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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完善设想

甘泉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南宁,530021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思想表现为“程序流程简化、实体从宽”,它不仅有实体代价,同时还兼备有程序价值。现阶段,在含义、适用标准、适用环节、宽敞范畴、直接证据规范、刑事辩护律师参加等问题上提前准备不够,建议不一。要尽早科学研究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法规、控辩商议制度的界限限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畴和适用环节等关键内容。
关键词: 法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DOI:10.12721/ccn.2022.157039
基金资助:2021年度广西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完善法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21KY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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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承接,也是对我国刑事程序质效合一的司法优化[1]。在刑事法域的框架内专门研究这一问题,需要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联系起来作整体把握,将认罪认罚从宽与不认罪不认罚从严结合起来作均衡设计,将公检法司等刑事司法和执行机关统合起来作系统布局,以此完善法适用[2]。这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案件司法现行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也是定罪量刑制度和刑事诉讼法制度的改革创新,因而必须开展进一步的理论基础研究。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界定

依照目前的法律精神实质和要求,认罪理应就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法中自动向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单位认可自身的罪刑。认罪的创立标准应包含二项:一是内容要素,即有关案子理应从宽处罚得如何的阐述;二是时间规定,即什么时候认罪应从宽处罚[3]。在时间维度上,应当限制在刑事判决作出以前,伴随着认罪时间的延迟,认罪对司法成本费的节省功效会慢慢降低,宽敞的程度也会降低。在内容层面上,最少程度该是嫌疑人、被告人认可被控告的罪行,宽敞程度应按照其口供的积极程度和全方位程度的差异而相对应调节。为了更好地从轻处理惩罚,也可能是根据真心实意悔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将会在认罪的与此同时悔罪。其表达形式关键有:一是主撰写检讨书,向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单位确立表明悔改,这也是最主要的悔改方式;二是主动填补和修复本身违法犯罪给时代和受害人导致的各类损害,包含道歉、退回赃物、损失赔偿;与口供对比,悔罪的客观条件不一样,这也是其单独于口供而具有的直接原因。尽管不悔罪不干扰对口供地分辨,但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的悔罪在法律法规上可以加强对口供地分辨。相对性于悔恨来讲,悔恨是以忏悔为基本的,与悔恨拥有数不清的联络。悔罪可以不同程度地弥补受害人的创伤,修复社会和谐,这刚好合乎当代刑事案件司法的关键使用价值。从司法审理案件中兼具法律法规作用和社会发展作用的服务宗旨考虑,根据认罪与悔罪的巧妙联络,大部分学者认为理应将悔罪作为认罪从宽规章制度的有机化学构成部分予以考虑和分配。认罪理应就是指将要被刑事追究的被告人可以切实主动地或是积极地执行酷刑或是宣判所提供的各种各样强制性责任,实际包含:(1)积极主动服刑、接受纠正单位的教育更新改造管理;(2)积极主动遵循刑法有关管控、剥夺权利、判缓、保释的约束性和严令禁止要求;(3)积极主动缴纳罚款;(4)积极执行判决的民事法律赔偿义务[4]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争议和现实问题

(一)认罪悔罪体系不完善

1.刑法总则欠缺单独条文确立积极退赔赃物和损失赔偿的情况。司法部门实际中,嫌疑人、被告具备退赃、损失赔偿情节的,理应从轻处理、从宽处罚,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但刑法从没将该情节设计方案为法定从宽惩罚情节,仅在刑法法条里将贪污犯罪的悔过个人行为明确为法定从宽惩罚情节。贪污罪中的赃款赃物,实质上仍是一种损害赔偿,但这时的赔付目标并不是公民和法定代表人,反而是国家。既然赔付国家损害被要求为从轻处理惩罚情节,那么赔付公民、法定代表人损害也没理由被要求为从轻处理惩罚情节。除此之外,刑法总则没有确立退赔损害的情况,这也促使《最高法院有关普遍违法犯罪的量刑实施意见》(下简称《量刑建议》)有关退赔损害的从宽量刑要求处在“不符”的情况[5]

2.量刑环节的有功规章制度尚需健全。现阶段,依据刑法要求,量刑环节的有功主要表现只包含两种方式:一是告发别人违法犯罪核实确实,二是给予关键案件线索协助破获别的案子。这类设计方案遭遇的问题是:假如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内具备阻拦别人重要犯罪行为、舍己为人、积极主动抗御洪涝灾害或是清除重大安全事故、有减刑规章制度规范的别的杰出贡献等情节,在量刑时应加强对此方面的考量。

(二)从宽体系不健全

1.认罪悔罪从宽处罚不足细致。《量刑意见》在主动坦白、投案自首等认罪剧情的从宽量刑标准中,将悔罪作为考虑到要素,而在主动赔付财产损失的悔罪剧情的从宽量刑标准中,将认罪作为考虑到要素。这类认罪悔罪混合设计方案,或是由于认罪悔罪2个定义欠缺自觉性,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容易造成量刑的随机性或失调。

2.认罪悔罪的从宽实际效果低于强制措施。如上文描述,传统式的强制措施规章制度主要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伤害社会发展或是妨碍起诉为立足点,可是却忽视了不一样的强制措施次序事实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人身自由权是有影响的,都没有充分考虑是不是可以在强制措施规章制度中引进认罪悔罪从宽规章制度,进而做到明确的总体目标, 并一起做到推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适度减少审前关押率等多种实际效果。 现阶段《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在此方面早已获得了一定水平的提升,这代表从机制方面将认罪悔罪从宽现行政策列入强制措施管理体系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并且有待推广。

三、从法律适用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与设想

(一)完善、规范认罪悔罪体系

现阶段刑法和《量刑意见》搭建了由投案自首、坦白和复庭自行供述构成的供述管理体系。大家觉得,它可以进一步列入目前理论模型的结构内。根据司法可执行性的方面和司法成本费节省实际效果的水平,建立下列规章制度标准的设计理念:其一是在刑法总则中确立定义投案自首悔过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建立从宽量刑的整体力度。其二,在《量刑意见》依据是否积极投案、坦白时间、内容的一致性、坦白的可靠性等四个要素,建立相对的从宽量刑力度。在审查起诉乃至立案侦查前积极投案,充足供述了侦察机关单位并未了解的案情,并在全部起诉流程中维持了供述的可靠性。其四,在《量刑意见》中,设立完善的认罪形态。最后,针对其它方式的投案自首,融合上文提及的第2、3、4项,在《量刑意见》中制定了相对性有效、细致的量刑标准,并相对应调节或删除了《量刑意见》中原有的投案自首、坦白、复庭自行投案自首的标准。

(二)进一步健全从宽体系

现阶段可以先加强认罪从宽规章制度对非比较严重刑事案的适用,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刑事案件司法部门中间的起诉抵抗更好地消除,推动繁杂简易案件和轻度刑事案的迅速申请办理;与此同时,进一步优化从宽定罪量刑标准,使从宽定罪量刑的效果更易于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所预测分析;进一步加强资产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义务的从宽定罪量刑和减刑规范基本建设,进一步完善剥夺权利的从宽处罚通报。与此同时,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适度引进认罪从宽规章制度,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在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中的功效。具体的制度设计需结合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情形来确定。针对社会危害性较轻的刑事犯罪,且其认罪悔罪的情形较为完备的,可以合理选用取保候审;若认罪与悔罪情形次之,可选取监视居住。最后,还要平衡好对于坚持无罪辩解之人的强制处理措施。以免出现同等情况下由于不认罪被取保候审,但认罪后却被逮捕的不合理情形。针对坚持无罪辩解者,在制度设计方面需特别对待,一方面应加强重视强制措施适用的整体均衡性,另一方面还需避免涉及“因认罪态度不老实而逮捕”的司法误区。

(三)社会危害性较轻的刑事犯罪应简化必要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程序

首先,针对积极认罪从轻处理惩罚的被告人,要谨慎使用和少使用审前关押的强制执行措施。对于真心实意悔过的被告人,其人身安全危险因素通常低于拒不认罪乃至竭力否定的被告人。因而,可以尽可能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关押性强制执行措施。次之,在刑事诉讼法程序流程上,简化一些程序,尽早审理案件。迅速审理案件,减少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前等待的时间,作为一种诱导性减刑方式,也可以具有激励被告人认罪的充分功效。在刑事诉讼法中,侦察部门要加速侦察速率,尽早递交侦察提起诉讼,侦察提起诉讼单位也需要尽早做出是否上诉的决策。针对决策提起诉讼的,法院理应根据速裁程序立即作出宣判。与此同时,在审前拘押的准许程序流程层面,被告人认罪的案例也应获得迅速和简化的解决。最终,在简化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层面,人民检察院必须进行转交程序流程。针对关键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认罪从轻处理惩罚的案子,先依据核查状况,制作速审汇报,随后连着案件材料一并转交法院,便于法院在人民检察院速审汇报的提议下实现有目的性的审判,进而简化审判程序。自然,认罪认罚案件程序处理的简化也要考虑到被害人程序流程的参与权。适用认罪认罚从轻处理的简化程序处理时,理应核查嫌疑人是否对被害人采取了救助政策,并获得被害人的原谅,是检察系统的工作职责。人民检察院在做出简化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程序流程的确定时,需将这一选择告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对嫌疑人的程序处理拥有自主选择权。人民检察院在向被害人告知这一决策时,必须向被害人表明实际情况,与此同时征求被害人的建议,并将被害人的意见记录在速审汇报中,案件繁简分流能够有效提升案件办理的时间,提升检察机关更快办理案件的主动性,同时还可以适度地降低检察机关的工作体量。

(四)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1.加强认罪认罚从宽的信息传递规章制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可以完全掌握认罪认罚从宽的详细要求,进而推动其认罪认罚从宽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2.完善预防不法翻案规章制度,防止侦察检察系统滥用认罪认罚从宽规章制度逼供、诱供。

3.健全对嫌疑人、被告执行伤害社会行为或是违背取保侯审、监视居住要求的处罚通报。对于此事,除被拘捕外,还应在刑法中加设“逃脱罪”做为脱逃罪的充分必要条件,并设定平衡刑给予惩治;凡新罪、防碍司法部门、威胁恐吓涉嫌犯罪的,除依规判罪定罪量刑外,还应提升依规从重处罚的剧情。违背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要求,也应提升为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剧情,反映在刑法总则和《量刑意见》中。

4.增加对未成年和主观性恶变相对不严重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判缓刑或管制型性的力度,并进一步增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成果。

结束语:

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和初衷是推动刑事诉讼法的效率得到提升,刑事案理应进一步分流设置。但诉讼的公正性、确保被告人的起诉支配权、加强嫌疑人、被告人的核心影响力均为不可忽视的原则。鉴于此,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确适用必须以被告人的个人行为作为前提条件,以定罪量刑商议的有效为基础和前提,进一步提高认罪从宽制度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1]黄卫平,唐守东.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21(01):8-11.

[2]姜保忠,来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36(04):88-99.

[3]郝世坤,郭沙沙.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现状及反思[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21,37(01):82-91.

[4]闫召华.认罪认罚不起诉:检察环节从宽路径的反思与再造[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29(01):128-146.

[5]燕永辉,张崧岳.职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标准、阶段的问题研究[J].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20,34(02):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