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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未遂形态研究
杨鸿 张天晟
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
201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罪一律认定为既遂,存在着过度缩小走私罪未遂范围的缺陷。本文主张,走私罪在性质上属于行为犯,同时基于行为的客观性和过程性,存在未遂形态的空间。对于走私罪的未遂形态,应从"着手"、"意志以外原因"以及"未得逞"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关键词:
走私罪未遂形态;存在合理性;罪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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