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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家居环境下个人隐私与信息的民法保护

关爱麟

长春财经学院 ​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由此而产生的科技成果在不断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在不断侵犯人们的隐私,特别是日渐成熟的智能家居,其形成的智能家居生态链在方便人们实现“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美好愿景的同时,也会无孔不入的对于个人的隐私权和信息权形成侵犯。那么怎样规避这样的不法侵害,以及如何利用2020年生效的《民法典》来进行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
关键词: 个人隐私保护;智能环境
DOI:10.12721/ccn.2021.15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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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能家居环境下个人隐私与信息的问题概述

(一)智能家居环境的概念

智能家居环境是一种为一个家庭或个人特殊存在的自动调节系统,其以用户生存的“家”,这一具备多种需求的生活场所为依存,通过前期大量情景模拟为前提,以万物互联作为技术要旨,在用户使用一段时间后,找到用户接受程度最高的完整生活流程,完成闭环,真正做到与家外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相独立的“家居环境”。  

(二)个人隐私权与信息权概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二、智能家居环境下个人隐私与信息的问题分析

(一)侵害主体的多样性

首先是智能设备的供应商。其次,则是专门以破解个人智能设备,进而窃取信息牟利的不法分子。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记录下自己的隐私与信息,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空间,在智能家居环境更是如此,再者,则为非故意的侵害主体,具体表现为目前比较流行的“手机投屏”、“误连蓝牙音箱”、“从窗户通过投影仪到对墙放电影”,通过一种半开放的方式,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或者打扰到他人的正常休息,虽然可能最终都以忍受作为结尾,但诸如此类的行为,切实损害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二)侵害行为的特殊性

因为居家环境天然的归属感会让人不自觉地放松,导致人在家居环境下一定会产生一定的私密行为,但这并非是因为在家居环境下这一“私密空间”所产生的行为一定为私密行为,而是安然的心态所导致,所以这造成了侵犯行为获得的结果极易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三)侵害行为产生的不可知与侵害后果的不可控

家庭目前通常是使用WiFi网络对于智能家居设备进行控制,而由于目前家庭网络的安全性薄弱、中间环节存在过多关键节点以及网络自身抗冲击能力差,因此,一次小小的网络波动就有可能导致全部设备被远程控制,虽然表面上仍然在正常运行,但其实已经为他人所用,正在无时无刻地收集数据、刺探隐私。

(四)侵害后果追责的天然推卸

首先是智能设备供应商,目前在用户使用智能设备前,供应商都会让用户签订一份责任协议,其中有不少免责事项、格式条款,其次是以侵害隐私和个人信息为生的不法分子,一是其由于网络时代的迅猛发展,灰色产业链不断完善;三则是由于侵害行为的滞后性,不法分子有充足的时间对于其所做的行为抹除痕迹,造成受害者后期想要维权时取证难度加大。

三、智能家居环境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保护建议

(一)强调民事责任归责

1.一般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是指用户只要是在使用智能家居产品过程中受到的侵害,致使个人隐私与信息的受损,且是由于侵权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造成了侵害事实,侵权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且不在免责事由的范围内。

2.产品瑕疵责任

而产品瑕疵责任则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它的侵权主体有了一定限制,从名称上也能看出,它的责任主体是智能家居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其具体的适用条件是由于智能家居设备的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用户的个人隐私与信息被侵害的,方能适用。

3.第三方责任

至于第三方责任,则侵权主体更为缩小,具体指智能服务平台的提供者以及与用户签署了智能家居服务产品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则是当服务没有达到安全标准或者造成合同的单方违约是的情况。

(二)重视运营方的监管

就目前而言,虽然有智能家居设备供应商自身就提供互联网计算云端平台服务,开发属于自己的智能计算算法,但更多的厂商将自身收集到的数据上传至专门的数据处理公司,由提供智能分析的公司再将数据结果进行处理后,最后上传至智能家居设备中,完成对于单独智能家居设备行为模式的建立和建模。而这样的流程,就极易在数据收集并上传云端的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截获,进而对整个数据储存空间、智能算法模拟AI进行攻击,导致不法分子可以获取大量数据,并且实现对于智能家居设备的非法操控。

(三)完善用户许可协议

针对于智能设备供应商,开启摄像头、打开麦克风进行录音、指纹识别模块、人脸识别、虹膜信息系统检测是,不应出现“不再提醒”的选项;在使用说明书中应该注明此类设备正常运行的时间,正常使用时随时有后台程序可以查验安全防火墙是否完备;将己方或第三方上传数据分析云计算平台的公司进行说明,厘清责任,再具体追究问责的过程中分清主次责任。

(四)加强法律规范保障力度

一是除自然人或监护人同意、合理处理公开信息或维护公共利益和自然人合法权益的免责事由外,不得处理个人信息;二是自然人可以依法要求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的功能或服务;三是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自然人的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并且还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在泄露等事件发生后即时告知自然人和主管部门。

参考文献:

[1] 刘依娜.浅析大数据“杀熟”现象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J].辽宁经济,2020(06). 

[2] 付雯雯.大数据侦查与公民信息保护略论[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03).

[3] 曾真.智能家居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J].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0(01).

作者简介:关爱麟(1988-),女,吉林省吉林市人,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