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报

法学学报

《法学学报》系开放获取期刊,主要刊登法学领域内的相关论文。本刊支持思想创新、学术创新,倡导科学,繁荣学术,集学术性、思想性为一体,旨在给世界范围内的科学家、学者、科研人员提供一个传播、分享和讨论法学领域内不同方向问题与发展的交流平台。
ISSN: 3078-9486
qikan19@ccnpub.com
(邮箱投稿时,请说明投稿期刊名)

《法学学报》在线投稿系统

*文章题目:
*作者姓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备      注:

*上传稿件:

支持上传.doc,.docx,.pdf,.txt,.wps文件

投稿须知:

1、审稿结果将于1~7个工作日以邮件告知,请注意查收(包含录用通知书、审稿意见、知网CNKI查重报告)。

2、提交投稿后,若7个工作日之内未接到录用通知,则说明该文章未被录用,请另投他刊。

3、凡投寄本刊稿件,如在内容上有侵权行为或不妥之处,均应文责自负。本刊有权对来稿进行文字编辑、加工和修改,如不同意,请附说明,以便妥善处理。

4、多作者文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通知用稿后不再改动。

5、凡投往本刊稿件一经录用发表,其版权归本刊所有。

6、本刊已全文录入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如作者不同意被收录,请提前申明,未申明者,本刊一律视为同意被收录。

7、请勿一稿多投。



提示文字!

注:我们将于1~7个工作日告知您审稿结果,请耐心等待;

您也可以在官网首页点击“查看投稿进度”输入文章题目,查询稿件实时进程。

司法无言之知的转化机制及其优化——案例研究的知识社会学反思 下载:44 浏览:335
摘要:
作为勾连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智识一技术媒介,案例研究的引入和推广具有范式转型的意义。以知识社会学的视角观之,案例研究是司法运作中无言之知的转化机制,能够将大量默会的司法知识转化为足以在更为普遍意义上的可交流、分享的一般性命题,从而对司法实践具有智识指引价值,有助于推进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科学辩证关系的构建。案例研究的知识形态转化功能的顺利运转,丰富了法学人对于真实法律世界的理解,有助于司法实践的"地方性知识"升华为一般性命题,为日趋复杂的司法决策提供了崭新的实证进路。创造激励不足、知识转换成本过高、传布流播渠道有待拓宽导致案例研究的无言之知转化职能出现异化。应当从注重案例典型性、强化理论预设自觉意识、增强最终结论的普遍性、适时引入"他者"视角等层面入手,优化案例研究对于司法无言之知的转化机能,籍此完善法学研究的智识运行。
农村土地财产权益男女平等保障机制探讨 下载:24 浏览:250
摘要:
男女平等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一致要求。长期以来,农村女性土地财产权益平等保障机制频繁失灵,户外侵害屡禁不止,户内侵害不容忽视。侵害的根源在于制度供给不足,表现为身份障碍和权利属性不稳、权利主体不清、权益份额不明,最终导致救济不力。抵御户外侵害关键要消除身份障碍,摒弃身份唯一要求,解决农村女性土地财产权益往往牵涉不同家庭和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在农村土地产权"长期稳定"政策下,土地的社会功能也从保障型向财产型转化,当前改革可从财产法和生产经营角度解释土地承包家庭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土地承包家庭户可被视为经济学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别于婚姻家庭法上的家庭;从财产法角度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区分集体组织的政治成员和经济成员,从宽确认女性经济成员;不排除个体同时成为两个及以上家庭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抵御户内侵害关键是要"确权到人"。试点中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宅基地改革应借鉴、巩固和发展"确权到人"模式,明确个体的权利(权益)主体地位及份额。
“辑注”在清律学中的方法论价值及意义 下载:25 浏览:433
摘要:
"辑注"是中国古代经学注释的常用方法,律学家们也常用其注释律文。现代学者对辑注作品的关注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宏观性研究;另一类是微观性研究。清承明制,这种政治体制的承袭也决定了清初在立法上对明代法典的继承:明代大量的注律成果为清代"辑注"方法的出现提供可能;清代律学为"辑注"派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明清交替,私家注律却没有因此中断。在清朝,私家注律由于被国家认可,私家注律活动开始兴盛。清辑注律学一是通过"辑注"采纳明代精准实用的比附及量刑方案,二是通过"辑注"明确清人和明人在重难点律文解释上的分歧,三是通过"辑注"大力批判明人的注释错误将其方法论的价值推至实践。以清代"辑注"形式为视域,可以呈现出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和精神意蕴。在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上,从字词考据、文义疏解再到文理阐释,始终围绕罪与罚的精准性,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与传统汉语中的文义解释路径高度契合。
社会法学的法域、核心范畴及范畴体系 下载:50 浏览:286
摘要:
"社会法部门法说""社会安全法说"以及新行政法学对我国行政权干预经济社会之乱象解释无力。我国经济社会法律实践中的顽疾是行政干预而致的法定权利实有化程度低,需要借助"社会法法域说"。但是,因核心范畴研究欠缺,社会法学科能够表明自己独立存在和理论优势的范畴体系雏形尚不能建立,已深刻影响到社会法域内各部门法的独立学科定位。在社会法学核心范畴的证成上,我们不仅要秉持大陆法系的形式理性,注意社会法学核心范畴与其域内各部门法学核心范畴以及与法学核心范畴之间的逻辑关联,还应该特别研判社会法学核心范畴与社会法本位的区别、社会法域管制权与公法域统治权的区别。以公共管制权为逻辑起点,社会法学的范畴体系蔚然而成。
税法拟制条款的证成及反思 下载:62 浏览:440
摘要:
对于税法拟制的话题一直众说纷纭。之所以被各国税法所采用,是因为其背后既有现实需求的支撑,也有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实践中,拟制性条款能扩大税基、简便征管、防止避税行为的产生,将税务机关从"大量行政"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在理论上,税法拟制回应了征管便利之需求,是税收效率原则的具化,同时作为一种立法行为,其转换了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一种不可反驳之确定。但是,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扩张主义倾向,其内在的国库主义倾向应逐步向纳税人中心主义转变。税收效率原则并非是无远弗届的,应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受到税收法定与量能课税的限制,并引导税法拟制向更能保护纳税人利益的民生税法方向发展。
法学学报期刊指标
出版年份 :
2018-2025
发文量 :
683
访问量 :
156215
下载量 :
57821
总被引次数 :
607
影响因子 :
1.162
为你推荐

版权所有 © 2025 世纪中文出版社  京ICP备202408603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