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刘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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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之,. 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J]. 法学学报,2021.12. DOI:10.12721/ccn.2021.157116.
摘要:
互联网环境下,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受到管辖权问题,将产生一定的纠纷问题,国家与国家法律制定所产生的冲突问题,极有可能引发矛盾。基于此,本文以网络环境为背景,探讨国际民事诉讼法律的执行现状,试图探寻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网络环境国际民事诉法法律问题
DOI:10.12721/ccn.2021.157116
基金资助:

引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隶属于民事管辖权,通过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备涉外因素的案件。一般意义上,国际民事管辖可以看成是国家主权的一种外在表述,结合物理空间定义、涉事人员定义等。但是从网络环境来讲,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民事管辖在部分方面,无法应用到网络大环境中,主要原因是网络的广度与深度,将国际各个国家相连接,网民在网络平台中的言论事件极易出现跨国言论,这也使得网络空间本身所具备的管辖点存在脱节现象,无法将法律规范制度全面付诸于网络民事管辖内。对此,必须依据网络环境,严格界定出人们的网络权益及范畴,争取做到制度的专管与专用,强化实际管理效果。本文则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法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仅供参考。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法律的管辖权是针对国际上的民事案件进行处理,涉及到跨国案件的处理,整个民事问题与国内的民事案件存在一定差异性。最主要的区别是国际民事诉讼案件归属于哪一个国家所受理,然后需要多方协调,保证管辖权的科学性匹配。但是在实际归属期间,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此类敏感要素的产生,将造成国家法律治理问题在具体实现过程中受到诸多阻碍,影响最终结果的判罚,甚至在长时间的案件管辖期间所出现的变动情况,加大后期不可控问题的产生概率。

二、网络环境下国际民事诉讼法律的执行现状

国际民事诉讼法律的界定范围受到不同国家制度基准的影响,无法在国际层面上形成一个固定的基准,且受到当事人对受理地的选择,极易造成管辖对冲的现象。从国家立法角度而言,国际民事诉讼法律的管辖范围受到管辖标准的影响,当涉及到国外人员上,需要从多个法律视角以及国际关系进行衡量,其中的属人、属地、协议与专属的管辖形式,必然造成标准重叠与冲突的问题,无法对当事人的各项权益进行处理,极易引发管辖权竞合的现象。从管辖权的设定基准而言,可针对标准适用范围提出一种假说,依据管辖权对涉事案件进行定性,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冲突的问题。且不同国家在竞争期间,均需要维系己身利益,加大案件审理的繁琐性。

三、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对于网络平台所触发的国际诉讼案件来讲,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信息共享的属性,加大责任界定的繁琐性,国家之间的法律界定基准极有可能产生冲突问题。对此,需要针对网络环境进行定性处理,从多个层面界定出网络环境的主客体特征,然后从理论角度,深化各类实践效用。

第一,主权理论。现有网络环境的包容性特征,已经令网络环境成为全球性的信息流通场所,甚至逐渐演变为市民社会属性。此类群体空间的界定主体为网民,可以将此类组织设定出价值观以及在网络环境中应当恪守的原则,用户在参与到网络活动中,应自觉遵守网络提供商所设定的原则。此过程可以看成是将网络环境设定为一个独立的场所,通过法律理论与实践的重新界定,与现实中的法律脱离,但是又存在法律的制约及管制效能,按照网络规则针对网络环境中涉及到的事件真正通过网络法庭予以审判,这样便可有效规避国际法律纠纷。但是此类网络法律的界定形式,需要涉及到网络环境的国家参与及制定,从人权、法权角度予以定义,深化法律的公正性、严谨性。

第二,空间理论。互联网所建设的网络环境,已经成为带有国际性质的第四个空间,其所涉猎到的法律制度体系,也应作为国际管辖区的一种界定形式,且应遵循无主权原则,按照特有的法律条例执行司法管制,整个过程应杜绝主权偏移的庇护,严格执行设定的法律制度,管控各类民事案件,打造出完整的上网环境。

第三,针对传统理论进行完善。一方面,可以依据最低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拓展,保证国际民事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界定出管辖权的实际范畴,无论是在网络条件下,还是在现实处理过程中,均可通过唯一基准,对案件性质进行定义,有效规避各类理论所产生的权益迁移问题。此类理论方案的落实需结合法律本身的定义,确保每一个项目的推进与落实切实到个人权益之上,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及时予以处理,简化法律界定流程,提高法律界定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依据属地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拓展。此类原则的适用性,需要将现实环境与网络环境进行联动处理,即为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下,形成具有属地性质的法律空间,例如,针对网络服务器以及网址进行定位,利用各个虚拟点映射出现实场景,达到协同性的管理。通过全面界定网络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对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进行主权共融,达到解决国际案件冲突的效果,此过程可以看成是网络环境与各个国家之间的主权法律相脱离,通过重新界定法律定义,认证法律的基准性,规避法律权限问题。

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时代的到来下,共享性、互通性的网络平台成为现实场景中的“法外之地”,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是在界定法律权责时,无法针对涉事人员、涉事属地等进行界定,引发国际冲突问题。对此,必须针对网络属性,设定出相对应的法律基准及规范措施,积极解决法律权限问题,促进网络环境的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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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傅煌安,李晓郛. 区块链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困境与解决路径[J]. 上海商学院学报,2020,21(06):86-96.

作者信息:

刘畅之,女,1996.08.28,汉族,上海人,本科学历,毕业于上海杉达学院教育学(卫生教育方向)专业,研究方向:诉讼法(民诉),工作单位:东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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