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界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不断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打造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刑辩律师全覆盖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坚定不移的走在的依法治国道路上,针对保障人权,让每一个在法律中体会到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的一个重要尝试。法律援助制度是充分发挥社会救济和保护弱势全体权利的重大举措。
1.刑辩律师全覆盖的背景
1.1社会背景
1.1.1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偏低
近年来,徐计彬强奸案、余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案等案件的纠正和平凡,这些案件得以沉冤昭雪,是我国法治社会的进步,也体现了司法机关敢于认错的勇气。这些案件暴露出我国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师参与严重不足。刑辩律师在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刑辩律师的辩护率总体偏低,在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仅为30%左右。
1.1.2刑事案件被告人文化水平偏低
据统计,在h法院审理的上述3238人中,初中及以下学历2916人,占比90.06%。被告人的文化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也相对有限,家庭条件也一般。面对如此庞杂的法律体系,被告人文化素养偏低,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为自己有效辩护。刑辩律师全覆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补齐了辩护律师参与数量不足的短板。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充分的沟通会见以及阅卷,可以为被告人找准法律适用点,帮助被告人进行法律解析,充分行使辩护权,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审理贩卖毒品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因法律知识有限,认为自己贩卖的数量仅应根据被抓获时的数量进行认定,自己家中被缴获的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不应该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因而对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有意见。如果此时,有专业的律师对其进行说明,刑事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贩卖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家中缴获的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也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则被告人能够快速走出法律误区,在庭审中可以争取到如实供述等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条件。
1.2.制度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简称《办法》),x市为贯彻《办法》,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中对必须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指定辩护人的情形,以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方面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h区基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细则》,多措并举做好实施,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保证《细则》的精准落地。一是在向被告人送达《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告知》书时,询问被告人是否自行委托辩护,并询问是否需要法律援助,准确记录在案。二是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法院会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必要时进行法律援助。三是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部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三是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全部由法院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2.刑辩律师全覆盖在基层开展情况
2.1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律明显提升
2018年10月-2021年5月,h区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498件3238人,适用普通程序750件1612人。普通案件中,委托辩护959人,指定辩护653人。刑事一审普通案件辩护率100%,普通案件辩护率较《细则》出台前有明显提升。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刑辩律师覆盖率均位列全省第一。
2.2法律援助范围扩大
在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室,每周固定时间安排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当事人申请认罪认罚的,全部在律师的见证下进行,有效的保证了认罪认罚的合法性,真实性,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努力做到应援尽援。轻罪被告人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院也会酌情考虑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2.3援助律师律师阅卷权益得以保障
h区人民法院设立刑事案件辩护人阅卷室,保障律师阅卷场地,律师可以随时到法院查阅卷宗。对于卷宗数量庞大的案件提供电子卷宗阅卷,将电子卷宗刻录成光盘,方便律师查阅。另一方面,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律师,为律师阅卷、会见提供相对充足的时间。
3.刑辩律师全覆盖的困境
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刑辩律师全覆盖,主要是通过法律援助制度推进社会公平,提高刑事案件辩护的数量和质量。但是在推进的过程中,面临多方挑战。
3.1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效果不理想。
我国注册在案的刑事辩护律师数量远低于民事辩护律师,刑辩律师全覆盖制度推广导致有限的专职律师要代理的案件数量激增,时间和精力上都很难保证辩护质量。另外,国家的财政收入会为法律援助律师给予必要的补贴,但是其额度和市场中律师辩护的价格相差甚远。据统计,委托辩护案件的律师诉讼费用至少为一万元,相对较复杂的案件可以达到3、5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法律援助律师在每个阶段承办案件的费用大概是2000元。提供援助的质量与收入没有必然联系,律师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在自利性的驱使下导致法律援助案件和自行委托案件的辩护质量存在明显差异。部分法律援助律师草草会见甚至不会见被告人,不提前阅卷,在庭审过程中不发表辩护意见或者辩护意见模式化,让法律援助律师制度流于形式,并未有效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3.2法律援助律师指派机制不尽合理。当前法律援助律师主要采取轮流分配的方式,未对每个律师擅长的领域进行细分。未成年被告人的心智还不够成熟,辩护律师需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具备相应的沟通需要技巧。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涉黑涉恶案件,因为案情较为复杂,则需要指派相对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辩护。而在当前的制度下,指派的律师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被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可能并不了解未成年身心特点,而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律师可能是并无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的,法律援助的数量虽然大幅提升了,但是质量难以保证。
3.3存在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细则》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要为适用普通程序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据此,哪怕被告人明确表示自己不需要、不愿意、不想要有律师进行辩护,法院根据《细则》的规定仍需为其委托辩护。《明细》中的这一规定也让一部分被告人钻了空子。他们或者家属的经济实力完全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但为了省钱就是不自行委托,迫使法院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律师。部分被告人在《送达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告知书》时明确表示未聘请律师,人民法院根据规定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后,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又决定自行委托律师。法院前期法律援助材料制作、通知法律援助中心、送达,律师会见、阅卷等工作耗费的巨大时间和精力都付诸东流。我国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数量远低于民事辩护律师数量,在刑辩律师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上述的这些情况让可以分配给真正需要法律援助辩护的人的资源就更少了,无疑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
3.4法律援助律师考核、激励体系不完善
根据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法律援助律师然是理性的经济人,优先考虑的仍是如何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细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定期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法律援助律师的综合表现情况。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推出机制,从根本上保证形式法律援助的案件质量。但是,自《细则》实施3年多来,并未有效建立起法律援助律师考核体系,亦未畅通公检法等部门对于法律援助质量评价反馈渠道。律师的阅卷情况、会见情况、辩护情况、结案等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评查系统。在缺乏监督考核和正向激励的情况下,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都没有办法保证,从而出现法律援助质量偏低的“政府失灵”现象。
4.刑辩律师全覆盖的改造与优化
法者,治国之端也。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刑辩律师全覆盖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探索,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维护司法权威,以看得见的司法公正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的重要尝试。
4.1在完善法律援助律师资源配置上下功夫。
刑辩律师相较于民事案件律师风险较大,且收益较低,我国注册的专职刑辩律师人数少,资源相对有限,如何合理配置,让真正需要的人得到法律援助就显得至关重要。为了让更多真正贫困的刑事被告人得到法律援助,需要进一步细化贫困的标准。部分被告人确有困难,但是因为正在羁押且家人无法联系等情况,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经人民法院核实后,也可以认定为家庭贫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除《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需要为被告人在没有自行委托的前提下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外,被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需要法律援助。一些被告人前科较多,对于自己所犯的法律和刑罚相对都比较熟悉,此时如果其明确提出不需要法律援助,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经注明后,可以不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2在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水平上下功夫。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每位律师擅长的领域和专业各不相同,需要由法律援助中心对律师擅长的领域进行登记并分类入库。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法院的法律援助通知书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派相对应类型的律师,以保证高质量的完成辩护任务。比如,未成年人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重大疑难复杂,涉黑涉恶案件则为其指派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培训,对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明确,并结合当下的法律热点开展业务讲座,提升律师的专业素养。
4.3在引进第三方服务上下功夫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刑辩律师全服盖的深入推进,刑辩律师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激增,仅希望通过道德的标准,就让刑辩律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法律援助案件上是不现实的。可以考虑引进第三方服务,通过社会化购买或者外包的形式,协助律师处理基础法律文书制作/简单法律咨询/调取材料等事务性工作,通过社会组织/政府机构的共同协作,减少法律援助律师机械化工作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和效果。
4.4在加强法律援助律师考核奖励上下功夫。
逐步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监督考核机制,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跟踪和回访。律师协会内部对法律援助案件的阅卷情况、会见情况、辩护情况、辩护情况等形成的卷宗逐案进行评查;定期开展外部监督,公检法司定期对于法律援助案件随机抽取5%-10%,进行质量评估。法院等部门定期对于法律援助质量进行反馈,加强和律师协会的沟通交流,必要时针对发现的热点问题向其发出司法建议。另外,完善法律援助律师的激励机制,对提供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给予精神和物质上奖励,形成正向激励。对于达不到标准的律师进行批评警告,延缓职业资格年限审核等方式进行鞭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于援助律师业务水平和道德操守进行综合评价,听取法律援助对象的意见,保证评估的客观性,有效扩大法律援助的供给效率边界。
参考文献:
【1】黄家焱. 刑辩律师全覆盖背景下法律援助制度探析【J】.法制与社会,2021,3(上):73-74
【2】赵敏.论《刑辩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之缺陷【J】.法制与社会,2018,6(上):33-35
【3】余东明.刑辩律师全覆盖上海方案’力求更可操作更具实效【N】.法制日报,2018-1-29(3)
【4】荆锐,连欣.省司法厅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规定》推动刑辩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N】.河南法制报,2018-6-12(9)
【5】杨轶华,刘宴毓.法律援助供给模式的困境及优化【J】.社会科学战线,2021,4:626-270
【6】郑志锦. 刑辩律师全覆盖与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J】.法制博览,2019,8(中):220-221
【7】胡小媛.刑辩律师全覆盖与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J】. 法制博览,2016,4(下):182-183
【8】莱斯特.蒙.萨拉蒙 《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盈利组织的关系》,田凯译,北京:商务印书管,2008年,第11页
【9】胡铭、王廷婷 《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10】胡铭、王廷婷 《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作者简介:
翁丽华,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