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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情况”应限于法律过时——以《立法法》第45条第2款第2项与第104条为分析基础 下载:38 浏览:284
《监察法》实施过程中监察建议的制度建构 下载:55 浏览:412
摘要:
在监察实践中,监察建议被普遍采用,但《监察法》只规定了监察建议的制度框架,无法满足实践需求。目前依托监察机关权威的实施方式,不仅存在规范性问题,而且极有可能使"建议"异化为"命令",从而导致腐败问题治理缺乏长效机制。为确保监察机关正当有效地介入被建议单位的改善过程,监察建议的职权行为亟需制度规范。监察建议的功能在于,在恪守监察职权界限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将对"人"监察延伸至对"事"监督。以此为逻辑起点,监察建议制度构造应从三个方面重点展开:设置以建议权限为基础的启动程序,防止监察建议越界;建立监察机关和被监察单位的沟通和反馈机制,在尊重被建议方职权的前提下增强对存在问题的共同理解;构造以"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拒绝执行监察建议"为核心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监察建议的合法化运行效果。
系统论视野中司法与媒体间的技术格局 下载:60 浏览:479
论版权法上的功能性原则 下载:94 浏览:515
数罪并罚后再犯新罪的罪刑失衡及其教义学出路 下载:89 浏览:525
摘要:
剩余刑期长于20年的被执行人再犯新罪,若剩余刑期与新罪宣告刑之和不满35年,依传统理解,新执行刑期将短于剩余刑期。此种再次并罚中罪刑失衡的原因,首先在于立法分档设置有期徒刑使新总和刑期可能短于先前的总和刑期;其次,《刑法》第69条之并罚规则系以一次并罚为模型而设计,依《刑法》第71条之指引而在再次并罚情形适用该等并罚规则时,会变造"总和刑期"及"数刑"的内涵,致其失灵;最后,《刑法》文本容易让人认为应以执行刑为基础确定总和刑期。为避免此种罪刑失衡,"总和刑期"应理解为各罪宣告刑之和;先前判决对执行刑的决定则要求新执行刑不得短于剩余刑期,且不得长于后者与新罪宣告刑之和。应当分别依据立法要求与司法限制确定新的执行刑期范围,再求其交集,务须避免数罪并罚过程中常见的数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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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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