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购电方一定要与售电方在合同中对电力设施产权的归属约定清楚,尤其是对双方的产权分界点及其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约定清楚。否则,若因购电方与售电方未对相关电力设施的产权或其维护管理责任约定清楚时发生了人身损害事故,购电方可能将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给企业带来损失。
1购售电合同具有的特征
1.1主体特定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因此购售电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取得相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主体特定。
1.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购售电合同本质上属于买卖合同,应当受《合同法》调整。而《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购售电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1.3标的特殊
购售电合同的标的是电能,其没有形状、重量,看不见、摸不着,其发、输、供、用必须同时完成,在一次利用之后,不能返还,因此,其标的特殊。
1.4属于双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在同一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同一购售电合同中,购电方通过承担支付上网电费的义务,取得约定电能的所有权,而售电方正好与之相反,其取得上网电费的收益,丧失约定电能的所有权。因此,购售电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1.5内容具有公益性
电力行业是关系国家能源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骨干行业,与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尤其购电方作为电网行业,肩负着为全社会提供电力保障的重要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购售电双方建立购售电合同关系和履行合同也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特点并与其相协调,合同内容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2购售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分析
2.1合同对电能质量约定不清,影响购电方供电质量
供电质量是购电方经营最主要指标之一,而购电方的供电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售电方来保证,因此在购售电合同中,购电方应与售电方明确约定售电方上网电能的质量。若购售电双方未在合同中对售电方的上网电能质量作出明确约定,售电方所输送的电能质量不符合购电方要求,就很可能影响购电方的供电质量,从而影响购电方经济利益和商业信誉。
2.2在建立购售电合同关系后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影响电网安全
在实践中,发电厂并入电网一般依靠3个合同:电网企业同意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并网的《并网协议(合同)》、规范发电厂与电网企业或基层供电企业销售或者购买电能行为的《购售电合同》、规范发电厂与电网企业或基层供电企业电力生产调度行为的《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较之于购售电合同来说,其主要是一个技术协议和调度协议,其规定了电厂与电网并网运行应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些运行规章制度,这对电网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者电网与所并入的电网之间,应当在并网前按国家有关法规,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只有签订了《并网协议》才能并网运行。因此购电方与售电方签订《购售电合同》后,还要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明确售电方在并网运行时应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在履行购售电合同时应遵循相关调度规定,服从调度指令,以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若购售电双方在正式签订《购售电合同》后,未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则双方的某些权利义务就可能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履行购售电合同中就可能产生售电方不服从调度指令等情况,从而影响电网安全。
2.3合同未约定合同到期后的一个适当续展期,可能影响电网安全
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均有很高的持续性要求,如果某一发电厂特别是大的发电厂因合同到期后突然停止发电,就有可能导致整个电网大面积停电,这将给电网安全和社会带来严重影响。因此购电方应与售电方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未就签订新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本合同可自动延长一定期限。否则,若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而双方又没有签订新的合同,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处于不确定状态,售电方就可以不输送上网电量到购电方网上,而购电方供电端的用户对电能的需求又处于持续状态,这将影响电网的发、输、供、用的总体平衡,影响电网安全。
2.4利用独占或支配地位强迫售电方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撤销
购售电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购电方作为电网企业,若利用其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优势,强迫售电方签订购售电合同,并且合同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的,该合同就可能会失去法律效力。
2.5合同对售电方不合格电量的调度考核约定不当,将对购电方电网的安全构成威胁
由于电能产品的特殊性,其发、输、供、用必须同时完成,同一时段电网内的发、输、供、用必须保持总量的基本平衡,才能保证电网的供电质量,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而这些就需要售电方遵循购电方(调度机构)调度指令才能实现。但售电方作为企业为追求最大利益,处于某种利益考虑就可能不遵守调度指令而发电上网,这些多发或欠(少)发电量对于购电方来说就是不合格电量。因为这些不遵守调度指令多发或欠(少)发的电量会直接影响电网频率,使电网的电能频率偏离正常值,从而影响电网的供电质量,最终给电网的安全运行带来威胁。因此,购电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售电方在合同中就售电方不遵守调度指令多发或欠(少)发电量的行为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售电方不遵守调度指令向电网多输送的电量,不但不能作为其有效的上网电量,购电方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进行严格考核,扣减售电方一倍或数倍于不合格电量的上网计划或上网结算电量;对欠(少)发的电量,也应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否则,若购电方对售电方的不合格上网电量的调度考核约定不当,售电方虽因违约支出了一定的违法成本,但较之于遵循调度指令的其他售电方还是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就会助长该种不遵循调度指令的恶意行为,这势必会对购电方的电网安全构成威胁。
结束语
购售电合同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购售电合同是购售电各方约定,为实现电力产品的价值,由售电方转移标的物电能的所有权于购电方、购电方支付电费的协议。购售电合同具有主体特定、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标的特殊、属于双务合同、内容具有公益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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