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DOI: 10.12721/ccn.2021.157103, PDF, 下载: 138  浏览: 2474 
作者: 蒋圳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天津市,300071
关键词: 大数据;电子商务;民商法
摘要: 目前,电子商务已成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的重要组成因素,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为广大群众带来了诸多便利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进行商品交易的活动。电子商务已经基本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是人的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进步也会生成相关法律问题,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则必须要在民商法背景下对电子商务买卖双方权益加以保护。但目前民商法对于电子商务的影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可能会导致电子商务交易期间出现权责不明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在大数据时代下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是我国相关法律的建设和完善仍然存在明显的滞后,导致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交易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了解决该问题,必须要对现阶段民商法加以分析以及创新保障民商法,可以全面保护电子商务相关参与者的应有权益,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主体审定制度,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指引作用。基于此本文将对大数据时代下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展开探讨,结合我国当前电子商务以及民商法发展情况,提出相应的创新或改良办法,希望可谓我国规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有效参考意见。

一、电子商务与民商法的基本概念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而生成的一种全新交易模式,该交易体系是利用互联网直接在互联网平台中构建市场,让市场中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产生联系和交易。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保障资金安全,再通过物流运输体系将商品输送至顾客手中。电子商务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从理论上来说,电子商务也可以从狭义电子商务和广义电子商务来进行定义,广义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网络为背景的在线交易,任何交易行为都可以基于互联网完成。而狭义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借助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各类商贸活动。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型来说更具优势,其未来发展趋势更为良好【1】

(二)民商法概述

民商法可以从民法和商法两个方面进行区别和定义,民商法主要是对人民在市场交易中的各类行为加以管理和规范。从民商法形式上可以被分为两种,首先为商法与民法相互独立,其次为民法,商法相互结合,而电子商务则刚好将二者相互结合民法起到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中的基础作用,而商法作为辅助,判断作用在实际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中,民法对交易环节加以限制,而商法对市场加以管控【2】

二、电子商务与民商法的内在联系

任何行为想要高效快速发展,就必须要在合理合规的法律体系下加以完善,就目前电子商务发展来看,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所以需要民商法对此加以保障和规定限制。

(一)民商法对电子商务加以制约

随着当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形式逐渐多元化,电子商务为当前市场交易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电子商务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购物习惯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体验,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足不出户来完成商品交易,与传统交易形式有着极大的差异。电子商务通过网络来进行交易,这就为交易留下了一定的交易纷争风险。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权益不清的情况,而民商法则刚好,可以为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进行制约与保障【3】。不断完善民商法,才能够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更为和谐稳定的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民商法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影响

电子商务交易被分为交易前中后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可以利用民商法对交易行为加以约束和规范,首先在交易前可以利用民商法对商家的产品质量价格进行有效的约束,保障,消费者能够通过商家的宣传全面了解商品情况,以此来避免虚假宣传或者价格过度波动的情况发生。而在交易发生中可以有效规范交易过程中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行为规范性,对于存在争议的地方进行责任的划分,以此来有效约束各类交易行为,维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而在交易完成后,由于电子商务无法在交易之前让消费者检查产品质量,所以经常会出现商品瑕疵或者质量问题,可以及时利用民商法与卖家行为加以约束和沟通,并且规定卖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例如要求卖家对顾客的商品加以理赔或赔偿。与之同时在交易结束后,也会存在商品使用质量问题,可以采用民商法对消费产品的质量加以追责,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欺诈行为,以此来保障买卖双方的应有权益。

三、民商法在大数据时代下电子商务背景下的创新策略

(一)结合目前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建设完善的电子商务主体审核制度

为了建设完善的电子商务环境,就需要及时为民商法加以修改与完善,民生法的首要职责是保障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中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就需要对民商法电子商务主体审定机制加以调整和创新,并且为相关执法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案例,以此来保障执法工作者有法可依来完成相应的管理监督任务。对于一些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商家,也可以通过民商法来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从而对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建立起完善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

其次在行为约束中需要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权益和义务进行明文规定,这样才能够保障交易权益明确,责任划分清晰,尽可能将买卖双方所发生的权益纠纷概率降到最低,想要确保电子商务主体在交易市场中具有合法性,就是要对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条件同时加以补充,可以从法律法规和技术层次加以入手,建设相应的电子身份识别机制,并且为相关人员提供安全证书以此来规范行业,并且为行业提供一定的准入门槛。

最后需要电子商务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加以公布披露,建立一个公平和谐透明的市场环境,可以保证交易双方信息差异有效减少。也可以引入一些第三方机构认证措施,所有电子商务企业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权威认证,从而在法律层面促使电子商务获得法律的承认,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企业长远发展。

(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我国是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佼佼者,而电子商务对于我国市场来说也是新兴产业,由于法律的立法特性,对于新兴产业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我国民商法中的法律条文很难对现有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加以约束和管控,不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良性发展,为了促使电子商务和谐发展,民商法必须要对一些规则进行调整与修改,以此来制定出符合电子商务交易规则的法律法规,从而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加以约束和管控,首先需要对民商法管辖空间和覆盖面积进行调研,随后出台相应的管控范围,以此来明确法律法规的制定方向。其次对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加以调整,建立相应规则制度,保证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可以在一定的流程和规范下进行,尽可能保障交易双方的信息公开平等性。再次从电子商务交易的具体内容着手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所包含的交易内容和交易行为都相对多元化,而通过民商法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就可以对现有法律体系加以补充,约束各类特殊交易行为,以此来保障电子商务的和谐有序发展。

(三)在民商法中引入国际贸易规则制度

随着当前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规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被不断体现。所以电子商务成为国际贸易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而国际贸易在全球一体化发展中已经建立了相对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约束和管控作用,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电子商务的开放性,为我国电子商务打入国际市场建立良好的基础。以WTO组织规则为标准,将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进行完善和创新,能够保障电子商务法律规则制度与WTO组织的规则一致,这样我国电子商务接入国际系统的基础就已建立完成。对于民商法的创新和借鉴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首先要进行安全认证规则的完善,在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可以引入WTO的身份认证体系,由统一的管理制度,对所有市场参与者加以约束和评判。其次,制定单证规范制度为了促使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更无为和谐合理,可以在交易数据产生传送过程中制定具体可行的识别体系,以此来保障交易行为的安全性。最后制定电子商务规章制度,结合国际贸易原则,所有电子商务参与企业或者消费者,都必须要实名认证,即可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进行约束,电子商务出现风险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建设高效安全的网络系统

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体系下的一种商业模式,互联网为交易双方提供了突破时间和空间的交易场所,但与之同时互联网也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风险,例如在互联网中一旦交易平台出现漏洞,那么极可能造成双方信息泄露,为双方的交易带来巨大的损失。为了有效控制交易平台的安全性,则应当建设相应的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系统,为电子商务系统打造良好安全的环境这样即可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良性发展为企业财产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个商务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但目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风险,必须要对民商法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创新,才能够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铺平法律道路,促使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范化。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要从电子商务交易特点出发,利用民商法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管理体系,打造良性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