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媒体环境下电子商务与民商法创新发展的路径
张占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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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甫,. 微媒体环境下电子商务与民商法创新发展的路径[J]. 电子商务进展,2023.10. DOI:10.12721/ccn.2023.157311.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迈入了微媒体时代,在微媒体背景下,电子商务迅速发展。这种新型贸易方式虽然具有便捷的优点,但是由于其对网络环境、技术等方面的特殊需求,使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为了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提高发展效率,防止商业活动中出现不规范现象,必须建立相应的法规来约束和管理,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民商法以实体交易为目的而建立,所包含的电子商务内容很少,要使整个社会的大环境得以发展,就必须从民商法上进行改革,加强制度建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全方位地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 微媒体电子商务民商法
DOI:10.12721/ccn.2023.157311
基金资助:

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电子商务逐步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各方面,实现了网上业务的数字化。由于电子商务信息传输快速和快捷的交易方式,许多实体商家都在向网络转变,从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运作过于依赖于互联网,也会对其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发展和创新电子商务、民商法时,必须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确定其在发展中所起到的重大作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使民商法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地调整和创新,以满足我国的实际工作需要和要求,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的思想,积极推动民商法律制度的改革,确保人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微媒体时代下的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重要性和影响

1.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的重要性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以民商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为主体,以防范我国电子商务的不规范行为。民商法在实践中,不仅能够保护公民的正当利益,并且保证了整个交易的标准化。民商法的运用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在目前,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日益提高,民商法在实践中的作用与优越性也逐渐显现出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发展,电子商务在商业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和贸易的多样化发展。有些企业能够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准确地确定和评价交易的种类和价格,突破时空的局限,实现交易的全流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而言,真正的交易行为必须依赖于互联网,但是,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在现实生活中很可能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人们对目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也不是很清楚,因此,传统的民商法在当今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并不是很好。为此,必须对我国的民商法进行有效的改革和调整,以确保人民的公平和公开,这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可以看到,在我国发展电子商务中,民商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但能够推动我国的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而且能够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提供一个良好的指导。因此,在实践中,必须对民商法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创新和调整,使之更能适应目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推动电子商务的整体发展。

2.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2.1出现新的民商事主体

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贸易,新的民商事主体在电子商务中出现,而新的主体常常是网络公司,这就导致了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适应性下降,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电子商务中,民商法的发展依赖于它的效率。我国的民商法并没有对网络公司的经营过程做出什么规定,对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没有特别的规定。与此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风潮,人们一窝蜂地涌了进来,使得从事电子商务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并且缺乏专门的培训和职业准则。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同时,现行的民商法也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界定,因此,在处理电子商务争议时,不能运用民商法进行解决。

2.2电子商务犯罪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

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其自身具有某种虚拟性质,这对其发展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网上交易能使交易流程变得简单、节约时间、降低成本,改善交易的方便程度。但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中存在的一些缺陷,通过欺诈或者犯罪来谋取利益,严重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商务中,所有的交易凭证都是以数字信息为基础的,如果出现了贸易纠纷,由于法律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也不能对其作出判决,从而导致了对电子商务的违法行为缺乏法律的制约,对其发展不利。

2.3网络权利救济缺乏对应的合法保障

没有网络的支撑,电子商务是无法实现的。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它具有很大的市场空间,为其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与传统的商业模式相比,尽管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但是它的发展依然依赖于法律的约束,以保证它的发展方向。当前,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法律保证,一旦出现侵权,就难以对其进行救济,更不可能对其实施处罚,从而增加电子商务交易风险。

二、微媒体时代背景下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1.交易前应用

在进行电子商务的时候,双方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比如,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商品,然后再根据卖家提供的信息,来决定最终的交易对象。因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价格等信息透明,买方可以将产品的价格、数量、质量、运输方式等多种因素结合起来,最终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卖家。而商家只需要在网上发布产品的相关资料,并通过互联网进行视频、图片、文字等形式的展示,最大程度地体现产品的特性,从而达到吸引客户购买的目的。在此阶段,民商法的主要运用在于确保卖方所提供的商品信息真实、有效,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交易中应用

在这个电子商务平台上,买家可以在网络上搜索和筛选出最适合自己的卖家,然后再根据对方的要求,选择最适合自己需要的交易对象,关于交易的细节,如价格、运输方法、交货时间等方面达成特别协议,在达成协议的特定沟通进程中,必须以网上平台为基础。

所以,必须保证商议过程中的信息准确,才能从源头上防止违约。在此环节中,民商法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通过互联网来规范电子商务产业的交易流程,从而使买卖双方签订的契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出现争议时,可以更好地进行仲裁,维护双方的利益,让买卖双方都能提高信任度。

3.合同履行与索赔

在完成交易后,如果出现争议,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确保能够有效地解决。一旦完成了产品交易,就意味着已经签署了一份合同,这不仅可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还可以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网络平台,买方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商品的物流查询,实现对商品的实时追踪。此外,民商法还规定,在货物运送期间或买方收到货物后,任何一方违反了有关法规,均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以保证交易的公平,保证了双方的利益,保证了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三、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引起的民商法创新措施

1.完善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使用水平也越来越高。计算机网络技术已进入到千家万户,并逐渐发展成为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的新模式。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网络支付的方式是非常广泛的。这种支付方式虽然方便,但也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在进行资金交易时,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因个人信息的泄漏而造成重大的财务损失。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问题,并与有关的法律机构共同努力,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以达到规范买卖双方的交易。从具体的观点来看,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应着重考虑如下问题:首先,它打破了传统的贸易模式和贸易方法,加速了全球一体化进程。所以,在完善民商法时,必须顺应国际社会发展的潮流,而不应只限于我国当前的立法要求。其次,要与时代的特定发展状况相结合,并根据时代的发展和需求,相关的法律也会经常做出相应的调整。最后,当双方都进行虚拟交易时,必须注重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力求构建公平、合法、安全的交易平台。

2.明确电子商务新型民商法的主体法律地位

在电子商务中,对电子商务中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合理划分,以确立民事主体。其目的是:如果在电子商务中出现贸易争端,可以迅速地发现争议的源头,并通过事先设置民商事主体来区分纠纷的责任主体,进而提出解决纠纷的解决办法。同时,鉴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在完善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引入虚拟概念。通过将微媒体技术和法律相结合,建立了现实的民商法的电子身份,并对民事法在电子商务中的现实应用和现实意义进行了界定,从而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民事主体。

3.建立有效的网络权利救济仲裁制度

在当今的微媒体时代,民商法与电子商务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促使了当前互联网上的权利救济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中,网络平台对企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不止有正面影响还有阻碍影响。因此,在解决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利益纠纷时,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建立一套能解决争议的仲裁机制,以保证网络交易中的网络安全,避免出现利益纠纷。

4.WTO平等中立原则的践行 

针对电子商务引发的新的贸易争端,要从民商法角度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置,必须将其与 WTO所确立的商业基本准则相结合,使之与国际惯例相适应。保持法律创新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构建一种规范的贸易约束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与国际电子商务的融合,真正实现区域间的交易。这对于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和全球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这一点上,联合国贸易法会在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就具体的交易内容进行磋商,并共同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交易合约。该条款体现了法律自治原则,并在我国民法的调整中充分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并在实际运用中具有可操作性。参与各方当事人所从事的民事、商事活动的性质各不相同,民商法在各参与环节均应秉持平等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任何一方,以达到均衡发展、保障各方利益的目的。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 WTO “平等中立”的基础上,做到“主体中立”和“媒体中立”。民商法应当给予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各种媒体同样的权利,并使它们各自的功能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从而增强其流通性。对于=各种民事主体,应当采取平等的态度,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外国和国内的民事诉讼主体进行同等的保护。

5.优化交易管理

在微媒体环境下,在电子商务和民商法创新发展的进程中,如何合理地优化交易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国的民商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1)扩大商品交易的经营范围,通过扩大经营范围使买卖活动得到了法律上的保证,从而可以在买卖中运用民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规范。例如,在电商平台上,消费者发现了假冒伪劣商品,并向卖家提出退货,而卖方又不同意,则买方可以按照民法中的有关条款,将该问题有效地解决,并将其与电商交易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相结合,根据《民商法》关于交易管理的规定,将该问题有效地解决,并将其与电商交易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相结合。(2)拓展民商法的管辖范围,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紧密,加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以维护民商法电子商务中的地位,使其管理范围得以扩大。目前的民商法领域,需要储存的信息是交易流程和虚拟交易信息,在进行管理的时候,可以根据当前的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风险,增加风险的承担。

6.售后权益保护

在电子商务中,售后服务也很重要,因为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顾客对网上的产品知之甚少,只能从图片和视频中得到信息,如果顾客对产品不满意,就需要退货。为了保证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销售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我国的民商法在创新过程中也需要强化对售后服务的法律保护,以确保消费者在售后问题上的处理。

结束语:

随着微媒体时代的到来,如何强化民商法的创新,并将其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对于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效率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完全依靠互联网发展的,所以网络发展得良莠不齐,严重地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民商法的改革,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和法规,有利于改善这种不利的发展态势,同时,加强电子商务和民商法的融合,这对于新的民商法进行宏观调控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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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占甫(1981年11月)男,汉族,河南襄城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法理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二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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