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疫情防控救治体系不完备,措施与现行的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脱节
截止至2020年1月31日,全国各地共紧急调遣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六万余名参与湖北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1月29 日,钟南山院士担任组长的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会诊专家组通过远程会诊对广东5例危重患者进行了第一次远程会诊。1月31日张家港第一人民医院感染科专家与中医医院开展了首次新冠肺炎疑似病人病案的5G远程会诊。2月9日解放军总医院和火神山医院开展首次5G网络远程会诊。
2020年2月26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开展线上服务进一步加强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通过中国医师协会智慧医疗专委会,牵头组织为湖北提供针对新冠肺炎防治的智能自测评估、智能预检分诊、智能辅助诊断等智能医疗应用,义务开展针对新冠肺炎的远程多学科会诊、远程影像联合判读、协同治疗等服务”。2月27日,中国医师协会与清华大学迅速组织远程医疗国家诊疗队在雷神山医院通过智能化信息系统,召集广州、上海、北京地区的多位专家通过5G远程一体化医疗救治平台参与会诊,帮助武汉实现“前方临床救治与后方多学科支持相结合”。
各地目前所实施的远程医疗会诊的实例及实际效果得到了显著地体现。在无法实现每位专家都亲临一线救治患者、无法为每位重症患者配置多学科专家医疗救治组的情况下,通过远程会诊,实现了对重症患者的多学科全面救治,无论是从疫情防控还是从挽救生命的方面来说,都是有利的举措。在形势严峻的疫情期间,远程医疗更是具有可及性广、成本效益佳、效率高等优势。
但从此次疫情爆发至今,透露出我国目前所构建的疫情防控救治机制,还存在不足之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建的相关医疗卫生制度,并不能完善地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各个方面,给予切实、有效、明确的规制。如,现行针对医师执业地点的规制,就不能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相匹配。
二、对相关法律规范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简要梳理和分析
现行《执业医师法》规定了我国医师实行注册执业制度。《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自1999年至今,国家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远程医疗会诊事项,发布了四个“通知”(《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两个“意见”(《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三个文件(《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根据文件内容,可明确推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因此,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的执业地点要求,与《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一脉相承。即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医务人员的执业地点,应与其医师执业证所注册的执业地点相一致。而现行《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此等紧急状况中,接受主管部门调遣,至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或远程医疗时,亦需进行执业地点变更。但从辨证(实质)推理角度而言,医务人员参与疫情防控至执业地点以外的区域执业,当然无需再进行执业地点的变更。否则,此种“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制,是对疫情防控工作所要求的实效性的损害。
三、完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在突发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
疫情应对暴露出我国应对突发重大疾病防控体系仍不健全,在实践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甚至出现了与现行法律规范衔接不畅的问题。现行执业医师法中关于医师执业注册地点的规定及开展远程会诊要求使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的规定,与现行的抗击肺炎疫情的方针、政策存在一定的矛盾与疏漏之处。现行法律规范并未对疫情期间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医务人员无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进行明确的规定。从价值取向和实践操作考量,笔者也认为这种情况无需医务人员个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开展的远程医疗会诊,是否一定要使用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进行远程会诊没有规定;疫情防控工作展开后,类似于中国医师协会在内的专业涉医疗团体,是否具有组织跨地域医务人员共同进行远程会诊的权能,同样没有规定。
无论是调遣医务人员是否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还是远程会诊中会诊主体资质的问题,究其原因,是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中提出的要求:“健全科学研究、疾病控制、临床治疗的有效协同机制,完善突发重特大疫情防控规范和应急救治管理办法”。这就是在本次疫情防控工作胜利结束后,广大法治工作者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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