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经济法路径之论
王郑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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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郑尧,. 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经济法路径之论[J]. 现代经济研究进展,2023.3. DOI:10.12721/ccn.2023.157023.
摘要:
经济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必须顺应建设和实现新发展格局的现实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经济法制度,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功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平衡。经济法应该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发展模式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对中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 双循环经济法路径分析
DOI:10.12721/ccn.2023.157023
基金资助:

1.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现实需求

1.1.坚持国家调节

从畅通国内大循环的角度来讲,经济循环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国家对于经济发展的方向性引领。例如在投资环节,一方面需要政府释放积极信号,引导市场资金流向;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坚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充分的支持与引导。尤其是在科技创新领域,更需要加强政府引领,大力发展新经济动能。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高新技术领域成为遏制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一大瓶颈,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是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因此需要国家积极引领,推动我国在科技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上的突破与提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人工智能、芯片制造、大数据等领域实现重大理论突破与运用升级。上述目标的实现,无一不需要政府在经济循环的各个环节进行积极作为,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引导,故而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构建的一大现实需求就是坚持国家调节,让国家之手推动新发展格局的循环畅通,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实现双循环新发展格局阶段性任务。

1.2.尊重市场地位

新发展格局构建与实现尽管需要国家积极引导和参与,但新发展格局双循环的畅通不论是国内循环抑或是国际循环都需要在尊重基本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从市场机制层面来看,我国已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已经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国民经济在生产、分配、流通等经济环节已经基本实现了畅通。但阻碍市场机制正常稳定运行的因素依然存在,并演化出一定的隐蔽性、技术性特征,尤其是在互联网等高科技领域,垄断、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影响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新发展格局循环畅通的重要市场因素之一,缺乏完善的制度规范对这些新兴领域出现的影响因素进行调整、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进行规制。

2.构建和实现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经济路径

2.1.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共同发力

国家调节作为国家干预和管理经济的基本方式,有着实现政府与市场平衡的天然意蕴,现在更加明确了实现怎样的政府与怎样的市场之间的平衡。推动形成政府的有效市场,是构建和实现新发展格局中市场经济体制机制良好作用的关键,其实质是以有为政府推动市场的有效性。政府通过履行职责,鼓励市场在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真正发挥作用,也就是把应该交给市场和社会的权力充分安置好,落实到位。有为政府与法治政府是共同推进、一体建设,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要求,有为政府的建设必须在法治轨道内进行。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之法,不仅是授权之法,更是控权之法;不仅是对市场失灵的调节,也是对政府失灵的调节。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和实现过程中,经济法应作为国家调解之法,应当对国家调节机构设立、权力配置、调节方法、程序、责任等内容进行有效回应。

2.2.法治政府视角下的相机抉择

无论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来看,相机抉择都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宏观调控离不开相机抉择。在构建和实现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过程当中,政府运用货币、财政、计划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是一个相机抉择的过程,因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必须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的国内外经济、政治、社会形势来确定和调整。政府的宏观调控必须符合法治政府的标准,其宏观调控的权力配置、宏观调控行为的执行和职责都要受到法律的必要规范和程序制约。宏观调控的法治化要求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必须在法治政府建设范围内进行,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这呼吁宏观调控法对政府宏观调控的权责、程序予以明确。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与落实过程当中,由于宏观引导调控法不可能对各种调控措施都规定得非常具体,这就给执行留下许多自由裁量空间。所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构建要求除了国家立法对调控权的行使范围、方式、程序及其法律责任等应尽量规定明确外,在宏观调控决策环节,应当做到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在实行环节,应当接受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社会民众的检查、监督,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部门实施调控措施同时,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果同宪法和国家法律有抵触,则应当接受违法、违宪审查。

2.3.制度供给与规范执行双重保障

首先是市场竞争秩序。要加快自然垄断行业竞争环节的市场化,破除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畅通要素流通机制。对此需要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和适用上的调整,使之更加适应畅通国内循环、连接国际循环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对互联网领域、行政垄断领域的认定和规制,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实施。

其次,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在供需平衡层面还要求培育完整供需体系,这对供给侧和需求侧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供给侧,应当将居民消费升级的趋势和制造业升级转型结合起来,把供给侧改革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结合起来,加强创新成果转化、提升产品质量和价值,保证供给输出的持续、稳定、高效,这要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与时俱进。对于需求侧,在宏观调控法领域,需要居民增收和减负两手抓,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比例,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持续激发消费活力;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则需要贯彻落实消费者倾斜保护,消除消费者后顾之忧,间接刺激消费需求,促进需求侧持续发力。

最后,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要在立足国内大循环的基础上,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国际大循环,对于国际进出口协同发展、国际双向投资,市场规制法正在积极发挥作用,《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国际循环的畅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和国际循环的畅通,市场规制法需要对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当中的现实问题进行回应,持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市场规制执法层面,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实现需要市场规制法在执法层面深入贯彻和落实畅通国内大循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制度目标。就市场监管来说,需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克服市场障碍、市场失灵,保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能够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大有作为。首先,在监管理念上要进一步深化和落实“放管服”改革,结合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工作,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不良格局,实现审批职能和监管职能的再平衡。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构建双循环发展模式是建立在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基本国情不变的现实基础上,为我国未来的发展指明了基本的方向和指导。建设新的发展格局是一个系统性的、战略性的决定,从辩证的角度出发,对国内外双循环进行全面的协调和协调。建设新的发展模式,不是与国际社会背道而驰,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只靠国内大循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以更开放、更包容的方式参与国际循环,让人民受益,普惠世界。

参考文献

[1]周昱,徐晓晶,保嶽.《循环经济法》的发展与经验借鉴[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9,44(03):35-38.

[2]俞金香,卢凡.试论循环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J].商场现代化,2015,(01):24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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