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和商法的本质作用就是可以快速反应和呈现社会基本发展问题,并且两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性。在进行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从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中找出二者之间共通点,而民商法主要体现的是民法和商法之间的互相渗透与发展。并且,在建设发展过程中还可以很大程度提高新时代社会个体和社会群体之间,所产生的经济依靠和方向引导。同时,还可以明确不同关系中的责任主体承担与分配。基于此,本文将对民商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策略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一、简述民商法安全体系架构
(一)创新赔偿原则
为了有效降低司法实践中故障问题发展的概率,可以及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预防性赔偿管理机制。落实到具体方面来讲,还需要提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以此来降低各种潜在的威胁。同时,还要定期更新和升级软件和硬件系统,并保证系统的先进性和稳定性。而后,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数据加密技术和安全防护技术,有效防止出现数据泄露和非法入侵的问题。如果,在因没有严格按照实际标准而完成义务工作出现损害后,相关责任方也要承担经济责任。
(二)明确责任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民商法过程中,还需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责任体系。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划分各个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此时还要保障智能系统设计符合安全管理标准。同时,在制造商方面还要实际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等制定科学合理的规范与方案,而运行商方面还要保障基本设施可以一直保持在稳定和安全运行发展建设中。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一旦出现故障问题后,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的问题和责任划分。如:生产质量问题、设计缺陷、运营情况等,这些都是需要及时明确的责任问题,可见明确分配好各个主体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而后,为了保障司法实践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可能会涉及第三方软件、云服务等处理。此时,必须要明确第三方服务主体情况,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运用信息技术进行线上升级与故障维护。同时,在查明故障原因后也要运用民商法合理追究其责任,以及还要合理避免出现互相推诿的问题。
二、简述优化权益纠纷实际建议
(一)立法层面
在数字化经济飞速发展环境下,民商法为了技术与经济发展步伐保持一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数据专门性立法标准。以及构建科学合理的数据基础制度,为市场稳定发展和安全管理及有效推进提供有力帮助与支持。而后,在进行立法管理过程中还要积极应用多数据立法保障制度,并根据“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结构性分配制度。充分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等进行明确的权责划分,以及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权、经营权等,为数据法治建设提供全新的发展思路。
(二)理论层面
在民商法应用过程中为了凸显其作用和意义,可以充分运用信息技术针对理论性数据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比如,可以将交易合同作为实际案例进行研究,经过数据分析出交易的类型、性质等。以及有效分析出数据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并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数据合同自身意义和作用,可以从容应对各类数据交易问题。
三、简述民商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方案
(一)结合实际,科学合理拓宽范围
在新时代环境下,科学技术为各级各类交易平台和交易渠道提供了多样化发展机会[1]。因此,为了有效拓宽市场交易主体和权益多元化发展变化。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需要群众积极响应政策和理念,进行信息传播和经济发展。因此,根据上述实际发展情况民商法需要进行主体调整,需要将主体进行广泛应用,不能只单一停留在交易双方,还要向网络方面靠拢,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交易得到安全且全面的保障与支持。同时,民商法还需要创新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力度,在高科技广泛应用的环境下,也要科学合理拓宽经济交易范围。比如,知识产权维护、地域商标管理、网络虚拟权益等,都是现阶段民商法实际建设发展中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二)结合需求,注重完善实际准则
将传统市场交易和新时代环市场交易进行对比分析显示,主要区别在于制定目标方面。新时代的民商法主体更加倾向于效益发展诉求,而传统民商法主要以平等为主。在此种环境下民商法应当秉持乐观积极的原则,要合理避免因时代发展变化而出现的侧重和偏坡的问题[2]。同时,还要充分保障网络安全和经济效益一直处于平衡状态进行发展。以及建立符合网络市场的安全交易,更好的保障个体利益和社会发展变化。
(三)创新技术,提高法律适应效果
在应用民商法过程中需要充分与法律部门、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之间建立紧密联系与沟通,并及时了解到智能化技术最新发展情况。同时,还要定期对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技术进行优化与创新,以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保障法律法规可以为技术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支持。
而后,在智能化技术飞速发展环境下,为了体现民商法的优势和作用,还要运用新颖的技术体现法律规定的灵活性和前瞻性。对此,需要紧追技术改革创新步伐进行机制更新与调整。此时,还可以开展研讨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科学合理评估技术对法律的的本质变化需求。同时,还要保证法律法规符合市场基本需求和技术更新标准,并凸显其时效性和有效性。
(四)基于法律,明确责任管理标准
基于智能化发展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民商法还需要重点关注其特殊性。同时,还要在基础法律法规建设层面上,进一步的进行细化和完善保障民商法的应用效率和质量[3]。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民商法,还可以运用智能化技术进行科学合理且明确的分类,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全设计、生产、运营等使其保障在最低标准环境下。同时,还要合理化降低智能故障责任与规则,以此有效保障民商法中的责任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在后续落实管理标准过程中,也要运用智能化设备进行管理体系完善。其中涵盖范围包括数据保护、算法透明度、硬件可靠性、应急响应等,使其可以形成多个安全评估框架[4]。同时,还要明确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以此来有效保障权责主体更加清晰直观,并有效彰显法律的威慑力。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新时代技术不断更新发展环境下原有的民商法理念已经无法与时代发展步伐保持一致。为了更好的保障创新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还需要重视完善现有的法律法律和基本体系,为实现社会经济长远稳定发展提供促进作用,以及使其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更多问题。在实际创新发展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分析相关主体的实际情况,并从客观角度和主观角度出发来分析理念和发展趋势。同时,还需要充分发挥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协调作用,更好的完善我国法治建设制度,更好的实现循序渐进的发展与变化。
参考文献:
[1] 张建文.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之私密性界定:规范意图与司法实践[J].贵州社会科学, 2023(11):81-88.
[2] 郑毓翰."认购碳汇"修复生态环境的司法适用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 2023, 45(11):1591-1596.
[3] 周倩.《民法典》视野下打破"合同僵局"的规则探讨——兼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J].民商法争鸣, 2022(1):84-95.
[4] 牟春霖.民商法对互联网食品商务交易过程中的保护[J].核农学报, 2022, 36(11):I0009-I0010.
作者简介:唐颖君,出生年月:1990.09.09,性别:女,民族:汉,籍贯:上海,学历:本科,毕业院校:上海师范大学,毕业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研究方向:民商法,工作单位:上海乐合置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