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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鞅法律思想

孟晓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00

摘要: 商鞅入秦实行变法,推行变法十年后,秦国百姓富足,社会安定,国力大增。商鞅变法中的内容涉及了政治,军事,经济以及法律。本文只对商鞅变法中的法律思想进行探讨,主要分析其法律观,从立法,司法,以及法的普及教育角度来简单阐述。
关键词: 商鞅;法律思想;法律观
DOI:10.12721/ccn.2022.15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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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多年来,人们对商鞅法律思想的认识和评价并不一致。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梁启超把包括商鞅在内的法家之治国方略贴上了“法治主义”标签,他说:“(法家思想)以‘唯物观’为出发点,常注意当时此地之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之神圣,其政治论主张严格的干涉主义,但干涉需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而不容主治者以心为高下,人民惟于法律容许之范围内,得有自由平等,吾名之曰‘物质主义’或‘法治主义’。”可知,对于商鞅的法律思想众说纷纭。商鞅法律思想主要反映在《商君书》一书中。现存的《商君书》有26个篇目,是商鞅及其后学的代表作,也是研究商鞅一派法律思想的主要依据。本文拟先分析商鞅法律思想观念,再从其立法司法及普法教育的角度来看商鞅法律思想。

商鞅法律思想理念

以法治国

与我们现在所讲的法治内涵不一样,商鞅思想中的‘法’指的是‘刑罚’。商鞅强调治国应顺应时代社会的发展,这是统治者所必需的。所以他论述到:“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商鞅认为古今百姓不同,应当分而治之。刑罚是老百姓所憎恶的,商鞅认为治理百姓,就得用他们所憎恶的刑罚去治理,这样就能获得他们所喜好的。

商鞅推行以法治国,其认为称王天下的人把刑罚用于人们犯罪之前,这样大奸大恶不会产生,赏赐用于告发罪上,那么细小的罪过不会漏网。那么最终的结果会是政治终将清明。“效邢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商鞅极其看重法治,认为法治能够让人们司其职,并且能够从分发挥百姓的力量,能够使更多的人建功立业。

轻罪重罚 以刑去刑

刑罚重,爵位就显得尊贵;赏赐轻,刑罚就更显得威严。在施用刑罚时轻罪重罚,那么轻的罪过不犯,重罪也不会产生。倘若,重罪重罚,轻罪轻罚,那么轻微的犯罪无法杜绝,严重的犯罪更加无法制止。故轻罪重罚能使国家安定强盛。商鞅看来“重刑”不但不像儒家所说的那样缺乏仁义道德,相反“重刑”恰恰是合乎仁义,体现至尊的统治方法。基于“重刑反于德”的逻辑,商鞅提出了“以刑去刑”思想,“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

统一刑罚 刑无等级  

商鞅所说的统一刑罚是指用刑没有等级差别,从卿相、将军直到大夫、平民,有不遵从君主命令、触犯国家禁令。破坏国家法律的,处以死罪,绝不赦免。统一刑罚也包括就事论事,不以之前的功来相抵现在的刑罚。商鞅的统一刑罚,刑无等级,打破了商周一直以来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思想的束缚。正如历史评价一样,“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商鞅法律思想在立法中体现

立法是以法治国的第一步,所以它有及其重要的地位,所以商鞅认为,立法就应当慎之又慎。立法对立法者有要求、对法的内容有要求、对法的权威也有要求。

立法者之要求 圣明君主立法

商鞅认为立法的大权就应由圣明君主来掌握,圣明的君主懂得掌握事情的要领,懂得如何来治理国家,适用何种法的形式。并且认为贤明的君主立法,不会被蒙蔽、不会被欺骗,能够做到明察,赏罚合适。

立法内容之要求 法的简明

商鞅在立法内容上认为内容要简明。“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难也。”微妙话语上等人也难以理解,但是圣人是针对千万人来治理天下的,那么只有聪明人才能懂的东西不能作为法令,只有贤人才能理解的东西不能作为法令,因为百姓不全是聪明的人和贤人。所以制定法令,一定要使法令明白易懂。只有懂得,才能够知道如何遵循。

立法的权威

商鞅看来立法的权威可以从两方面来加强,一是君主立法加强法的权威,二是保持法的稳定性。关于法的稳定性,亚里士多德讲过类似观点:“法律所以见效,全靠民众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需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的对这种或那种法律常做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减弱,而法律的威信也跟着削弱了。”商鞅所采取的措施是;“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禁 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

商鞅法律思想在司法中体现

公私分明

明君是为天下治天下,不以私害公。商鞅指出,掌握大权的国君要“爱权重信”,要“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所谓公与私,其实就是按法律来区分的,凡是法规定的都是公,与法相反的行为都是私,私应当服从于公,一般民众有公私之分,国君也有公私之分。如果一国国君不能明辨公私,那么就会引起国家混乱。商鞅认为公私界限分明,平庸的人就不会嫉妒有才干的人,无能的人也不会嫉妒功臣。如今乱世君臣都是放弃一国利益,只顾自己官府权力和一已私利,使国家法治如同虚设,没有统一遵行法度,这也是国家陷于危机的原因。

贤人掌握法度

“国或重治,或重乱。明主在上,所举必贤,则法可在贤。法可在贤,则法在下,不肖不敢为非,是谓重治。不明主在上,所举必不肖;国无明法,不肖者敢为非,是谓重乱。”贤人在司法过程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贤明的君主立法,但是推行适用法律还得依靠下面的人,那么选取贤人至关重要,贤人掌握法度使为非作歹之人能够安于本分。

严格遵守法度

商鞅认为以法度治国,国家政治清明。设立专门的法官、法吏,形成上下监督、人人律于己的机制。各地方的官吏也要通行法令,在当地要严格的遵守法度。

商鞅法律思想在法律普及中体现

官吏普法

商鞅在官吏普法中的举措较为残忍,官吏必须先有资质足以通晓法令,然后让他们去到各自的地方主管当地法令,若是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晓法令,就用法令惩罚他。百姓有敢忘记遵守法令的某项规定,就用他所忘记某项法令的规定去惩罚他。并且提出对于百姓不懂的法令内容的,官吏必须针对他们不懂的,给予明确的答复。若是不告知,百姓犯了那条不告知的法令,那么就按那条法令去惩罚主管法令的官吏。商鞅用惩罚来做到法的普及,百姓惧于惩罚,就会主动的去通晓法令。

设法官、法吏为老师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学问并所谓。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为百姓设置法官,设置主管法令的官吏,让他们做天下人的老师,使百姓不陷入触犯法令的危险境地。引导百姓理解法令,让老百姓知道应该躲避什么,应该靠近什么,知法懂法守法,严于律己。

参考文献:

[1]周晓露. 商君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8.

[2]梁启超. 先秦政治思想史[M].长沙:岳麓书社,2010.

[3]祁家能, 吕中国. 商鞅的法律思想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启示[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

[4]欧阳凤莲.《商君书》思想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9.

作者简介:

孟晓媚(1988年5月),女,汉族,山东惠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民商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