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内涵
环境责任保险是指因环境侵害行为引起的,以支付环境损害赔偿金或污染处理费用为主要内容的保险。其能够在减轻政府和企业环境风险责任的同时,对环境污染受害者予以及时救济。环境责任保险从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公众责任保险主要以侵权责任民事责任赔偿为标的,环境责任较普通民事责任有所区别。环境侵权不仅涉及侵权赔偿问题,还涉及污染净化与生态修复。环境责任保险分为两类,环境任意责任保险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二者的区别在于国家是否要求强制参与,即是否要求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缴纳保费。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起的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解决,将环境责任保险应用于治理污染、恢复生态有两点必要性。一是环境风险是不可避免的社会风险。环境风险由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造成的的损害难以估量[1]。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够规避和转移环境风险,既然环境风险无法避免,那需要考虑怎样分配风险承担责任更为合理。从社会主体责任的角度出发,公民对环境污染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企业投保环境责任险,转移自己承担因排污所需承担的环境污染风险;政府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予以监督管理,促使这一制度更好落实。二是传统环境损害救济方式具有局限性。现阶段我国环境损害救济主要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的方式[2]。当环境损害需赔偿的巨额资金企业无法及时赔付时,受害者的损失会一直存续甚至会加重。企业可能会因为沉重的经济压力无法正常运转,从而影响社会的整体稳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则替企业承担一定的责任,使得环境损害由个人救济转化为社会救济。
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实应用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相较于西方国家起步较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阻力和困难,至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仍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导致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薄弱,且环境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险种设置等尚有争议。我国目前环境损害主要由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承保。新推出的地震险、火灾险也是作为新型保险产品适用,未归入环境责任保险范畴。环境责任保险实施困境主要体现在制度环境责任保险体系不完善、制度设计不合理和政府支持力度不足三方面。
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较为概括,多为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二是立法较分散且法律位阶较低。《环境保护法》中仅原则性规定了环境任意责任保险,未涉及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容,其余规定分散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立法中。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我国目前仅将突发性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带来的民事赔偿纳入环境责任保险标的中。由于环境问题具有长期性、潜伏性的特点,造成的累积性事故的环境损害严重,但我国未将累积性污染事故以及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标的中。政府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支持力度不够。现阶段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较强,具有准公共责任保险的特征[3]。实际操作中政府仅针对本地区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出台无强制性鼓励政策,政策缺乏实质内容。
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立法精细化
当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存在立法粗糙、数量较少、法律位阶低和系统性不强是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优化。一是在现有《环境保护法》中细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环境污染事故赔偿范围以及免责事由等问题,使其有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撑。二是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内容涵盖积极引导鼓励本地区环境责任保险的行业发展,对投保企业的费用补贴以及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等。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促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地方的顺畅运行[4]。
(二)优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我国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以环境任意责任保险为主,环境强制责任保险仅在海洋油污防治领域适用。这样的运行模式显然无法承担所有的环境风险,我国应采用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相结合的模式,明确强制保险适用的行业和领域,对于普通企业采取鼓励引导的任意责任保险模式。另外要强调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质,环境问题是社会问题,社会任一主体都应参与其中。保险公司承保的环境责任保险只为了获益,而是要从转移环境风险、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角度建立健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三)提高环境责任保险承保单位的专业性。
现阶段保险市场的保险技术尚不完善,多数保险公司严重缺乏环境风险数据[5],环境风险评估的准确性无从保证。根据不准确的环境风险评估得出的企业需投保的费用并不能保证等价,导致了许多企业不愿投保。环境风险评估专业性的提升需要政府参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与承保环境责任险的环保公司合作,在专业环境技术机构的帮助下完成环境风险评估工作。保费的收取尽量与环境风险等价,以解决环境风险和环境损害评估难以及保险赔偿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四)增强社会环境责任保险意识。
增强社会环境责任保险意识应从企业和社会公众两类主体入手。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环境风险管理意识,认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企业转移环境风险的方式,并将投保费用内化为环境污染防治的成本。政府应引导公众加深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认识程度,消除社会公众对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的不良印象。以声誉机制激励企业增强投保主观意愿,从而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的落实。
参考文献:
[1] 杨逍.环境保险法律制度[D].重庆:重庆大学,2006.
[2] 蒋莉,刘维平.建构我国环度的若干思考[J].生态经济,2011(12):179-182.
[3] 赵尹楠.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9.
[4] 裴宏斌.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西北民族大学,2020.
[5] 顾向一,陈诗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演进及路径选择[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报),2020(03):15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