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的新态势及刑法应对研究
DOI: 10.12721/ccn.2021.157009, PDF, 下载: 249  浏览: 2213 
作者: 尚玉为
作者单位: 中共黑河市委党校
关键词: 金融犯罪;新态势;刑法;应对措施
摘要: 经济的高速发展,给社会环境带来了很大改变,人们从中获取到了巨大红利,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双面性的,经济发展也不例外。随着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各类社会矛盾问题也越来越多样化,其中金融犯罪事件的发生几率有所增加,严重危害了我国经济市场的稳定运行。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 金融犯罪的新态势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刑法应对措施,以期为防控金融犯罪提供些许参考。

有经济利益的地方,就会有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机遇,资本、人力资源、技术的流动给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但也正因如此,各领域经济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其中不乏部分不法分子,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而采取了违反法律约束的行为手段,构成金融犯罪事件。为了防范该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来对此加以惩治,其中刑法应对措施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之一。

1.当前使其金融犯罪的新态势分析。

(1)网络化的金融犯罪。现代金融犯罪形势比较多样化,其中网络化金融犯罪占比较高。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背景下,很多金融活动的开展都已经可以直接在网络平台上完成,用户无需再到线下金融机构进行产品购买,虽然这种模式给人们带来了很大便利,但是与此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创造了更多的犯罪空间。网络金融诈骗层出不穷,给人们的资产安全带来了很大风险。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网络金融诈骗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使得人们的分辨难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在一些贷款领域,比如房屋贷款、汽车贷款等,犯罪分子利用了人们急用钱的心理状态,引诱人们通过非正规平台借贷消费,骗取人们的钱财。有网络签约形式非常普遍,再加上形式多样,所以网络安全监控中心很难通过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对这种非法合同进行及时发现,甚至部分网络金融诈骗网站投入了大量成本使其具有隐蔽性,人们甚至自己签订了金融借贷合同都不能自主发现。

(2)道德冒险类金融犯罪。除了网络化产生的金融犯罪机会以外,人们进行金融犯罪的原因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出于道德冒险。也就是在明知自身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然未进行道德反省,执意参与到金融犯罪活动当中。这种情况多发生在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身上,该部分从业者具备专业的金融业务操作能力,同时也十分了解相关的金融法律知识以及行业制度规范。在其长期执业过程中,就很有可能发现法律制度中的漏洞。按照正常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应当对其加以完善优化,然而很多人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就会铤而走险,利用这些漏洞谋取边缘钱财,从而走上金融犯罪的道路。更有甚至还会借合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无论对他人权益、利益还是对整个金融市场来说,危害性更大,会使得金融市场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同时也增加了金融犯罪事件的侦破难度,必须采取严厉的惩处措施对该类行为加以控制。

2.面对金融犯罪的新态势的有效刑法应对方式。

(1)犯罪化处置的应对措施。金融行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相对较高,产生了各类的金融形势,面对时代的发展,必须进行犯罪化的处置方式,应对当今的金融犯罪新态势,具体的方式有以下几种:首先,需要扩展罪名的刑法解释力度,例如,当前网银犯罪和支付宝等网络app犯罪形式均被统一称为盗窃罪,可以规范这些罪责的名称,建立专业的法律,实现更加全面的法律支持。可以增设新型的罪名,弥补很多行政管制和刑事管制中的不足,对于不同的网络金融犯罪,应该相应制定不同的法律措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中的先进立法方式,对于增设罪名的具体途径,可以参照西方先进欧美国家的方法,主要是对金融机构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另外,必须加强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之间的协调进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追求其罪责,完善行政法和刑事法之间的空白。最后,可以通过增大刑罚量的方式来增加金融犯罪的成本,当前,我国对金融犯罪的惩罚力度明显不够,很多犯罪者常因为犯罪成本较低而屡试不爽,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方式的修改,切实增加犯罪的成本,例如可以将证券操纵和期货市场操纵等刑罚时间提高,切实提高犯罪的成本。

(2)完善金融罪行为规范。可以根据金融诈骗的具体方式设定相应的刑法标准,对于金融诈骗来说,有着与诈骗罪相同的行为范式,很多行为与照片的结果之间存在有因果的关系。金融诈骗立法方面必须提高自身的目的性,首先,我国的立法可以使用定量和定性共同决定制定法律的方式,对结果进行有效的量化,并对各类不法行为进行分阶处理,加强司法的力量,对各大金融犯罪案件进行严厉打击的。其次,我国的刑法中存在预备犯和犯罪未遂的相关区分,在立法方面可以充分界定其诈骗行为,使用结果犯的模式,提高刑法控制力量。

(3)完善金融犯罪入罪模式。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常以犯罪的数量多少来判断犯罪之后的刑罚级别,例如对于很多公众性的金融犯罪活动,很难界定其中的犯罪轻重问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点,必须加强立法语言的涵盖性,使得相关的立法及时地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变动,第二点,需要规定入罪的起点和量刑条件,对于必须针对金融行业的发展特性选择合适的量刑标准,第三点,建立金融犯罪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金融市场的秩序,对于很多民间融资的行为,很多只是为进行信息的纰漏,不能通过人数和户数的多少进行自身的性质定位,如果行为人因为正当的融资需求而吸纳部分的社会资金,并对自己的融资行为进行了信息的纰漏,且展示了其中的资金风险,可以规定其未犯罪。如果投资人已经进行了信息的纰漏,但是被害人仍然将资金投入并蒙受了大量的损失,属于投资风险的范畴,但是如果并未进行足够力度的信息披露而有风险的持续融资,则必须极力打击,遏制事态的非正常化发展。

(4)采取必要的国际合作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犯罪已经逐渐普遍,许多金融犯罪分子甚至犯罪集团会跨国作案,这样更有利于他们隐藏身份,转移赃款,为侦查活动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很多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常常会给其他的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必须建立国际间的反金融犯罪同盟,并有效的惩治金融犯罪事件。

结束语

以上分析不难发现,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的金融犯罪态势呈现出多元化特征,金融犯罪形式花样百出,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金融犯罪事件的监督管理难度。传统的金融犯罪应对手段,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金融管理环境。因此,如何构建更加有效的金融犯罪管理体制,已经成为了当前该行业工作者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采取犯罪化处置措施、完善金融罪行为规范和入罪模式,以及采取必要的国际合作手段,增强刑法监督效果,是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法,应当对其加以有效推广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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