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法律规制研究
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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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芳,. 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法律规制研究[J]. 法学学报,2022.1. DOI:10.12721/ccn.2022.157010.
摘要:
随着国家经济市场的进一步转型和发展,经济全球化以及经济金融化的脚步势不可挡,这也促使了我国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之间的深度融合,而二者之间的协同合作也让商业银行保险这种新型业务模式应运而生。虽然我国近些年金融行业以及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发展速度极快,但由于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务刚刚接轨,在银行保险工作中还存在如银行保险业务恶性竞争、客户信息泄露等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都牵制着国家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步伐,同时也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分析当前银行市场中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顺利发展。本文主要是分析了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就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不断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顺利发展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 商业银行银行保险业务法律规制
DOI:10.12721/ccn.2022.157010
基金资助:

随着国内外金融行业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银行经营发展模式的创新,银行保险行业由此诞生。商业银行保险是金融行业一种新兴的商业合作模式,需要由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的产品进行设计和规划,然后由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而商业银行则作为对保险产品的推广者,在推销成功之后银行需要向保险公司收取相应的市场推广费用。由此可见,商业银进行的保险业务其实是一种银行兼职代理保险的行为,这也意味着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市场中面临着一定的金融风险,因此,必须要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保障行业之间的良性竞争以及商业银行对保险业务风险的有效控制。

一、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客户信息披露法律规制问题

客户信息披露法律规制中包括了消费者购买银行,保险产品以及后期持有过程中消息的泄露以及商业银行在推销保险产品过程中的信息泄露这两个方面。但当前商业银行在推销银行保险产品是外部的监管机构无法起到全方位的约束作用。

(二)没有建立起对商业银行以及保险机构的联合监管制度

商业银行的代理保险制度本身就是由银行与保险公司这两个方面通过合同协议关系确认的。因此,商业银行在运行保险业务时,需要对银监会和保监会进行风险报告。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分行业监督管理制度,银监会属于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而保监会则是对保险银行的监督机构,这种各自为政的监督管理方式导致财务监管过程中出现了监管目标以及监管方式的差异性。但国家法律法规中,目前还没有设立起对于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联合性监管的相关机构,同时也没有针对二者合作的业务建立相应的监督法律管理条例。这也导致,监管部门在对商业银行保险业务进行监管时,由于受到了各自监督管理权限的制约,无法针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违法乱纪的问题进行处罚,同时,相关法律条例的不完善也导致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时缺乏依据[1]

(三)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性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消费者树立起了更加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这也意味着,关于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等相关立法人员必须要考虑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一系列不足之处,树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意识。而就目前我国关于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制中,更加注重维护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但是却忽视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目前,我国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是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但事实上,其法律内容中并没有针对商业银行保险业务作出具体的规范。除此之外,我国金融业务方面的法律如《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等法规中,也更加重视维护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良性运行,但却忽视了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对于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方面权益的法律维护条款。

(四)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仍然存在诸多可乘之机。例如,很多商业银行同时与多家代理商合作,存在故意压低手续费等恶性竞争行为。除此之外,还有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能够不断扩大业务市场,支付给商业银行的代理手续费用逐年增加,更有甚者,还会通过贿赂商业银行内部的工作从业人员,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拓展业务市场,这也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销售成本投入不断增加,加大了商业银行保险产品的渠道费用差异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除此之外,还有部分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中采用了驻点销售的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也会诱导客户购买其他的保险产品,甚至还有部分商业银行将未经过审批的理财类金融产品引入到市场中,极大的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安全性以及金融产品的信誉度[2]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法律规制的有效对策

(一)建立健全的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法律体系

建立更加完善和健全的外部监管法律体系,能够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良性竞争以及业务合作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目前,我国金融业务在外部监管工作中仍然面临着分业经营、分开监管的局面,这也导致银行保险业务在开展过程中缺乏外部监管约束力度。因此,国家应该针对这一问题制定联合管理法律制度。我国在2019年十月份正式出台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该法律条款中解释了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本质,同时也向金融消费者讲解了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以及国家监管职责的落实等等,这也使得商业银行保险产品业务在监管过程中有法可依。除此之外国家监管部门还应该对商业银行该业务的开展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于违反国家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市场机构责令整改,维护行业秩序的稳定性[3]

(二)提高对商业银行保险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为了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保险产品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首先,需要监管部门树立倾斜保护的原则。我国早期出台的与金融业相关的管理法律规制中,主要以维护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良性运行为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于金融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保护。然而,商业银行与保险业之间的相互合作而衍生的商业银行保险产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市场中的金融消费者,大多数对该产品缺乏深入地了解,在购买这类型保险产品时更加依赖于银行业务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因此,立法部门必须要考虑到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及消费现状,将金融消费者作为这类型产品的特殊保护群体,适当给予一些法律方面的倾斜保护。其次,还应该在立法规定中明确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很多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可能会运用一些格式化的合同避开法律责任,因此国家法律条文中必须明确指出,金融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时享受的权利,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隐私保护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等等[4]

(三)完善商业银行保险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无论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还是从自身获取的利益方面分析,都应该与市场中信誉度良好的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在合作过程中签署的合同和协议内容也应该明确,从而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保险产品也是为了拓展业务的一种产品类型,因此商业银行也应该选择与自身发展现状适合的保险公司来推进该项业务,严格地按照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开展业务的推广活动。除此之外,商业银行在推销产品过程中所收取的手续费用也要按照合理的比例和标准进行收费,这样才能够保障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良性合作[5]

结语:

综上所述,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衍生出了金融混业的现象,对此,国家更应该建立与商业银行保险产品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系以及法律法规,使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混业业务的监管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张振安,张丽娟.商业银行保险业务法律规制研究[J].中国商论,2021,12:63-65.

[2]易美玲.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制探究[J].法治与社会,2017,13:94-95.

[3]董笑.银行代理保险销售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J].时代金融,2017,11:130-131.

[4]石贤平,陈东,李悦榕.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问题及其法律规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6:116-128.

[5]李伟群,胡鹏.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制——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J].法学,2018,08:18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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