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中的现实困境分析
(一)执法范围不明确
通过对综合执法内涵及可操作执法范围进行合理界定和明确,能够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但现阶段在国家相关改革指导意见中未对其执法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如针对土地、海洋、湿地、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其属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范围,同时也可认定为自然资源保护执法对象,因此会造成综合行政执法边界不明确的问题。
(二)执法管理体制不健全
由于现阶段综合执法改革中仍处于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及整合的重要阶段,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缺失或不健全,导致执法管理体制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体现在:职权划转的标准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缺乏有效协调配合机制;执法队伍结构缺乏合理性等。另外随着群众生态环境需求的日益增长,现有综合执法队伍人员严重不足,行政执法力量亟待加强,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较少、信息水平不高以及相关装备陈旧落后等问题,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造成制约和影响。另外行政执法队伍还普遍存在着人员来源混乱、编制缺乏统一性、执法人员待遇差异性较大等问题,对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使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降低。
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有效策略
(一)综合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合理界定
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再加上现阶段仍处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及探索阶段,所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应主要集中于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层面。从微观操作层面入手,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权限范围界定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应遵循统一、科学及效率原则,对执法范围进行合理划分,其中执法范围可暂时不考虑专业程度较高、专业技术较强的事项,因一旦执法范围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所有职责纳入其中,会导致行政成本大幅度增加,而预期改革效果难以实现。因此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应集中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领域,这综合执法活动共通性得以体现的同时,也使执法成本得以节约,执法效率有效提升。另外为了使综合执法的行政检查及处罚力度强化,源头管理力度加大,需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综合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归纳,并在此基础上,对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事项清单等制度进行健全和推进,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现规范化和法治化。
(二)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健全完善
为了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健全和完善,需要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承担的综合执法队伍领导职能予以明确,能够使各层级生态环境分局的综合行政执法领导职责得以有效落实,进而有利于实现执法资源及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
其次需要对综合执法队伍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进行梳理,使两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进而对二者的权责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另外需要对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配合机制进行建立健全。其中包括了信息共享与领导协调机制、执法预警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和完善过程中,加强法治思维及法治方式的运用,对执法模式进行不断创新,促进执法协同、执法合力目标的实现,进而使执法成本有效降低。
(三)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强规范化建设
针对现阶段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数量庞大、管理混乱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对综合执法队伍加强规范化建设。
首先需要对综合执法队伍加强标准化建设,同时为了解决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应通过保护执法力量下沉、重心下移等有效措施的落实,使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力量及人员配置与其执法任务相匹配。
其次需要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编制问题加强重视。对编外聘用人员及临时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杜绝综合执法工作中采用辅助人员的现象出现。同时对执法队伍加强管理制度化建设,对持证上岗与资格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以及考核奖惩制度等进行健全和完善,使执法人员的凝聚力进一步增强,使综合执法执行效果有效提升。
结束语: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对整个环境保护和治理成效起到直接影响作用,因此积极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由于存在执法范围界定不清晰、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执法队伍结构缺乏合理性等现实困境,对综合行政执法成效造成制约和影响,需要对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合理制定和运用,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效能有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