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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行为“违法性”的双向证成——兼论自杀参与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下载:57 浏览:415
摘要:
司法案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表明,自杀参与行为的可罚性是无可规避的现实话题,刑法对自杀行为的定性关系着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认定,现有的"自杀合法说"以及"法外空间说"均不能为刑法处罚自杀参与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中西传统文化均反对率性自杀,自杀违反生命至上的伦理道德,从社会整体角度而言,也并非没有造成任何的法益侵害。对自杀行为的违法性诠释需要诉诸"规范违反说"背后的伦理基础。自杀的非理性因素决定了法律家长主义介入的合理性,这也是刑法可以对自杀行为进行否定评价的法理基础。然而,法律家长主义应当以普遍的公众意志为依据,并且应当限制在极为个别的领域内,即法律家长主义限制的是自我决定者本人的处分自由,应以善良风俗与处分的严重程度作为限制的依据。从"违法连带性"的法理来看,自杀参与行为正是借助自杀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得以处罚,但自杀行为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未达到刑事可罚之"量",从而不可罚。
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构成——以制度正当性为重心 下载:18 浏览:398
民法典物权编中让与担保制度的进路 下载:36 浏览:446
摘要:
消灭隐形担保应成为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构建的核心思路之一。基于此,采用占有改定这种伪公示方式的动产让与担保,或者缺乏公示的"后让与担保"不能进入民法典。但是,在证券交易中,现有的权利质权制度设计无法满足"强制平仓"的功能需求,有一定的必要引入让与担保制度;此外,让与担保制度也能起到缓和过于刚性的"禁止流质流押"规定的作用。未来民法典中让与担保制度的设计存在三条可行的进路:其一,在构建动产让与担保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全面承认让与担保制度;其二,仅在现行法存在有效公示制度的场合,通过特别法或者交易习惯有条件地承认让与担保制度;其三,完全否认让与担保制度,但是通过变通解释担保物权实现规则中的"变卖"制度解决"强制平仓"的问题,通过意思表示解释原理将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既有让与担保交易转换为其他有效交易。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演变:昨天、今天、明天 下载:63 浏览:438
摘要:
普通机器人、弱智能机器人、强智能机器人分别是普通机器人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强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从非智能到智能、从弱智能到强智能的"进化"史,其实是一部机器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逐步增强、人之意识与意志对"行为"的作用逐渐减弱的历史。人与机器人在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上的此消彼长的变化,从根本上影响着刑事风险的样态与刑事责任的分配。在普通机器人时代,经电脑编程后的普通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应为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设定相应义务,明晰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路径;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能够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独立作出决策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针对其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人类社会正处于承旧时代在前、启新时代于后的弱人工智能时代,回顾、梳理、展望人工智能与刑事责任的昨天、今天与明天,不仅可能,且意义重大。
依法治国语境下传统中国德治思想的价值转换 下载:51 浏览: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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