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4:01

世纪中文出版社 ——“建设顶级中文期刊”为使命!期待与您同行......
请输入您想了解的内容!
截图后在输入框直接粘贴

请您为我的服务评分:

发送提交
PDF下载
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

张明楷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刑法第388条、第388条之一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为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认为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普通受贿的保护法益也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换言之,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不是所有受贿犯罪共同的保护法益。在刑法分则规定了不同类型受贿犯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宪法的规定、刑法条文表述的构成要件内容以及受贿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分别阐释普通受贿、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普通受贿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加重的普通受贿的保护法益则可能还包括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斡旋受贿的保护法益是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不可收买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
关键词: 受贿犯罪;保护法益;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DOI:
基金资助:
文章地址:https://www.ccnpub.com/yuyind-2-99594

版权所有 © 2025 世纪中文出版社  京ICP备202408603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