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具有“征管严格、以票控税、链条抵扣”的特点,对于每个增值环节均需严格按照销项税额相抵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而施工企业一般下属机构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面对各种形形色色棘手的问题,采取什么对策加强增值税管理,提高企业的优势,是当前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施工企业增值税管理中的问题
1、管理链条过长,增加税务成本与风险
一直以来,施工企业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构架及管理模式非常普遍。以D集团公司为例,其拥有数十家子、分公司和若干直属单位。由于投标资质等原因,中标一般是以集团公司名义,但是实际施工方可能是其旗下的子公司来施工。于是会出现这样一个现象:中标单位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销项税体现在中标单位,而由于实际施工主体为参建子公司,工程施工相关成本费用的进项税均体现在各实际施工单位。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无法进行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
D集团目前多采取成立授权项目部的形式,进行两级核算。集团公司与参建子分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协议书,由子分公司向集团公司开具发票,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但是一般情况下,管理链条越长,流转环节越多,潜在的税务风险就越大。集团公司这一级收入金额很大而增值税较小,可能造成增值税评估系统报警,增加税务风险。集团公司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内部工程总分包合同,以便合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层层抵扣,新签的总分包合同将增加印花税的支出。
2、进项税抵扣不足,增加企业税负
2.1由于我国建筑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往往占成本总额较大比重,人工成本的不断上涨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且公司内部的人工工资等成本无法抵扣进项税。
2.2建筑项目的材料成本一般占项目总成本半数以上的比例。由于材料取得渠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地方性政策及环境决定了部分采购材料无法取得能够抵扣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为地材、或为了价格低廉而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3部分项目业主单位供料,调拨材料给项目使用,在项目结算工程款中扣减。这种情况对施工企业是大不利的,因这部分材料价值结算时要计销项税,但没有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
二、增值税筹划策略
1、减少核算层级、扁平化管理
国税总局于2017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问题。其中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针对施工企业集团两级核算,管理链条过长的问题,可充分利用国税总局2017年第11号文,在新项目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前,积极与业主沟通,取得对方的理解与支持。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提供集团内部的授权。从而以参建子公司名义直接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并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此一来,既可以避免出现集团公司收入与增值税不匹配,又由于集团公司与参建子公司之间仅仅是授权关系,并不具备缴纳印花税的合同主体关系。
2、成立专业化劳务公司、混凝土公司
鉴于人工成本不断上涨但无法抵扣进项税的现状,集团公司或旗下子公司可成立专业化的劳务公司,在薪酬待遇不变的前提下,将一线工人调入劳务公司内。实际生产工作中,每个月根据劳务工完成的产值情况,项目部对劳务公司做结算,劳务公司给施工企业开具税率3%的劳务发票。如此人工成本这一块,可以实现抵扣进项税额。
集团公司全盘考虑,通过分析其施工项目的布局及施工情况,可选择在施工项目集中地区、投入运输成本低廉的区域设立混凝土公司。解决外购商品混凝土价格偏高和地材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等问题。若是集团公司在营改增之前就已有混凝土分公司或者混凝土搅拌站,原增值税应税项目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核算及税务管理难度大、纳税申报复杂以及从高使用税率风险等问题,企业可考虑分离原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成立专业的混凝土子公司,专门负责向集团内施工企业提供工程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施工企业抵扣进项税。
施工企业集团通过设立劳务、混凝土等子公司,进一步延伸其在建筑行业产业链的纵深度,争取该产业链上更多利润的同时,亦可达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的。集团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时,向子公司采购建筑材料,子公司可通过提高工程材料价格的方式,为母公司争取到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
3、招标文件里甲供材料的应对措施
针对施工企业未取得甲供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有两种较实用方式可参考:1、由业主指定供应商的选择范围和材料的具体规格、型号和技术标准,施工单位按照业主的要求选择供应商,采购相关材料。施工企业与供应商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由供应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这部分材料的进项税额就可以在施工企业的销项税额中扣除。2、与业主协商,将甲供材料的费用从合同总额中分离出去,由业主签订材料合同,采购并供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仅负责包工部分。这样操作之后,施工企业与业主的施工合同符合甲供工程的定义。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施工企业按甲供工程进行简易计税备案后,开具销项税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业主。
4、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
施工企业集团应对纳税筹划问题给与足够的重视,在每个环节、每位员工心目中树立相关纳税筹划理念。建筑施工单位选拔或者定期培训以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通过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同税务局相关人员一道,学习并掌握相关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特别是有关税务核算方面需要及时更新相关人员的知识库,始终保持与最新的税务政策要求相一致。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在员工与中高层领导之间开展灌输多元化纳税筹划的教育理念,使其养成尽量降低成本的素质。
三、施工企业项目财务人员实际工作中的几点建议
1、要做到当期“取票”与“开票”的均衡匹配,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的当月,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就已产生,必须计算销项税。应预先谋划进项税的取得。要开具发票,就必须考虑取得发票。业务发生后,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找开票方收取发票抵扣联,并将抵扣联及时传递到财务部认证抵扣。
2、要关注“建筑服务”发票对增值税综合税负的影响。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2%的增值税。施工项目取得的“建筑服务”分包发票可以抵减总包价款,实际预缴的比例不到2%。因此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工作内容应尽量套用“为建筑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参考文献
盖地.建筑业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管理操作指南(2017年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