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自杀的法律责任分析及预防措施
胡昌娟
生成PDF 清样下载 引用

复制成功

导出题录

参考文献( GB/T 7714-2015 ) 复制

胡昌娟,. 高校学生自杀的法律责任分析及预防措施[J]. 法学学报,2021.12. DOI:10.12721/ccn.2021.157120.
摘要:
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高校学生数量呈显著增长态势。与此同时,高校学生自杀事件也时见报端。高校学生自杀,不仅给学生家庭带来灾难,也间接影响着高校的正常教学。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界定高校学生自杀的法律责任,保障学生、高校的合法权益,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 高校学生自杀法律责任预防措施
DOI:10.12721/ccn.2021.157120
基金资助: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所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高校学生自杀,不仅对学生及其家庭带来深重灾难,也会影响高校正常教学,如学生家长恶意围堵高校大门,借助媒体大肆发布影响高校声誉的错误言论。这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对学生名誉、高校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界定高校学生自杀的法律责任,从而保障学生、高校的合法权益,避免给学生和高校带来不良影响。

一、高校学生自杀的法律解读

高校学生自杀是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其形式一般包括跳楼、跳河、烧炭、服用毒药、割腕自残等形式。由教育部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第二条,从主体、时间、空间三个维度规定了学生意外伤害的定义。从主体上来看,只能是在校学生,不包括校外人员、休学学生、退学学生。从时间上来看,只能发生在学校开学期间。一般而言是指从一学期的开始到本学期的结束(以各学校通报为准)。换而言之,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假期内,学生发生意外,不适用此法。从空间上来看,一般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具体而言包括学校的宿舍楼、教学楼、操场、食堂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内。另,如有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学生在活动中受伤,亦属于学生伤害事故。本文所讨论的高校学生自杀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一种,受《处理办法》调整。

二、高校学生自杀法律责任分析及界定

《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于校园侵权事件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原则。学校与学生之间不仅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处理办法》中规定,学校有对在校学生管理、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学校和在校学生之间不是单纯的民事关系,还包括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本文所讨论的高校学生自杀,排除他杀的情形,故高校学生自杀不涉及刑事犯罪。目前为止,还未出现因高校的行政行为而直接导致学生自杀的情形,故多半不涉及行政责任。因此,本文所讨论的高校学生自杀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高校学生自杀后,学生、高校的民事责任。

《处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逐条规定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责任归属。第九条通过列举的形式,详细规定因学校过错导致在校学生受到伤害的十二种情形。如有在校学生因学校存在上述情形而导致受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过错原则。应当补充的是,高校中也存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于高校中存在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参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如高校存在上述两类人自杀,高校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的免责是由,包括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学生自杀等情况。笔者认为,此规定过于笼统,并非所有的学生自杀与学校均无关系。学生自杀与学校是否有关系,需要从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侵权责任最关键的一点是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高校学生自杀,高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应当看学生自杀与高校的行为,如管理不当、保护不力等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换而言之,学校是否完全对学生管理、教育、保护,关系到学生自杀是否应当由学校承当相应责任。学校是否完全履行职责,可以参照下列三个因素:

1.自杀缘由

这里主要需要探讨的是学生自杀的原因中是否存在事关学校的因素。一种是学生自杀仅是出于个人原因,如因失恋、家庭巨变等缘故导致的自杀。另外就是与学校有关涉的因素,如挂科、受到处分、批评等因素。

2.自杀的紧迫性程度

自杀有时是一系列行为的组合,如准备自杀工具;有时候又是突然的行为,如跳楼。学校在其中是否负有相应的责任,要看学校是否完全履行职责,如对于平时情绪有较大起伏的,家庭突遭巨变的学生是否及时、有效的心理疏导;对于一些危险性的工具,是否做到及时排查,避免学生自杀事情的发生。

3.学生自杀后的处理工作

这主要是指在学生自杀之时或者之后,学校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及时报警、紧急救治等工作。

因此,高校学生自杀,高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可通过以上三个因素进行考量。如高校学生仅因个人缘由自杀,且学校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如之前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排查危险工具;事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事后,及时救治、报警,则学校无需承担责任。如学校在这过程中,没有尽责,存在过错,就需承担相应责任。如学校已明知学生有自杀倾向,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高校学生是因被批评、挂科等原因自杀,且被批评、挂科等情况属实,学校也对其进行相应安抚措施,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预防高校学生自杀事件发生的措施

(一)开展法治、安全教育工作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强高校学生的法治意识至关重要。学校要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让大学生牢记法治原则的同时,学校要时刻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学基本的安全常识和急救技能。让学生明白,在学校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哪些情况下是需要学校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哪些情况下不需要学校承担责任。

(二)建立学生心理辅导制度

近来年,很多高校学生因心理问题,如感情原因,导致心理压力过大,难以纾解进而自杀。因此,高校有必要建立合理的学生特点的心理辅导制度。要针对广大学生开展心理指导课程,帮助学生缓解学习、情感、就业等压力。同时,要设立心理辅导咨询处,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心理咨询,针对性地提出缓解心理压力的方法,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压能力。

(三)建立学生自杀应急预案

针对学生自杀事故,高校要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预案。在学生自杀之时,要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制止学生的自杀行为。如学生跳楼引起围观时,应采取救援措施,防护措施。在学生自杀之后,要及时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同时通知医院、公安等部门,保护好现场。在确保自杀学生的生命稳定时,也要维护学校内的其他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1] 靖桥、刘根生:浅议高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赔偿机制,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第8期。

[2] 陈山、陈少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及其预防处置,载《高校教育管理》2012年第2期。

[3] 姚峥嵘: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4] 李云芝: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和预防,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4期。

[5] 全承相、吴彩虹、 李志春:论析高校学生自杀责任风险的控制,载《高等教育研究》2015年第2期。

》在线投稿系统

*文章题目:
*作者姓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备      注:

*上传稿件:

支持上传.doc,.docx,.pdf,.txt,.wps文件

投稿须知:

1、审稿结果将于1~7个工作日以邮件告知,请注意查收(包含录用通知书、审稿意见、知网CNKI查重报告)。

2、提交投稿后,若7个工作日之内未接到录用通知,则说明该文章未被录用,请另投他刊。

3、凡投寄本刊稿件,如在内容上有侵权行为或不妥之处,均应文责自负。本刊有权对来稿进行文字编辑、加工和修改,如不同意,请附说明,以便妥善处理。

4、多作者文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通知用稿后不再改动。

5、凡投往本刊稿件一经录用发表,其版权归本刊所有。

6、本刊已全文录入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如作者不同意被收录,请提前申明,未申明者,本刊一律视为同意被收录。

7、请勿一稿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