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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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3078-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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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情况”应限于法律过时——以《立法法》第45条第2款第2项与第104条为分析基础 下载:38 浏览:284
摘要:
《立法法》第45条第2款第2项规定,如果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在第104条明确了"两高"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学术界对"新的情况"的理解存在"过严"和"过宽"的立场,它们都忽略了法律过时和法律滞后这两种"新的情况"的区分。实际上,《立法法》中"新的情况"应当限制在法律过时领域排除法律滞后。由于法律过时在认定依据上具有复杂性,在处理时应当诉诸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和"两高"应当认真对待《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提案权,以便协同应对当下中国日益突出的法律过时现象。
《监察法》实施过程中监察建议的制度建构 下载:55 浏览:412
摘要:
在监察实践中,监察建议被普遍采用,但《监察法》只规定了监察建议的制度框架,无法满足实践需求。目前依托监察机关权威的实施方式,不仅存在规范性问题,而且极有可能使"建议"异化为"命令",从而导致腐败问题治理缺乏长效机制。为确保监察机关正当有效地介入被建议单位的改善过程,监察建议的职权行为亟需制度规范。监察建议的功能在于,在恪守监察职权界限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将对"人"监察延伸至对"事"监督。以此为逻辑起点,监察建议制度构造应从三个方面重点展开:设置以建议权限为基础的启动程序,防止监察建议越界;建立监察机关和被监察单位的沟通和反馈机制,在尊重被建议方职权的前提下增强对存在问题的共同理解;构造以"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拒绝执行监察建议"为核心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监察建议的合法化运行效果。
系统论视野中司法与媒体间的技术格局 下载:60 浏览:479
摘要:
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关系表征着司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现实指标。近年来颇富争议性的热点案例,映射出该种关系的高度复杂性,其逻辑结构与问题节点亟待厘清。在此,以卢曼为代表的系统论社会学是具有突出解释功能与指涉效力的理论工具。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指出,为了在环境中保持自身,系统在运作上必须具有规范闭合性,这是其认知开放性的前提。以此为理论基础,应当认识到,司法与媒体分别代表着当代社会两种具有独立逻辑的功能系统,必须在二者间建构合理的结构耦合关系。其中的技术核心在于充分维护司法论证环节的规范闭合性,以此保证法律系统自身符码与纲要的运作有效性。
论版权法上的功能性原则 下载:94 浏览:515
摘要:
作为区分版权客体与实用专利客体的沟渠原则,功能性原则是版权法上隐藏在思想观念与表达二分法、合并原则、必要场景原则等概念下的重要制度,它是版权客体扩张至功能性、实用性作品等非纯文学艺术作品类型后,用于确定版权保护范围的过滤审查与门槛标准。功能性原则区分事实功能性与法律功能性,应坚持"技术功能性决定的表达"这一法律功能性的判断标准。实用艺术作品是适用功能性原则的典型,应该区分事实功能性(实用功能)与独创性的不同作用,也应以法律功能性确定可分离性标准的具体含义。将功能性原则独立且明确地予以界定,具有统一各种法律理论并使其简化的效果,能够有力地维护版权制度的协调发展。
数罪并罚后再犯新罪的罪刑失衡及其教义学出路 下载:89 浏览:525
摘要:
剩余刑期长于20年的被执行人再犯新罪,若剩余刑期与新罪宣告刑之和不满35年,依传统理解,新执行刑期将短于剩余刑期。此种再次并罚中罪刑失衡的原因,首先在于立法分档设置有期徒刑使新总和刑期可能短于先前的总和刑期;其次,《刑法》第69条之并罚规则系以一次并罚为模型而设计,依《刑法》第71条之指引而在再次并罚情形适用该等并罚规则时,会变造"总和刑期"及"数刑"的内涵,致其失灵;最后,《刑法》文本容易让人认为应以执行刑为基础确定总和刑期。为避免此种罪刑失衡,"总和刑期"应理解为各罪宣告刑之和;先前判决对执行刑的决定则要求新执行刑不得短于剩余刑期,且不得长于后者与新罪宣告刑之和。应当分别依据立法要求与司法限制确定新的执行刑期范围,再求其交集,务须避免数罪并罚过程中常见的数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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