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法对恶意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
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专门针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在原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一修订说明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极其重视这个商标恶意抢注的问题,一直在不间断地采取对策来针对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打击和约束。
在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共有六条提出了针对恶意注册商标的打击,分别是第4、36、45、47、63、68条。
以上条款均直接反应了商标局对恶意注册商标采取遏制态度的决心。
二、恶意注册商标的主要类型
(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如果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不法侵害,可请求相关部门认定驰名商标保护,以加强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保护。
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是众所周知的,恶意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很明显是对驰名商标商誉的一种攀附,甚至可以说是对他人商标价值的一种偷盗行为。在笔者承办的多件商标案件中,曾遇到过有很多企业专门抱着“打擦边球”的态度去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企图通过混淆消费者的方式来实现恶意注册商标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正是这种利益驱动恶意抢注人不断地去实施抢注行为,进而给驰名商标所有人维权增加了难度。
(二)代理人/代表人抢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未经授权,代理人/代表人不得注册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否则将被认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规定就是为了遏制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这种恶意抢注行为。
根据笔者多年的从业经验,以上情形大部分出现在国内的企业在与国外企业合作的磋商阶段,合作的过程中或者合作结束之后,国内的经销商未经国外企业的授权,擅自将国外的商标品牌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从此国外的企业便开始长达数年的“夺标”之战。如果国外企业提供的证据不足的,除了花高价购买该商标,否则可能无法进入中国市场。
(三)用欺骗的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旨在说明在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不得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笔者经常使用该条款来针对符合条件的已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对于商标恶意注册人名下拥有多枚与他人知名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形下,通过举证其抢注商标与知名商标之间的关联性,则很可能会将其成功地宣告无效。所以当真正地商标申请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抢注时,一定不要慌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夺回属于自己的权利。
(四)无使用意图的恶意囤积商标
目前商标注册的官方费用从十年前的1000元降低到了270元每件,代理费用也直线下降。注册成本的降低就使得有些申请人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大量囤积申请注册多件商标,甚至出现一天申请上千件商标的情形。在商标注册之后便挂在平台上进行出售,以谋取巨额差利益。以上可以认定该申请人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
(五)恶意抢注热点现象名称、热门话题词语
此类恶意注册主要是商标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将社会上当下最流行的人物姓名、词语、图片等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例如:敬汉卿等UP主名字、昵称被恶意抢注,日本知名虚拟歌手“初音未来”在多个类别上被抢注。更有甚者,在疫情期间,甚至有不少主体将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钟南山”“李文亮”“火神山”“雷神山”等字样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社会造成了重大的不良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驳回了这些商标申请,彰显了我国商标法的权威,赢得了广大人民的掌声。
三、恶意注册商标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真正的商标权人无法使用其商标
大量的恶意抢注案件,为本应正常运转的商业活动带来了困境。尤其是针对国外的企业,在自己的知名品牌想要打进中国市场时,却意外地发现自己的商标竟然被他人抢注了。面对进退两难的境地,即便开启了漫漫的维权之路,由于商标注册的地域性,境外知名的证据经常面临不被采纳的尴尬局面,其维权的难度可见一斑。在商标被夺回之前,真正的商标权依然无法在中国大陆市场上使用该商标,否则面临侵权的风险,进而给真正的商标权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二)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大了行政机关的审查负担
恶意注册商标会损害法律秩序,影响商标管理效果。针对商标监督管理部门,恶意注册商标行为需要其投入较多的资源,引发行政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恶意注册商标会大量涌入商标审查机关,此种情况之下,难免会出现漏网之鱼,也会损害商标审查机关的权威性。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审查机关审查案件的负担。
(三)打击了企业积极性、损害了市场秩序
如今,申请注册一件称心如意的商标的难度已经上升到无法想象的难度。这边申请注册难,那边闲置大量的已注册商标。大量商标实际上是市场上已经死亡的“僵尸”商标,但是其有效的状态又阻碍了后续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为了获得注册商标,不惜花费数万去购买一件已经注册的商标。表面上看,商标买卖似乎化解了申请人急于取得商标权的燃眉之急,但是该行为同样进一步助长了商标囤积者依此获利的意图。
四、对恶意注册商标规制的思考及建议
近期笔者收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书中,针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有多个案件被认定:抢注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具有一贯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并且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同时,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增加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应明确告知委托人其商标属于不得注册的情形,并且拒绝接受委托。按照该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构成恶意注册加以审查。
上述列举的一些措施在相当程度上遏制了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并且也起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作用。笔者希望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再进行规制,进一步约束恶意抢注行为。
(一)继续完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中的使用证据审查标准是:只要申请人提交了一项商品的使用证据被认定为有效,所有商品即可被维持注册。而撤销复审阶段的审查标准则更为严格,按照类似商品来进行审定,即只有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提供了有效的使用证据,该商品/服务的注册才会被维持。笔者认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审查标准应该与撤销复审阶段保持一致,凡是没有被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理应被撤销。确保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得以发挥其原本的作用,进一步督促申请人积极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加大对恶意重复提交商标的限制
在实际的操作经验中,笔者发现很多恶意抢注人的商标被真正的商标权人提出异议、无效宣告或者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之后,很快又在相同类似的商品/服务上重新提出了商标注册,导致真正的商标权人好不容易打掉了抢注商标,回过头来发现再次被抢注,面临自己的商标仍然无法获准注册的尴尬。亦或是还得重新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异议、无效宣告或者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三)规定商标注册后,每隔5年需要提供一次实际使用证据
在今后的商标法修改过程中,希望可以考虑要求商标注册人每间隔5年提供一次实际使用其商标的证据材料。凡是未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直接将其予以撤销。相信通过这种途径,我国可以消除大量的“僵尸”商标。
结论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道德建设具有危害,行政机关要耗费时间和精力处理案件,权利人也不得不花费大量费用进行维权。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同时会导致公众的误认,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在本文中,笔者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分析了恶意注册商标带来的负面影响,思考了应对恶意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制,希望今后恶意注册商标行为能够得到有效地遏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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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玉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