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的管理策略关系到最终的经济盈亏情况,由于监管工作必须要参照国家法律制度执行,要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特征,如何科学优化监管路径,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难度,成为了相关工作人员目前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
1.金融资产管理中的一些有效监管路径
1.1银行监管与证券监管模式
金融资产管理工作应具有公正性、客观性特征。基于此,目前国内主要采取的监管路径就是成立银行及证券的监管委员会,以分工协作的方式,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相互监督、相互协作,共同监督金融资金的流通情况,科学规避金融风险,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据了解,该模式被称为双峰模式,采取这种监管路径时,需要设定阶段性的目标,采用经济管理中的目标管理法,按部就班的完成基础管理任务,让工作具有规范化、程序化的特点。
1.2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模式
常规的金融资产管理工作以分机构监管为主,新时期,为简化工作流程,减轻工作压力,可以尝试融入功能监管模式。基本原理是:将相同功能类型的金融产品进行归类,统一针对同类产品编制管理计划。实际上,传统银行理财资金管理环节中,经常会由于公募和私募的界定模糊而引发争议,设置功能监管方案就是为了进行产品的准确分类,进而提升资产监管工作的严肃性。实践表明,融合应用功能监管模式,可以压缩机构在资产管理环节中的套利空间,是目前进行金融投融资活动时首选的一种监管策略。
1.3中央与地方协作监管模式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会给出统一的管理规定,地方部门需要执行相应的规定。但由于不同地方的经营模式不同,具体的金融资产管理方案可以在中央制定的规则上进行适当的调整,这样才能提高方案的可操作性。因此,在遵守合法性理念的前提下,中央与地方协作监管金融资产时,不能只采用由上至下的管理模式,还要借助通信渠道及时与地方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时更新政策,弥补不足之处,最终目的是拓宽监管路径、提升监管水平。现阶段,最佳的协作监管模式是采用横向监管和纵向监管相结合的方法,注意应适当为基层监管人员赋予监督权,将监管任务落到实处。
1.4上位法监管模式
在金融资产监管环节中,还可以使用上位法监管路径完成管理任务。这需要配合使用法律规制来约束工作行为,常见法律制度有:《信托法》、《证券法》、《基金法》等,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在设置管理层进行金融资产的专项管理工作时,要考虑到管理制度的公平性、严肃性,关注上位法存在的缺陷,定期完善管理机制、创建专用管理体系。
1.5金融司法监管模式
金融资产监管工作既要具有便利性、人性化特征,还要具有规范性。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设置司法管理条例,采用权责管理模式,明确工作职责所在,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有效端正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态度,避免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管理过程混乱、结果失真的问题。举例来看,针对金融资产的刚性兑付处理问题,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应当采用合同管理的方式,提前明确投资风险和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不能一刀切式的“打破刚兑”,还要明确产生的金融根源和金融法两重面向,做好平衡管理工作,考虑市场大环境和交易双方的经济发展需求,谨慎对待金融合同,适度调整管理制度,真正将司法条例与金融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氛围,提高受众对新时期监管工作的满意度。
1.6多层次监管模式
多层次监管路径是在资本市场逐渐朝着多层次化方向发展的前景下诞生的,这种监管策略更适合用于管理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具体构建管理体系时,要关注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从市场组织者的角度分析问题,确定金融产品的市场定位,给出宏观方向的管理指南。第二,要从融资企业的立场出发,了解企业启动融资活动的原因,分析融资成本、风险,找到助力企业发展的监管方向。第三,要从投资者的视角展开研究,设置可以合理应对多层次化市场发展需求的方案,编制具体的投资管理计划,完善资产保护机制。由于不同的投资者资金实力有差异,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不同,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流程为其匹配市场中的金融产品,旨在促进投资者经济、市场经济的共同发展进步。
2.金融资产管理常用法律规制中的司法适用问题
在使用法律规制来约束金融资产管理行为时,要充分考虑不同情形下的司法适用问题。
2.1适当性义务的相关问题
适当性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制与金融产品的营销风险、责任分摊工作有密切关系,当司法机关进行案件的裁定时,通常会先区分人们的适当性义务,根据结果来判定责任归属。以往司法机关会将投资者作为整个金融活动中的理性人,对提供产品的机构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当要求投资者举证时,可能无法找出金融机构在提供产品时没有尽职尽责的证据。因此,大多数情况下,投资者在案件中处于劣势地位。针对这个问题,相关法律规制在不断完善,开始着重通过适当性义务的详细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有效避免了金融机构在案件中逃脱责任的情况。据统计,在2016-2017年间,使用适当性义务进行司法审判,解决了责任认定难题,监管效果显著提升。
2.2注意义务的相关问题
注意义务相关法律规制的适用性问题要从两个角度展开分析:一方面,针对金融资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言,常规做法是依托《信托法》、《资管合同》的管理规定,严肃处罚非法谋私利、泄露机密的管理人员。同时,还会从道德角度批判管理人员违背信用的行为。不过,针对管理人员的注意义务现阶段的界定还比较模糊,主要依赖司法机构根据不同事件进行灵活判断,这说明相应法律规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为投资者设定注意义务时,通常要结合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设置谨慎投资人规则,给出具体的管理制度,引导投资人自觉端正金融投资态度,规范个人经营行为,共同营造合法合规的金融市场环境。
2.3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关问题
法律规定中明确表明,在金融机构管理规章及投融资合同中涉及到公序良俗的内容无效。而如何界定公序良俗的范畴、合理划定司法管理范围,成为了协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键性问题。近年来,司法机构给出了相关意见: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工作应当相辅相成、互为依托,要拓宽管理路径,打破理论边界,顺利完成融合管理任务,共同为新时期金融资产管理工作起到导向作用。
结语:金融管理人员可以选择按照金融资产的种类、管理机构的职权划分管理任务,构建金融监管制度,实现制度化管理目标。实际执行管理规定时,注意应先明确管理者、投融资人员的义务,提前普及法律知识,签订合法合同,在法律约束下建立合作关系。遇到金融监管难题时,还应主动寻求司法部门的帮助,旨在依托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管理模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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