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文章从建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尤其是合同问题的主要形式进行了简单的剖析,并以《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为依据,就如何强化合同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种法律问题,谈了几点看法。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及要求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主体需要具备某些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的,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具有依法缴纳的法定资本金;2.拥有符合其所从事工程建设业务资格的专职技术人员;3.具有进行有关施工作业所需的技术设备;4.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它资格。
第二,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基建工程。
第三,政府干预。建设工程合同与国家的基本建设有关,国家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这主要表现在,国家要对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是一种可供选择的契约。
二、建设工程合同内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单位对合同的管理意识不强
《民法典》、《建筑法》、《招投标法》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较多,但很多建筑企业对此并不熟悉,因此,在建设项目中经常会出现很多合同纠纷,也经常会出现无法执行的问题,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当前,很多建筑企业由于对合同管理不够重视,没有从战略的角度来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及相关合同管理人员,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质量普遍偏低,合同管理与项目进度、质量等多个环节存在着严重脱节,缺少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有效追踪与监督,致使很多合同管理漏洞百出,被一些不诚信的业主或合作伙伴所利用,形成“阴阳合同”,对建筑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三)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缺乏严密性,缺陷众多
当前,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投资多、涉及面广等特点,其要求相关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必须严密、科学、细致,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但对建筑企业而言,实际操作因经验缺乏和重视度不够而大打折扣,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出现如用词不清晰合同当事人双方权责划分不够清晰明确、合同制定并未遵守规定文本、违反一定的法规等诸多问题,缺陷众多,直接成为造成合同纠纷的温床。
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一)建设工程质量纠纷
在建设工程完成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不能按设计能力使用,或者造成人身和财产伤害,这属于一种常见的纠纷,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因此必须对责任进行分清,尤其是在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更要明确责任。造成质量问题的因素,首先是发包人的因素,例如:设计本身有缺陷,勘察资料不符合真实的地质情况,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等;二是由于承包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承包企业缺乏管理和技术力量,施工技术计划制定不当,施工组织管理不力等。
(二)工期纠纷
建设工程单位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交付使用,导致损失巨大,这也是中国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执行中的一个典型纠纷。导致时间不能到位的原因也来自发包方、承包方二方面:一是发包方没有根据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的设备、土地、人才、科技信息等,而没有与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等方面签约工作,造成工程没有按时开工或工程投产后就被停建、缓建,不仅时间上被延误,同时也可能对承包人造成停工、窝建的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的工程监管不力。劳力、设备因无法达到工期要求,而造成的时间滞后。另外,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无法履行,如水灾、战争或天灾人祸而不属于信任方,也可以延长工期。。
(三)工程价款及结算纠纷
这类纠纷多见于:合同中约定的费用低于承包工程的实际费用,或由于国家政策增加工程投入,工程地质等原因,造成设计变更,承包人因未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发包人要求赔偿价差,或发包人因合法或非法原因,拒绝补偿,也有发包人因资金筹集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的争议。
(四)分包引起的纠纷
这类纠纷是近几年来建筑施工企业遇到的较多的纠纷,其一般发生于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之间,也牵扯到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问题。为保证项目及时完成,建设单位将一些非主体工程的附属配套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如果企业的管理不善或第三人的技术、实施能力不足或质量、时间不能达到转包合同的要求,很易引起纠纷。其中,建筑分包的问题比较明显。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甚至会故意在时间、工程质量方面引起争议,借此来要求业主,使其接受其在施工价格上的无理要求。而施工价格的支付也和企业的效益有着极大的关联。所以,这个问题应受到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五)“黑白合同”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一份用于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另一份是对外不公开的、与备案合同内容不一致的私下协议,前一份备案合同称为白合同,后一份称为黑合同。因此黑白合同仅存在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中,强制性招投标以外的工程中不存在黑白合同。黑白合同的存在这就给今后的工程结算留下了纠纷隐患。对于黑白合同在结算时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作出规定,该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建设工程合同内部管理控制的具体措施
(一)构建建设工程合同流程管理系统
构建现代建设工程合同操作管理体系时,最重点是要明晰在合同各个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内容,再次就是对工程目的任务范围和与工程承担对应的责任范围加以确定,以便确保各个环节的责任履行完毕,且都能合法合规的实现。
(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预警系统
没有不具有风险系数的建设工程合同,这就需要对合同的管理全过程进行风险预警。因而,对合同对象信用等级进行分析评价对合同风险评估体制进行不断健全,并在合同签署和履行的全过程中分阶段分对象进行风险评估,才能及早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司时,还需要对发现的合同风险进行分类归纳、等级评估,从而进行分级预警,以便为建设工程合同顺利落实提供必要的应对方法。
(三)构建合同信息管理系统
一般来讲,信息管理系统的内涵比较丰富,涵盖了总分包合同业主信息、项目制造的成本核算和施工预算、项目施工结算、项目风险成本的控制、专业人才和设备的输入与输出控制管理等等
结语
根据前文的总结,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业,应该按照《民法典》等相关的规定,承担项目的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有效的、有针对性的管理。同时,还应该强化合同的内部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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