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以来,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始终生机勃勃,企业越来越多地利用金融工具在资本市场进行投融资活动支持自身经营发展,金融工具的重要程度越来越大。但与此同时以IAS39为基础的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在愈发广泛的实践运用中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参考IFRS9的内容和理念,同时考虑我国金融市场现状,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在2017年3月被发布,新准则的调整主要围绕金融工具的确认分类、后续计量、减值测试等多个方面。同时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开始分批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新金融工具准则在修订后与原准则相比发生大幅变化,同时其应用的复杂性和困难度也有所增加,新准则的应用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存在着不小的挑战。
一、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金融资产分类依据产生变化
在原准则里,它将管理层掌握金融资产的意图作为参考,把金融资产分别划分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贷款和应收账款”四方面。但这以分类不但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同时因为逻辑依据不够清晰等问题的影响,在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上经常会产生负面作用。财政部在对金融工具准则进行调整的时候,以IFRS9为参考,金融资产按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性分为“以负债为基础”、“以公平价值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以其变化计入当期损益”三方面的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减值计提模式发生变化
在原准则中,有关金融资产的减值测试主要是运用“已发生损失模型”。该模式下,企业计提减值准则通常发生在金融资产有明显减值迹象时,这大大增加了金融资产的减值的滞后性;另外,不同于旧准则中针对不同类型金融资产制定的不同减值方式,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新准则围绕金融资产制定了统一的减值测试指导,要求企业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模型来进行减值测试,将未来预期违约事件引发的损失的期望值作为减值测试的新依据,大大增加了减值计量方法的严谨性。
(三)套期会计发生变化
旧准则对套期会计的适用性标准要求较高,使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很难将部分套期业务按照套期会计的方法进行处理,这也就导致资产或负债的利得和损失无法对冲,进而无法实现对企业利润波动性的降低。因此,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套期会计进行了修订。
另外,新准则的修订还体现在对套期工具的扩展以及对被套期项目范围调整上,原准则中一些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也被予以允许,并将一些满足要求的套期项目纳入其中。同时,新准则中将原有的高度有效性量化指标以及回顾性评估要求予以撤销,允许只采用定性方法展开前瞻性测试。并且,新准则的修改还增加了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明确企业对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可以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二、保险行业应用新准则的难点分析
(一)大量非标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测试
在新准则中提供的指引可以看出,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并不是能够通过简单机械的单因素分析就得到测试结果的。在SPPI测试中需要考虑到金融资产相关合同中“本金”和“利息”如何定义;货币的时间价值如何计算;该金融资产是否具有追索权;该金融资产是不是合同挂钩工具;是否含有嵌入式衍生工具等。也就是说对一项金融资产进行合同现金流量测试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以及具体合同中涉及的条款,由于保险行业的金融资产规模巨大,在应用新准则过程中首先会遇到的困难就是对大量金融资产重分类过程中的进行SPPI测试的时间成本问题,如何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对保险行业来说是一个挑战。
(二)复杂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判断
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这一概念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中首次被提出,相比于原准则中强调管理层持有意图的主观判断,新金融工具准则中对于业务模式判断的指引更多的考虑企业对该项金融资产的管理方式。也就是说需要考虑在公司内部该金融资产的历史销售情况、销售原因等历史因素,以及合同中的一些具体条款等因素进行分析。但是目前对于业务模式的判断,由于涉及企业管理层结合企业经营环境与自身风险偏好等诸多因素进行的综合考量,准则指引中仅给出了可以参考的相关因素,并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判断流程或标准。
同时,目前全球金融市场处于利率下降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将其资金配置到期限较长同时收益较高的非标债权等另类投资意愿更强。加上国内资本市场监管对于险资投资逐步开放,为其寻求更多元化的投资产品提供了政策条件。因此可以预见到未来保险行业的资产资金配置将会更加多样,业务模式将会变得复杂。
(三)第三层级金融资产占比高加大估值难度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对于第三层级的金融资产,一般运用可比公司法进行相对估值较多。使用这种方式对非上市股权估值时主要面临的困难有两点,第一是在选择进行相对估值所需要参照的标的公司时存在困难,由于标的公司一般会选择上市公司,但普遍来说其在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行业地位等方面可能都与保险公司所持有的非上市股权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第二是采用这种估值方法所需要的重大不可观察值是流动性折扣,也就是说需要将与标的上市公司在股权流动性方面的差异进行量化,这需要公司内部进行计算或估计,因此主观性较强的同时其估值准确性也难以保证。因此在保险公司应用新准则对公允价值估值时,特别是对处于第三层级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时,存在选择合适标的、准确估算流动性折扣或折现率等困难,同时其主观性也相对较强。
三、保险行业应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详细投资策略
不论是在业务模式判断过程中对于收取各资产的现金流方式、业务管理者获得报酬的方式、历史出售频率与出售原因等证据的记录,还是合同现金流量测试过程中引入线上操作按照合同类型、利率条件、挂钩工具等类型进行测试分类,都需要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以支持金融资产分类工作的进行。所以建议保险公司在信息系统中建立与业务相关的数据库,对于各类业务的历史和当前信息进行搜集整理,使得公司在应用新准则过程中需要进行职业判断时能够具有更多信息支持,从而更加客观有效。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规范公司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使其定期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公司规划、风险偏好等内外部情况制定投资策略,明确取得金融资产时分类的判断标准和规模目标以辅助金融资产分类判断。
(二)合理选择估值方法
对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不同金融资产的特点,以及所能获取的资料作为依据选择适合的估值方法对其进行计量。在估值过程中可以不仅仅由财务部进行工作,而是扩大参与估值的部门范围至业务部门和风控部门,增加财务和业务部门的交流沟通以提升估值结果的准确性。此外对于部分处于第二层级的金融资产,保险公司可以使用或聘请外部估值机构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以提高其客观及准确性。而对于金融资产的减值,保险公司可以灵活应用会计准则应用指引,选择在短期内执行较为简单的方式以降低时间成本的同时,在公司内部逐步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系统,对各类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性的评估,及时反映其风险变化,并以此辅助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应用。
(三)适时调整资产配置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应用不可避免地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财务上的一定影响,为了降低或消除负面影响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自身的经营目标。为达成目标管理层应当从公司经营战略、投资策略等多方面进行改变,以适应新准则。由于金融资产分类的改变,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时需要更多考虑其稳健性,减小对于利润波动性和减值金额的影响。在股权类资产投资过程中更多配置走势较为稳健,同时分红比例较高的大盘蓝筹股,如银行行业股票。同时可以通过增持同一公司股权至达到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要求,以此摆脱市场环境带来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利润规模造成的影响。对于债券类资产,从类别上可以增加风险更低的政府债券配置;从行业上考虑周期较长且回报较为稳定的基建行业;从地域上考虑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项目债券。同时对于风险相对较高的公司债,可以通过购买更高信用评级的债券,以降低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带来的影响。
结语: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制定目的在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助力资本市场的平稳发展。但对于保险行业而言,由于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应用过程中会遇到一些难点。本文通过与原准则的对比来对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进行了阐述,同时通过分析,发现保险行业应用新准则过程中存在大量非标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复杂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判断以及第三层级金融资产占比高加大估值难度等难点,并且提出一些对策建议,希望能够在帮助保险行业更加合理运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上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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