从上述法律中很难得出明确的结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保险经纪人就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成为投保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或中介人进行民事行为,这可以根据代理或中介规则判断法律结果的归属。问题是在保险中介实践中,保险经纪人和保险经纪人之间对执行保险中介业务的协议不明确,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判断模糊。委托书同意“委托保险管理公司作为单独的保险经纪人,处理上述船舶的船体保险问题”。
保险经纪人一般是指在保险市场中为保险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一类机构。伴随国内保险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内的保险业和国际进行接轨,并对国外保险公司的开放等,积极带动我国内保险经纪人产业的快速发展。依据国内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经纪人是以投保人的利益为基础,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同时合理收取佣金的机构。所以,在国内的保险市场中,保险经纪人是为投投保人的利益,向投保人提供与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法人机构。
依据国内对保险经纪人的相关管理规定,我国自然人、合伙企业不可以成为保险经纪人,同时不允许保险经纪人兼营保险代理业务。针对保险经济人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发现保险经纪人一定要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和投保人站在同一侧,因为经纪人的过失为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经济人需要由给予一定的赔偿。其次,保险经纪人并不是个人,而是指法人。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定期缴纳足够的营业保证金,需要为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这是十分重要的,这是保证保险经纪人不会对投保人造成误导,以及不可能和投保人一起欺诈保险人的必要前提。由于欺诈或是误导会造成,保险经纪人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并且会毁掉长期经营而形成的品牌信誉,因此没有任何一个保险经纪公司会愿意做这种尝试。
2、保险经纪人的法律作用
通过对国内现行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可以把保险经纪人的经营任务划分为以下几方面:向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安排国内国际分入、分出业务等。依据我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允许保险经纪人兼营保险代理业务,这和韩国的制度规定相同,但是英国和美国并没有对保险经纪人兼职代理业务进行规定。
保险经纪人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任务后,需要在活动服务的过程中承担一定的责任。首先,其需要为投保人提供保险信息,促使保险合同可以有效签订。保险经纪人需要把和保险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实告知给投保人,同时根据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经验,依照投保人的实际需求为投保人提供建议,确定相关的保险类别、数量、承保人及投保方案,促使保险合同可以有效签订。其次,需要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且告知投保人需要注意的事项。最后,当发生保险事故以后,有义务协助投保人向保险人所要赔偿。
保险经纪人在接受委托、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有权要求支付佣金。保险经纪人在完成保险程序、缴纳保险费后,需要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支付给保险经纪人。留下保险单的权利。保险经纪人一旦办理完保险手续,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向保险经纪人缴纳保险费,保险经纪人都必须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因此,在被保险人向保险经纪人缴纳保险费之前,保险经纪人对保险单有留置权。
保险经纪人的经营活动会产生相应的后果,即法律责任。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保险经纪人的民事责任主要产生于保险经纪人与委托人即投保人之间。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经纪业务中,保险经纪人违反委托协议,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他们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两种: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违约金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经纪人因过错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保险经纪人违反合同,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保险经纪人还应当依法赔偿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的,保险监管部门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保险经纪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保险经纪《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缩小保险经纪公司业务范围、宣布保险经纪公司停业整顿、吊销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等。
保险经纪人行政违法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种,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开办保险经纪业务。第二种,保险经纪公司聘用未取得《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第三种,保险经纪人在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第四种,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虚假材料或者拒绝监督检查的。第五种,与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建立保险经纪业务关系,或者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
当保险经纪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保险经纪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保险经纪业务相关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类:保险经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者在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保险费、保险金的,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串通,编造虚假理由,夸大损失程度,或者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串通,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或者帮助骗取保险金的,构成金融诈骗罪。未经监管部门许可,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或者买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等资格证书,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
结束语
综上所述,保险经纪人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其在保险行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积极完善和保险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制度,推动国内保险经纪业的有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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