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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保护的探讨

赵红梅

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

摘要: 在婚姻关系中,妇女担任着维持家庭生活并且推动社会生产的双重任务。而妇女在我国社会政治、家庭中的地位以及所发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当前,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日益增长,对于妇女权利的保护以及婚姻关系中妇女意识的觉醒,已经成为宪法建立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保护婚姻关系中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地提升了我国妇女在国家政治、经济以及家庭发展方面的地位,这对于推动我国物质文明条件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长远意义,同时也说明了党和国家对于妇女保护的决心,使妇女人群在社会及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但是在社会热点新闻中,我们依然能够看到,在家庭中妇女被歧视以及不受尊重的身影,特别是一些家庭虐待以及殴打妇女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家庭本身就是推动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的基础单位,这种家庭暴力行为不但严重地侵犯了妇女在社会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干扰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主要是分析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并且就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保护措施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建设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 家庭关系;妇女权益;法律保护措施
DOI:10.12721/ccn.2022.157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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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制度的变革,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很多家庭关系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封建约束模式,而妇女在婚姻,家庭以及婚姻关系中的地位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很多人群在推动集体发展以及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充分展示了自身的才能,并且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是还是存在家庭关系中,妇女被打骂以及虐待的现象,这些现象不仅严重的侵犯到了妇女的法律权益,同时,还阻碍了社会文明的建设。因此,加强法律建设过程中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成为了当前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建设的重要切入点。

一、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受到了封建思想的约束和限制

我国政府颁布的《婚姻法》从颁布到实施,已经有几十年的时间之久,可以说,这漫长的时间,足以使得广大妇女能够从封建思想以及枷锁中突破出来,同时,也使得妇女在家庭以及社会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升。特别是当前关系到夫妻关系以及地位的各级妇委会的成立以及运作,也体现出了我国新时代社会对于妇女人群的尊重。但是几千年留下来的传统思想阴影,以及传统意识束缚仍然如潜在的黑影一般,限制了我国妇女地位的发展。几千年的历史中,男尊女卑以及夫权思想在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家庭中仍然根深蒂固。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很多丈夫存在大男子主义思想,一旦妇女违背其意愿就拳打脚踢,这也成为了广大偏远农村地区的婚姻关系现状[1]

(二)妇女人群法律意识淡薄

在当代社会中,关于社会主义相关制度以及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和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增强。但是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妇女地位来说,尤其是在于我国偏远的农村地区,关于妇女保护的法律意识相对来说仍然较为淡薄。很多偏远地区的农村地区,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仍然遵循着日出而作,洛尔茜的生活工作活动,在一天的工作结束之后,男人回到家里只负责抽烟、喝酒和休息,而女人却要负责烧饭、哄孩子,这也成为了很多农村地区女人在家庭生活中的特殊义务,稍有不慎甚至还要遭受打骂。由于农村地区的女人长期生活在这样的条件关系之下,缺乏对于自我的保护意识,即使在日常生活中受到了丈夫或家人的虐待,依然不知反抗,甚至还有一部分女人不敢反抗,即使头破血流没有相应的法律意识,不知道寻求相关法律部门的帮助[2]

(三)相关基层部门在调解家庭暴力方面的力度不足

有部分地区的居委会以及基层街道单位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总是认为即使清关也有难断的家务事,在面临一些暴力式家庭纠纷时,只是通过简单的几句劝说就结束,根本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矛盾。其次,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注重对于法律依据的应用,这也致使家庭暴力事件愈演愈烈。

二、保障婚姻关系中夫妻权益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进一步地规范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

首先,必须要充分肯定《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等,法律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才能对保护家庭关系中妇女的切身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特别是当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特殊保护方面,在这些法律中,还提出了较为全面以及具体的规则和规范,但是由于这些法律颁布时间较早,再加上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随之改变,因此,法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经铨的缝隙之处,相关部门人员应该注重对这些不完善方面的充实和优化。

尤其是当前很多法律法规中存在的规范较为笼统,实践操作性较弱。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35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妇女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而在《婚姻法》第三条中也具有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仪器等行为,但是对于家庭关系中男方违反这些规定,候如何对男方进行惩治以及处罚措施的手段并没有具体的呈现出来。又如,在我国《刑法》终究有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恶劣情节呢,如果没有触及恶劣情节,而是其他情节该怎样处置。因此,关于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要进行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并且,根据社会发展过程中婚姻家庭关系的变革以及调整罗列出具体的完善措施以及办法,切实的解决当前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无明文规定的空管区域问题,确保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保护有据可依[3]

(二)建立健全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组织

为了确保妇女在婚姻家庭地位中的相关权益,我国妇联组织内部本身就设有维权保护会,该部门主要负责对于家庭关系中违反妇女权益保护行为等工作处理问题。但是该部门在实际操作以及化解家庭矛盾关系时,却缺乏强有力的制止手段以及措施,当前,该部门的日常工作只能够停留在发现家庭关系矛盾以及认识矛盾根源方面,但是无法从本质上解决矛盾问题。因此,国家应该加大对这些机构以及维权部门给予的工作权利,确保这些部门在实施管理手段时有权可依。尤其是在对一些还没有构成恶劣情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单纯的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还应该责令其进行书面检讨,严重情节下还可以直接采取经济制裁手段[4]

(三)加强妇女保护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

为了能够解决家庭关系中妇女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首先,必须要提升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确保妇女能够认识到当前社会法律对于其个人权益的保护。与此同时,在家庭教育方面还应该引起重视,尽可能的宣传男女平等的教育思想,为女孩从小树立个人维权意识。家庭本身就是构建社会的基本组织,而家庭的和睦是确保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根基,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敬互爱,从而为孩子从小进行典范教育,切实的提升孩子对于家庭关系和谐方面的意识[5]

结语:

综上所述,家庭关系的和谐是推动我国社会文明建设的重要根基,也是确保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力地提升妇女在社会以及家庭中的地位,从而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确保夫妻双方关系和谐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必须要重视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建设,切实的加强妇女维权意识的宣传教育以及基层组织构建,切实的推动我国社会文明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对修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30个问题的立法建议[J].财经法学,2017,06:5-24.

[2]龙翼飞.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J].法治与社会发展,2020,2602:39-53.

[3]杨立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完善我国亲属制度的成果与司法操作[J].清华法学,2020,14(03):191-207.

[4]党日红,李明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变化要点及其价值引领[J].妇女研究论丛,2020,04:88-91.

[5]吴晓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涉及的有关争议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20,21: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