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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何以通约不同法系? 下载:24 浏览:244
摘要:
永佃权不是地方性知识,更非东方社会特有的制度现象。在广义并且侧重分割或双重所有的含义之下,永佃权这一制度独立于经济条件、历史传统而长期活跃于世界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众多法域之中,迥异的法律传统也无法改变永佃权通约不同法系的事实。人类心理的生物性积淀以及动产所有权的先发性使得土地所有权的建立完全模仿动产法律。土地作为权利客体的特殊性、权力治理的需求以及政治、公共职能对土地提出的要求使得土地所有权须承担多种制度功能。作为一种分割或双重所有的特殊形式,永佃权的制度设计以尊重多重价值而得以流行。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影响了成员权的实践,深厚历史积淀以及能在不同法系中的适用证明永佃权有着更大的制度空间。
从被动填空到主动选择:公司法功能的嬗变 下载:26 浏览:368
国企改革:股份制企业治理机制的中国式探索 下载:23 浏览:186
摘要:
股份制是为调和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所出现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克服私人资本局限的同时带来了"两权分离"问题。为了防范"两权分离"引发的管理者道德风险,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股份制企业治理机制。国有企业天然存在"两权分离"问题,我国选择股份制作为国企改革的路径,不是为了集聚社会资本,而是试图借助股份制企业的治理机制提高国企效率。但是,两种所有制之下形成的两种"两权分离"存在重大差异,简单的"拿来主义"是行不通的。在检讨西方产权理论的基础上,我国目前对国有股份制企业采取了"鸡尾酒式"的混合治理模式:通过立法拟制了国有产权主体,以大陆法系股份公司治理机制为蓝本,吸收、借鉴英美法系的某些制度,并将之与传统的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国企管理者特殊激励等做法相结合。总体上,应当认为当前股份制国企的治理实践是较为恰当、有效的"中国经验",但各项微观制度仍有待深入研究与完善。
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下载:43 浏览:387
摘要:
智能机器人是由程序设计和编制而成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和学习能力,同时能够自主思维、自发行动的非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差异在于其不具有生命体,智能机器人与动物的差异在于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与普通机器人的差异在于其可能超越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产生独立的意识和意志。不排除智能机器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分为两种: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与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外。在程序设计和编制范围内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行为是按照人类的意识和意志,应当将智能机器人看作人类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智能机器人可能超越程序的设计和编制范围,按照自主的意识和意志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完全可能成为行为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反恐刑法立法的“预防性”面向检视 下载:64 浏览:457
摘要:
恐怖活动犯罪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难题,社会的变迁进一步加剧了恐怖活动犯罪的影响,总体上使得恐怖活动犯罪的防控态势愈加严峻。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反恐刑法体系呈现出"预防性"的特征和趋势,形成了典型的预防性反恐罪名群。预防性反恐罪名群虽然契合了当前的反恐政策需要,但在适用上存在潜在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发挥司法的理性和智慧,准确甄别"预防性"面向的潜在风险,使反恐罪名体系在兼顾自身逻辑自洽的同时,与整个刑法体系保持协调、统一。因此,在罪名体系的判断中,要准确、充分且避免重复评价,理顺罪名间的关系;在行刑定量配置中,要克服界限模糊不清的弊病,出台统一的入罪标准;在各罪形态把握中,要慎重分析行为形态,不能忽略未完成形态而一概以既遂处理;在罪名主观判断中,要注意恐怖主义等核心概念的确定性与相对性,注重对犯罪故意、犯罪目的的判断和证明,既不能客观归罪,也要避免主观归罪,真正区分好恐怖主义与其裹挟的正当的宗教教义,从思想根源上切断其为祸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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