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报
法学学报
《法学学报》系开放获取期刊,主要刊登法学领域内的相关论文。本刊支持思想创新、学术创新,倡导科学,繁荣学术,集学术性、思想性为一体,旨在给世界范围内的科学家、学者、科研人员提供一个传播、分享和讨论法学领域内不同方向问题与发展的交流平台。

ISSN: 3078-9486

《法学学报》在线投稿系统

*文章题目:
*作者姓名: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备      注:

*上传稿件:

支持上传.doc,.docx,.pdf,.txt,.wps文件

投稿须知:

1、审稿结果将于1~7个工作日以邮件告知,请注意查收(包含录用通知书、审稿意见、知网CNKI查重报告)。

2、提交投稿后,若7个工作日之内未接到录用通知,则说明该文章未被录用,请另投他刊。

3、凡投寄本刊稿件,如在内容上有侵权行为或不妥之处,均应文责自负。本刊有权对来稿进行文字编辑、加工和修改,如不同意,请附说明,以便妥善处理。

4、多作者文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通知用稿后不再改动。

5、凡投往本刊稿件一经录用发表,其版权归本刊所有。

6、本刊已全文录入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如作者不同意被收录,请提前申明,未申明者,本刊一律视为同意被收录。

7、请勿一稿多投。



提示文字!

注:我们将于1~7个工作日告知您审稿结果,请耐心等待;

您也可以在官网首页点击“查看投稿进度”输入文章题目,查询稿件实时进程。

  •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价值功能转向 下载:58 浏览:324
  • 黎江虹 沈斌 《法学学报》 2019年6期
  • 摘要:
    地方税收立法权以财政功能为价值定位实为理论之谬误,对地方税收立法权之制度建设与行权实践指引乏力。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实际价值真空状态滋生了地方税收立法授权与行权实践中的无序与异化现象。纳税人的税收给付能力因征税客体负税能力的地域差异而存在不同,中央税收立法体制无法对此予以回应的功能缺陷彰显了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功能的不可替代性,量能平等负担应当归为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首位价值功能。在量能平等负担视域下重构地方税收立法权制度需要根据征税客体负税能力的地域差异度来确定立法授权范围,明确地方税收立法的执行性立法性质,选择法条授权方式,遵循授权明确性原则,同时配置有效的授权立法监督控制机制。房产税的立法设计可以体现地方税收立法权以量能平等负担为价值定位对具体税种立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 论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必要性——以防御性司法保护的特别功能为中心 下载:25 浏览:349
  • 金印 《法学学报》 2019年6期
  • 摘要:
    若从功能的角度观察诉权体系,债务人异议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反对之诉":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赋予强制执行力,为强制执行提供法律基础;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则在于剥夺强制执行力,抽离强制执行的法律基础。债务人异议之诉可以剥夺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力,是防御性司法保护的具体体现。相比于事后补救性的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只能回复或矫正不当执行的后果,债务人异议之诉具有事中甚至事前的防御功能,可以阻止不当执行本身的推进或启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建立防御性的债务人异议之诉,不仅在于该诉可以为现有诉权体系带来额外收益,而且在于体系思维要求民事诉讼法在执行前或执行中及时有效地保护债务人的实体法律地位。债务人异议之诉作为新的诉讼机会,不仅不会增加反而可以在多个层次减轻法院的审判或执行负担。此外,债务人异议之诉也不会影响执行效率或者沦为债务人拖延执行的手段。服务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临时性救济措施会在一定条件下拖延执行,但这是体系视角下执行程序必须忍受的副作用。
  • 监察刑事调查权的程序重塑 下载:19 浏览:195
  • 倪铁 《法学学报》 2019年6期
  • 摘要:
    通过一系列立法工作的推进,我国逐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时代的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提供了法律支撑,在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国家权力运作与被调查人的程序权利、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公众监督权等之间已形成富有张力的制衡格局。但是,在制度实践中,仍然存在调查权程序结构失衡的问题:组织布局不均衡、程序主体权能不平衡、阶段性程序设计失衡。为此,有必要在体制调整和法制改革中均衡推进调查主体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均衡配置调查程序主体之间的权能、重构调查程序内部的阶段性流程、进一步强化调查程序主体权利对权力的动态均衡。
  • 数罪并罚后再犯新罪的罪刑失衡及其教义学出路 下载:89 浏览:508
  • 袁国何 《法学学报》 2019年5期
  • 摘要:
    剩余刑期长于20年的被执行人再犯新罪,若剩余刑期与新罪宣告刑之和不满35年,依传统理解,新执行刑期将短于剩余刑期。此种再次并罚中罪刑失衡的原因,首先在于立法分档设置有期徒刑使新总和刑期可能短于先前的总和刑期;其次,《刑法》第69条之并罚规则系以一次并罚为模型而设计,依《刑法》第71条之指引而在再次并罚情形适用该等并罚规则时,会变造"总和刑期"及"数刑"的内涵,致其失灵;最后,《刑法》文本容易让人认为应以执行刑为基础确定总和刑期。为避免此种罪刑失衡,"总和刑期"应理解为各罪宣告刑之和;先前判决对执行刑的决定则要求新执行刑不得短于剩余刑期,且不得长于后者与新罪宣告刑之和。应当分别依据立法要求与司法限制确定新的执行刑期范围,再求其交集,务须避免数罪并罚过程中常见的数理错误。
  • 《监察法》实施过程中监察建议的制度建构 下载:55 浏览:400
  • 谭家超1,2 《法学学报》 2019年5期
  • 摘要:
    在监察实践中,监察建议被普遍采用,但《监察法》只规定了监察建议的制度框架,无法满足实践需求。目前依托监察机关权威的实施方式,不仅存在规范性问题,而且极有可能使"建议"异化为"命令",从而导致腐败问题治理缺乏长效机制。为确保监察机关正当有效地介入被建议单位的改善过程,监察建议的职权行为亟需制度规范。监察建议的功能在于,在恪守监察职权界限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将对"人"监察延伸至对"事"监督。以此为逻辑起点,监察建议制度构造应从三个方面重点展开:设置以建议权限为基础的启动程序,防止监察建议越界;建立监察机关和被监察单位的沟通和反馈机制,在尊重被建议方职权的前提下增强对存在问题的共同理解;构造以"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拒绝执行监察建议"为核心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监察建议的合法化运行效果。
  • 论版权法上的功能性原则 下载:94 浏览:501
  • 梁志文1,2 《法学学报》 2019年5期
  • 摘要:
    作为区分版权客体与实用专利客体的沟渠原则,功能性原则是版权法上隐藏在思想观念与表达二分法、合并原则、必要场景原则等概念下的重要制度,它是版权客体扩张至功能性、实用性作品等非纯文学艺术作品类型后,用于确定版权保护范围的过滤审查与门槛标准。功能性原则区分事实功能性与法律功能性,应坚持"技术功能性决定的表达"这一法律功能性的判断标准。实用艺术作品是适用功能性原则的典型,应该区分事实功能性(实用功能)与独创性的不同作用,也应以法律功能性确定可分离性标准的具体含义。将功能性原则独立且明确地予以界定,具有统一各种法律理论并使其简化的效果,能够有力地维护版权制度的协调发展。
  • 系统论视野中司法与媒体间的技术格局 下载:60 浏览:465
  • 陈征楠 《法学学报》 2019年5期
  • 摘要:
    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关系表征着司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现实指标。近年来颇富争议性的热点案例,映射出该种关系的高度复杂性,其逻辑结构与问题节点亟待厘清。在此,以卢曼为代表的系统论社会学是具有突出解释功能与指涉效力的理论工具。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指出,为了在环境中保持自身,系统在运作上必须具有规范闭合性,这是其认知开放性的前提。以此为理论基础,应当认识到,司法与媒体分别代表着当代社会两种具有独立逻辑的功能系统,必须在二者间建构合理的结构耦合关系。其中的技术核心在于充分维护司法论证环节的规范闭合性,以此保证法律系统自身符码与纲要的运作有效性。
  • “新的情况”应限于法律过时——以《立法法》第45条第2款第2项与第104条为分析基础 下载:38 浏览:273
  • 汤善鹏 《法学学报》 2019年5期
  • 摘要:
    《立法法》第45条第2款第2项规定,如果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在第104条明确了"两高"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学术界对"新的情况"的理解存在"过严"和"过宽"的立场,它们都忽略了法律过时和法律滞后这两种"新的情况"的区分。实际上,《立法法》中"新的情况"应当限制在法律过时领域排除法律滞后。由于法律过时在认定依据上具有复杂性,在处理时应当诉诸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和"两高"应当认真对待《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提案权,以便协同应对当下中国日益突出的法律过时现象。
  • 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冲突与立法选择 下载:22 浏览:313
  • 谢鸿飞1,2 《法学学报》 2019年4期
  • 摘要:
    安全保障义务人依《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承担的补充责任无法纳入多数人侵权之债的任何形态,颇具中国特色。补充责任兼具侵权责任成立要件和责任形态两种功能,在第三人可承担侵权责任时,补充责任违反了自己责任原理,也弱化了安保义务人恪尽义务的动机。补充责任及责任人的追偿权均无法用外部体系解释,而只能诉诸内部体系,需权衡的因素包括安保义务的准公法义务特性、补充责任中危险的程度、故意侵权强烈的反社会性、完全赔偿等。在立法论上,若维持补充责任,应将其限定为第三人故意侵权情形,同时承认补充责任人对故意侵权人的追偿权。但更理想的方案是故意侵权的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承担混合责任,即第三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并对安保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立法无法提供补充责任和第三人侵权的一般规则,只能作类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体现了立法者特殊的价值决断,应优于《合同法》第121条适用,后者应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但书,以明确私法内部规则的适用顺序;为避免无益的法律适用冲突,《合同法》第302条应予废除。
  • 损害概念的变迁及类型建构——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为视角 下载:78 浏览:350
  • 李昊 《法学学报》 2019年4期
  • 摘要:
    我国现行法上的损害概念是在具体损害项目的累积中构建起来的,目前的民法典编纂应当在财产损害领域构建统一的损害概念,精神损害则由于非财产损害赔偿法定、数额酌定的特点无需进一步抽象化。统一的损害概念仍应坚持传统的"差额说"并加以改进,以损害事件发生后的现实状态与假如没有损害事件发生时的应有状态之间的"状态差额"作为其概念基础。这种统一财产损害概念的形成具有统合力和创造力,既可以整合现有的损害赔偿规则并促进其完善,还能解决交易性贬值、物的使用可能性丧失等特殊损害类型的难题。同时,在我国以法定损害项目作为损害额的裁判标准,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逐渐固化的背景下,创设统一的损害概念也可以更好地应对未来产生的损害新类型。生态损害的概念也可以通过增加拟制条款的方式纳入民法典统一的损害概念中。此外,从民法典的外部体系看,在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的背景下,统一的损害概念可以为侵权责任编与合同编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配置提供基础。
  • 基于得利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规范再造 下载:61 浏览:480
  • 张家勇 《法学学报》 2019年4期
  • 摘要:
    在我国现行法上,不法得利被作为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损害赔偿额的替代计算方式,这使得基于得利的损害赔偿仅仅成为补偿性或返还性损害赔偿之表现形式,其通过惩罚牟利性侵权行为而发挥的预防功能则被不当遮蔽。为了正确认识基于得利之损害赔偿的规范价值,必须依照得利与损害的相关性进行规范再造。在得利超出损害时,剥夺性损害赔偿须作为传统责任类型构成原理之例外获得特别确认,在体系上应将其纳入侵权赔偿规范,以避免对无因管理法和不当得利法内在逻辑连贯性的扰乱;在适用要件上,为避免过罚失当,应将恶意的牟利性侵权行为作为规范对象。同时,因其兼具补偿性/返还性与惩罚性,无法与补偿性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并用。在惩罚性赔偿金适用于限定性特殊情形的制度背景下,剥夺性损害赔偿作为制裁牟利性侵权行为的法律工具,具有损害赔偿一般规范的地位。
  •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逻辑 下载:32 浏览:283
  • 彭錞 《法学学报》 2019年4期
  • 摘要:
    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出现"不足"和"过剩"现象。前者表现为公开实效不彰,后者指公开申请权滥用,由此导致对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违反宪法逻辑的批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基础是参与民主原则。宪法定位上,其基本性质对应参与民主,而非代议民主;核心功能指向民主参政,不限于维权救济;内在限度追求理性有序,避免过犹不及。宪法展开方面,该制度反映人民的4种主权者地位。在此视野下,现行制度在设计上整体符合宪法逻辑,"不足"和"过剩"的根源在于其实际运行未能落实其宪法基础和定位。从宪法展开的角度考察,此轮修法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内部管理信息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与数据开放衔接与协调,以及公民就不当公开或错误信息提起行政诉讼等问题上仍有待完善。
  • 论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雇 下载:49 浏览:402
  • 王倩 《法学学报》 2019年4期
  • 摘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的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雇不应被解读为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不论是从基于劳动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的本质考察,还是从关系契约理论的角度切入,对无过错解雇的限制尺度都应该适中。就解雇前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还是拥有单方变更权,立法和司法存在明显的冲突,而制度安排过于刚性也易导致劳动关系破裂,不妨可考虑设置类似"变更解雇"制度加以解决。经济性裁员与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者往往在实践中被"化整为零"为后者,为了避免经济性裁员规制目的落空,可考虑采用"分离"或"整合"的解决路径。
  • 投资协定“征收补偿款额仲裁条款”的解释分歧及中国应对 下载:44 浏览:343
  • 黄世席 《法学学报》 2019年3期
  • 摘要:
    "北京城建诉也门案"和"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诉蒙古案"虽皆对中国投资协定中的"征收补偿款额仲裁条款"作出了解释,但得出的仲裁裁决结果却截然相反,由此反映出国际投资仲裁庭对于类似条款的不同解释会影响到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投资争端解决以及中国投资协定中类似条款的解释问题,并可能对中国国际投资政策的修改和完善产生影响。鉴于此,中国政府应在坚持狭义解释的基础上加快对国际投资协定的改革,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其为得到对己有利的广义解释,可在投资前进行投资重组以便挑选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条约。
  • 法官责任制度的司法化改造 下载:50 浏览:70
  • 方乐1,2,3,4 《法学学报》 2019年3期
  • 摘要:
    中国的法官责任制改革,尽管在制度的设计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容。这种"司法化"不足的改革局面,不仅会制约改革举措的实施效果,也会影响改革方案的后续推出,还会使得制度改革的意义被冲击甚至被抵消。要确保法官责任制改革积极效果的发挥,就必须要正视当下中国法院的制度角色和制度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始终坚持以司法化的标准和方式来解决法官责任的制度配置问题,通过法官责任的司法化认定以及问责机制的司法化改造,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引入竞争性因素和激励性机制来调整以往司法责任管理过度依赖惩罚性资源的模式,才能将法官责任从司法责任的整体性裹挟中适度剥离出来,建立起既符合当下中国司法国情又能够确保司法权有序运转的法官责任制度。
  • 民法典编纂中自然人行为能力认定模式的立法选择——基于个案审查与形式审查的比较分析 下载:67 浏览:373
  • 彭诚信 李贝 《法学学报》 2019年3期
  • 摘要:
    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认定上,我国现行法律、审判实践以及学者观点都在意思能力的形式审查和个案审查之间摇摆不定。事实上,无论是形式审查还是个案审查都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弊端,一种理想的行为能力认定模式应当是兼顾两者的"双轨制":以意思能力的法律拟制为原则,并辅之以意思能力的个案审查作矫正。为了在未来民法典中落实行为能力认定模式的"双轨制",需要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拟制规则作出区别对待,将其改造为受保护人单方面的特权规则。同时,在个案行为能力的判断时,应结合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生活之关联性、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以及法律行为内容的公平性等要素综合考量。
  • 论客户期货交易保证金的信托法律构造 下载:73 浏览:435
  • 樊健 《法学学报》 2019年3期
  • 摘要:
    现行期货法规规定客户期货交易保证金为客户所有。该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保证金不独立于客户,一旦客户破产或被强制执行等,期货公司将遭受巨额损失。此外,该规定也无法确保期货公司对于客户佣金债权的优先性,而当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时,客户只能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应当将客户期货交易保证金定性为信托财产,此与融资融券中的交易保证金类似。交易保证金的信托财产定性除了能够确保保证金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之外,在保证金孳息的归属确定、期货公司的优先权、客户权益保护以及填补相关规定不足方面也更具优越性。
  • 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 下载:25 浏览:226
  • 王衡1,2 肖震宇2 《法学学报》 2019年3期
  • 摘要: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正在发挥关键作用。由于WTO多边贸易谈判的停滞,近年来区域主义开始盛行,并催生出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发达经济体加大了推进自由贸易协定的进程,所形成的自贸协定范式可能深刻变革未来的知识产权规则。受此影响,"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是否以及如何形成自身范式便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一方面,已形成成熟范式的欧美自贸协定具有显著的超WTO水平特征,并且强调执行机制。随着美欧知识产权规则总体趋向统一,"超TRIPS规则"有逐渐上升为国际规则之趋势;另一方面,中国尚未形成自贸协定范式,现有协定大体采WTO标准,未来可考虑建立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本,在此过程中,应认真分析"超TRIPS规则"可能对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影响及其正当性问题,同时处理好法律移植与自主规则创新的关系。
  • 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构成——以制度正当性为重心 下载:18 浏览:386
  • 张双根 《法学学报》 2019年2期
  • 摘要:
    学界通说以物权的绝对排他效力为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基础,但究竟如何论证,物权公示要素在物权变动中又应承担何种要件功能,学理上并未有深论。物权法践行公示原则,源于物权交易中物权取得人交易安全的保护需求,该需求一方面在于防避他人之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又在于确保自己之善意取得。落实于物权变动构成的制度设计,则以公示要素作为其生效要件为最佳的法政策设计。物权公示原则能否贯彻到底,在根本上又取决于适格的公示手段选择与设计。占有因其天然的缺陷实不足以担此大任,因此就动产物权变动之公示规范而言,应另行寻找其阐释基础。
  • 自杀行为“违法性”的双向证成——兼论自杀参与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下载:57 浏览:403
  • 朱彦 《法学学报》 2019年2期
  • 摘要:
    司法案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表明,自杀参与行为的可罚性是无可规避的现实话题,刑法对自杀行为的定性关系着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认定,现有的"自杀合法说"以及"法外空间说"均不能为刑法处罚自杀参与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中西传统文化均反对率性自杀,自杀违反生命至上的伦理道德,从社会整体角度而言,也并非没有造成任何的法益侵害。对自杀行为的违法性诠释需要诉诸"规范违反说"背后的伦理基础。自杀的非理性因素决定了法律家长主义介入的合理性,这也是刑法可以对自杀行为进行否定评价的法理基础。然而,法律家长主义应当以普遍的公众意志为依据,并且应当限制在极为个别的领域内,即法律家长主义限制的是自我决定者本人的处分自由,应以善良风俗与处分的严重程度作为限制的依据。从"违法连带性"的法理来看,自杀参与行为正是借助自杀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得以处罚,但自杀行为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未达到刑事可罚之"量",从而不可罚。
加入编委加入审稿人
法学学报  期刊指标
出版年份 2018-2025
发文量 683
访问量 156215
下载量 57821
总被引次数 607
影响因子 1.162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