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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2016年1月1日前违法生育第二子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陈彦行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摘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订,国家对于生育政策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其中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然而,在此之前,有许多家庭违反生育政策生育了第二个子女。本文将重点探讨这部分人群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第二子女行为的违法认定、党员纪律处分与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分歧原因与解决建议等内容,以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违法生育;第二子女;计划生育法;法律适用问题
DOI:10.12721/ccn.2023.15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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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自1982年开始实施以来,对于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订,放宽了生育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然而,在此之前,有很多家庭在违反生育政策的情况下生育了第二个子女。因此,如何处理这一群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对于是否给予违法主体处分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第二子女行为的违法认定

有关国家生育政策的相关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修正)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仅鼓励公民晚婚晚育,而且还提倡一个子女的优生政策;对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的实施策略需由相关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决定。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修正)为例,该条例中明确指出,如果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为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想生育第二个子女,则要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条: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结婚五年以上,且因无法生育已收养一个子女,经治愈后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夫妻共同的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属于正常劳动力;

(四)双方或一方为再婚夫妻,且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

每个省、市、区对第二子女生育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符合第二个子女生育条件,则不能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否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违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进行了修正,提出了倡导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新政策[1]。同时《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也随之修改了相关内容规定。至此之后,不再通过法律规定限制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而且对于不符合第二个子女生育条件的行为,也不会进行违法认定。但是在新的生育政策提出之后,对于发生在2016年1月1日政策修改之前的违法生育事实应如何进行判定,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虽然违反之前的法律规定,但是与修正之后法律不冲突。鉴于上述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之前,被发现于该法律修正之后,根据该行为的实际情况应遵从“从旧兼从轻”的立法原则,因此,对于该行为应根据修正后之后的法律进行判定,不再对其进行违法判定。

第二,由于从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才明确提出不再限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但是如果在法律修改之前,夫妻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生育了第二个子女,而这种行为是在法律修正之后被发现的,仍应该按照违法行为判定。同时《关于<2016年1月1日前的超计划生育行为如何追究党纪责任问题>的回复》中也同意上述观点,该法律中的有关内容也指出当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法律修改之前则应该被认定为是违法行为,不能跟随时间的变化而将违法行为演变成合法行为,无论违法行为发生在哪个时间段都需要遵从法治基本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因此,对于上述第二个子女的生育事实仍应对其进行违法认定。

二、党员纪律处分与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之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公职人员和党员,而在法律修正之后才被发现,这种行为是否要给予处分,针对这个问题产生了争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中也明确指出对于存在违反生育规定的党员和公职人员,要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留党查看的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之后,也删除了上述规定,但是却明确提出,如果公职人员和党员发生的行为在当时的政策和规定中被认为是违纪行为,则仍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而该条例中认为其不属于违纪或处理较轻的行为,则要按照该条例规定进行处理[2]。虽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删除了上述规定,但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依然有关于上述规定的处分,且未明确溯及力的问题。

实践中是否对公职人员和党员进行处分,从整体来说分为了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如果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之前的规定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则应该依据当时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公职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党员的纪律处分,确保公务员队伍勤政务实、纪律统一和中国共产党党纪严律等特性。二是既然已经修正了法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应再对公职人员和党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综上判定,法律适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效力位阶予以判定。从法律的位阶角度进行分析,党政文件、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应属依次提升,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属于党政文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所以前者的法律效力要低于后者的法律效力。当《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未明确溯及力问题时,对于客观存在的违反公务员队伍纪律的违法事实,应给予公职人员相应的处分,而对于党员则应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判定是否给予党员党纪处分,鉴于该规定中明确了溯及力问题,所以不予对党员实行纪律处分。

三、分歧原因与解决建议

对于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修正之前而被发现于该法律修正之后的违法生育第二子女的违法事实,其违法认定和处理不统一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该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溯及力的问题。对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未按照计划生育法律进行相应的说明和调整,且没有明确溯及力问题,由于各法律、行政法规、党政文件等没有统一立法,且内容上存在漏洞,从而对是否处分违法事件主体的实践做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基于此,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党政文件种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或者对于存在的争议给予答复,防止出现因实践做法不统一而对法律适用的公平性产生影响的行为发生。

结束语

综上所述,2016年1月1日前违法生育第二子女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通过对现有政策和社会情况的分析可知存在的影响因素众多。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政府需要审慎考虑,平衡各方利益,同时加强宣传教育,让公民了解新政策的合法性和重要性。以便可以通过合理的政策,有效地解决2016年1月1日前违法生育第二子女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人口政策的有效实施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齐玉玲.三孩政策背景下的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扬州大学,2022.DOI:10.

[2]何苗苗.法律视野下的“二胎政策”[J].法制博览,2019(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