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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现代化转型——从“礼法结合”到“法德共治”

黄舒琳

广东财经大学

摘要: 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博大精深,古代“礼法结合”的思想是中华法系的特色之一,是整个封建社会发展的主要脉络,是中华法系的本质特征和文化渊源。引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开始就重视发挥道德对维护社会的作用,与现今“法德共治”的思想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是一脉相承的关系。
因此,本论文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实际出发,以“礼法结合”到“法德共治”思想的转变为脉络,通过梳理古代中国社会中礼与法关系的流变,分析古代“礼法结合”对当代“法德共治”的影响。明晰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更有利于抛弃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糟粕成分,继承和创新传统法律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实现“礼法结合”到“法德共治”的转型。
关键词: 传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法德共治
DOI:10.12721/ccn.2024.15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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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礼”的历史解读

“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中华民族一直享有“礼仪之邦”的盛誉。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有关礼的观念与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它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法律。研究礼法结合之路径,需先了解礼的内涵。具体可以从礼义、礼仪、礼法三个层次来理解。

(一)礼义

所谓礼义,就是精神原则层面上的“礼”。《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礼记·大传》说:“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这种意义上的“礼”是人间一切规范背后的原则或精神准则。也是周公制礼的基本指南,是周礼的灵魂部分,是礼的最高层次。

(二)礼法

所谓礼法,就是体现礼义或者贯彻礼义,有“宪法性”规范或其它法律规则性质的“礼”。这是“礼”的中间层次。比如《礼记·礼运》“大人世及以为礼”,就是一条宪法性的礼法,是贯彻“亲亲”原则的权力继承法。《礼记·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也是一条宪法性的礼法,是贯彻“尊尊”原则的身份权益待遇法。这都是礼法在当时适用的证据。

(三)礼仪

所谓礼仪,就是为了贯彻“礼义”,个人或集体行为应该遵守的具体程序手续方式等等。这是最低层次的礼。因为它仅仅就礼节仪式而规定,有时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竟不视为“礼”,仅仅视为“仪”。实际生活中,大家都视之为应当遵行的具体礼仪。礼仪,广泛涉及或规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礼记·昏义》:“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

二、礼法结合路径之形成

礼法结合的路径可简单概括为:思想萌芽——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礼起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宗教仪式,汉儒通过说经解律、注律和引经断狱等途径,引礼入法,使礼的基本规范法律化。至唐朝,礼法结合日臻成熟,已经形成密不可分的“本”“用”关系,以后变化无多,此后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皆不离其左右。

(一)思想萌芽

孔子虽然极力推崇礼治、德治,但在他的思想中已经蕴含着“礼法合治”的萌芽。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由此可知,在孔子的思想认识中,作为治国的工具,除了礼之外,还有刑。这里所谓的刑,实际上就是法。类似看法,在许多先秦儒家文献中都有所体现,如《礼记·明堂位》就说:“礼、乐、刑、法、政、俗,未尝相变也。”由此可见,“礼法合治”的思想一直是儒家经典的基调。

(二)引礼入法

引礼入法作为一个过程,是逐渐深化的。第一,从总结秦亡的教训中为引礼入法制造舆论。第二,通过参与立法和注释现行法律,输入儒家礼的精神。第三,春秋决狱。从以儒家经典学说指导立法,解释法律起,到春秋决狱,直接以儒家经典作为司法的根据,在这个过程中礼不断法律化,法也不断道德化,特别是“三纲”的确立使礼跃上一个新阶次,也赋予法以最基本的内容。

(三)礼法结合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将中国法律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兴盛时期。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致“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基本评价。正如《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唐律即其最完满的代表。由此进入了礼法合一时代。

三、“礼法结合”的现代化转型

(一)“礼法结合”和“法德共治”的联系

1、目的一致性: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礼是一种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属于伦理道德的范畴。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为统治阶级服务而管理国家和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强制规范。礼与法虽属于不同的范畴,但却都是治理国家的手段。在春秋时代礼崩乐坏之后,经历了战国诸子百家争鸣和先秦的发展,礼法结合的雏形开始形成,儒家在合理吸收法家思想的基础上,用传统伦理道德的礼制来维护社会稳定,推行礼法结合的国家统治,形成了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社会控制模式。

现代社会法律的发展方向决定了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立已成为国家主要的社会治理模式。法治的伦理支撑是道德秩序下的理性自律精神的培育;法治的重要内容即规范性制度,不能单纯以暴力强制,需要人民的内心对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进行认可,并自愿遵从,这是法治实现的前提条件。

2、形式共通性:法德共治是对合治思想的继承 

中国的“礼法结合”思想让我们认识到:“礼”与“法”是可以结合发挥作用的。与传统封建社会相反的是,现代社会虽然强调了法的地位,却渐渐地忽视了道德的调节作用,中国古代传统的“礼法结合”中道德的因素减少了法律的负面作用,其功能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的历史原因和当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法治信仰和道德观念有机地结合,两者和谐发展,才能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正是中国古代传统的“礼法结合”现象带给我们的积极作用。

因此“法德共治”继承了“礼法合治”中的“合治”成分。“凡是德法互补、共同治国成功的朝代,均为盛世”。可见,从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经验来看,强调德与法的合治,是中国社会达到善治的基本规律,这对当前我国国家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法德共治”与“礼法结合”的区别

“礼法结合”和“法德共治”两者在实质上是人治和法治的不同。所谓人治,是指人居于主体的地位,不以法律作为唯一的甚至是最重要的价值取向,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司法操作上,人治强调尊卑长幼的顺序,目的是维护封建等级特权,法律面前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中国传统社会选择人治有其原因,中国古代社会是以民族关系为依据,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的国家制度,主要特点是由家及国,国只是放大了的家。所以便形成一种人治体系,

社会主义建设中主张的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必须严格依靠法律的规定治理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强调法律权威和人民主权,反对个人专横独裁。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出法治优于人治。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其取代人治已经成为现代各国普遍实行的治国方略。但是法治不是排斥其他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法治仍然需要与之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的道德手段来调整和协调社会关系。

四、结语

传统法律思想已深植于中华民族的品格之中,有其固有的惯性作用,影响与支配人们的行为,对法治建设发生影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既不能简单移植西方法治理论与经验导致“水土不服”,亦不能对古代法律思想全盘吸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部分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务必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这是中国当代法文化史上的绚丽篇章,也是汲取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经验的科学总结。

参考文献:

[1]范忠信:《礼乐政治与中国传统行政的“程序”特征》,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42页。

[2]《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子大叔见赵简子。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焉。对曰:‘是仪也,非礼也。’简子曰:‘敢问何谓礼?’对曰:‘吉也闻诸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 《论语 ·阳货》载孔子云:“礼乎礼乎,玉帛云乎哉?乐乎乐乎,钟鼓云乎哉?”孔子强调玉帛钟鼓只是礼乐的形式,不是本质。

[3]张晋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十二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11月第1版,第94-107页。

[4]杨鹤臬:《魏晋隋唐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 年 1 月版,第 211 页。

[5]何俊:《中国社会治理方式的历史考察与现实选择》,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4期。

[6] 彭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建设法治国家的启示》,载《法学论丛》2008年第2期。

[7]王淑芹,武林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正当性证成》,载《伦理学研究》2917年第3期,第47页。

作者姓名:黄舒琳(1999.6-),女,广东鹤山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