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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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3078-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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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刑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 下载:62 浏览:401
  • 吴允锋 《法学学报》 2018年10期
  • 摘要:
    人工智能应当同时具备经过人脑编程、拥有人脑部分功能和可以辅助、代替人脑处理相关事物三个基本特征。以人工智能在侵财犯罪中的不同作用为标准,可将侵财犯罪划分为以人工智能为犯罪对象的侵财犯罪和以人工智能为犯罪主体的侵财犯罪两类。对于前者的定性,并非"非盗即骗"。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人工智能为犯罪对象的侵财行为均认定为诈骗类犯罪,亦有一定欠妥之处。而对于后者,即以人工智能为犯罪主体的侵财犯罪的认定,我国法律目前尚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单纯的刑法解释已经无法适应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的定性与处理,对相关问题的定性分歧,已对刑法理论造成了冲击,刑事立法活动的启动迫在眉睫。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从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一是应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人工智能作为犯罪主体时的情形,并设置相应的法定刑;二是应在刑法分则中增补相关罪名,为刑法理论的定纷止争和相关司法适用的统一提供更为精准且及时的指导。
  • 刑法教义学视野下法益原则的畛域 下载:54 浏览:366
  • 高巍 《法学学报》 2018年9期
  • 摘要:
    法益原则有批判立法的功能,也有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功能。在刑法教义学领域,法益原则不能推导出抽象危险为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法益原则缺乏构成要件要素的体系性定位,也不能依据不成文构成要素理论提供支撑,更不能基于个案正义破坏法的安定性。在违法判断阶段,法益原则缺乏成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体系定位,且不能借助法益原则扩张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的范围。因此,刑法教义学领域中的法益原则应当以方法论上的法益概念为基础,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以实现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功能。具体到抽象危险犯中,法益原则可以通过对不同侵害法益类型的厘定和识别,实现对抽象危险犯的既有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的机能。
  • 《周礼》所确立的诉讼程序考论 下载:64 浏览:398
  • 程政举 《法学学报》 2018年9期
  • 摘要:
    《周礼》将狱讼案件分为刑罪案件和非刑罪案件两种。刑罪案件在听审程序上原则上实行两审制。刑罪案件一般由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初审,在查清事实、厘情罪名后在法定期间内将案卷材料、囚证等送交司寇,司寇在朝士的主持下在群士、群吏等官吏的参与下集体讨论议决;重大的刑罪案件在判决作出前,还需征询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小的刑罪案件由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专决,当事人不服乡士、遂士、县士、讶士专决的案件可在一定期间内向司寇乞鞫。非刑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具有听审主体多元、诉讼程序的非程式性和一审制等特点。
  • 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 下载:78 浏览:382
  • 王全兴 王茜 《法学学报》 2018年9期
  • 摘要:
    面对"互联网+"和平台经济给劳动法理论带来的挑战,仍有必要并且能够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劳动条件)相结合的本质来认识和判断"网约工"的劳动用工形式较之于西方国家在福特制转向后福特制背景下所形成的劳动法保护手段分层分类配置而保护范围不断扩宽的模式,我国现阶段"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问题陷入困境的关键性原因在于劳动法现行保护模式的不足,即保护手段缺少分层分类且保护范围偏窄。基于人格从属性到组织从属性再到经济从属性的内涵演变和外延扩宽思路,反思我国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践,并受境外劳动者保护的三元框架和采用多元且可选择的指标系列认定劳动关系的启示,我们需要从应然立法设计与当前现实应对两个维度来解决"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应然立法设计的任务在于,按照非典型劳动关系、准从属性独立劳动、独立劳动的分类,针对"网约工"的特殊需求,构建由劳动法、民法和社会保险法所组合的法律保护体系。当前的现实应对重点是,适度从宽认定劳动关系且谨慎选择保护手段,强化平台企业的责任,并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
  • 行政处罚应当设置“从重情节” 下载:25 浏览:169
  • 张淑芳 《法学学报》 2018年9期
  • 摘要:
    我国行政处罚法设立了行政处罚的"从轻情节"而未设立"从重情节"。无论从轻还是从重情节,都是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的合理运用,不能将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与行政权行使的不当性等同起来。未设置从重情节往往导致执法和审判难以把握处罚尺度。在立法已设置"从轻情节"的情形下,再设置"从重情节"能使立法更加规范,使处罚适用周延,使处罚制度均衡,使处罚操作科学。
  • 高利贷行为刑事规制层次论析 下载:33 浏览:495
  • 陶建平1,2 《法学学报》 2018年9期
  • 摘要:
    高利贷系超出法律保护限度的民间借贷,其本质是食利行为,即"以钱生钱"的资本性获益行为,其行为模式可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类。套路贷则是高利贷行为衍化异变后的一种类型化案件的俗称。笔者认为,此类行为虽然是高利贷行为的衍生,但与高利贷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基于高利贷行为的内涵、衍化及类型化区分,深入解析涉高利贷行为刑事规制,对高利贷及其异变行为刑事规制的层次逻辑进行深入论析。
  • 论公共管制权——构成社会法核心范畴的新型国家权力 下载:53 浏览:155
  • 钱叶芳 《法学学报》 2018年9期
  • 摘要:
    现代国家干预从立法权干预开始,随后发展为管制权干预,并从微观规制演化至宏观调节。公共管制权具有历史的动态的正当性,并获得了多学科的理论支撑公共管制权的演变打破了传统公法与私法的二元法律结构,构成了第三法域社会法的核心范畴,并使得私法社会化、公法社会化与社会法之间的界分成为可能国家经济社会职能不能以政治职能的方式去执行,这是中外历史给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将管制经济社会的法律一并交与政治行政系统执行,行政管理权与公共管制权不分,或许是迄今体制改革效果不彰的根本原因。法学界应当抛弃地盘意识,深入三元法律结构理论的研究,推动国家的职能分离从而真正实现国家活动的法治化。
  • 论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从HashFast管理人诉Marc Lowe案谈起 下载:24 浏览:263
  • 赵磊 《法学学报》 2018年8期
  • 摘要:
    货币起源于物物交换,经济发展、相关科学技术创新对货币形式的变化起着决定性作用。货币形式不是谁的主观选择,而是在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下适应其所处时代交易方式的客观结果。货币形式的总体发展趋势是"脱实向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出现是大数据时代交易形式变革的必然结果。私人货币只在具有"货币认同"的群体内或者当事人之间,可以等同于法定货币,进而依照货币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私人货币不存在"货币认同",则可视其为一种无形资产,按照财产法规则处理。在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信息以及当事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比特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属于私法上的自我责任范畴。
  •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之辨——兼论增值税的形式主义 下载:66 浏览:364
  • 汤洁茵 《法学学报》 2018年8期
  • 摘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完成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资管产品业务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作为税负转嫁的间接税,增值税在确定纳税人资格时并不必如所得税那般须以实际受益人作为纳税人。尽管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资管资产的管理和处分,但将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会导致抵扣链条的断裂,增加各当事人的增值税负担,在根本上有违增值税的中性要求其实,对资管产品项目而言,其下财产具有集合性与独立性,项目投资活动具有存续性和盈利性,已具备增值税纳税人之主体资格,应当以资管产品项目本身作为独立的纳税人,管理人应仅为其代表机构,以项目的名义履行纳税义务。
  •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类型化方案 下载:84 浏览:468
  • 方乐1,2 《法学学报》 2018年8期
  • 摘要:
    "差异化"既是各级各地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基本特征,也是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所整体呈现出的现实状态这虽然反映出不同的法院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但这并非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所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因各个法院内部利益诉求的矛盾冲突所导致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法院审判权内部运行秩序混乱,才是审判委员会制度实践所展示的最大风险。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的问题并不是每个法院之间存在差异,而在于一个法院内存有明显的差异。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制度功能,就必须要忽视这种整体上的差异性,转而通过建构类型性的、差异化制度和机制来消除审判权运行的不确定性,通过"差异差异化"的方式来使得制度运行得以规范化。
  • 我国商事登记豁免制度的构建 下载:42 浏览:345
  • 肖海军 《法学学报》 2018年8期
  • 摘要:
    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应当从总体制度模式入手,改现行严格强制登记主义为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相结合,即在整体上将具规模、持续、稳定的营业(包括新型业态的营业)纳入法定商事登记范围的同时,将小规模、不持续、不稳定的民间营业之商事登记选择权交由营业当事人自主决定,由其根据自己的营业意愿与预期目标在进行利益权衡后作出自由选择、。因此,我国未来统一商事登记制度的构建应在总体延续并坚持强制登记主义及制度的前提下,适度引入任意登记主义及制度,创设商事登记豁免制度。
  • 三重场域下中国基层法官离职类型探讨 下载:49 浏览:253
  • 徐清 《法学学报》 2018年8期
  • 摘要:
    通过对基层法官为何离职这一组织现象的层层剖析,勾勒出当下中国基层法官日常生活中身处的三重场域及其生存状况。受到权力场域和社会场域的交互影响,司法场域中的基层法官只能拥有"有限"的司法判断权,既需要面对来自权力场域中的日常政治,又需要考虑并解决深嵌于社会场域中的各种人情世故,陷于法律人、公务员和社会人三种身份的定位混乱。相关调研分析表明,权力场域主导下的基层法官在行动中分别表现出了三种不同的角色和离职类型,分别是权力持有型法官的高原型离职、权力依附型法官的瓶颈型离职以及通常不会选择离职的权力边缘型法官。
  •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类型化思考 下载:352 浏览:338
  • 杨彩霞 《法学学报》 2018年7期
  • 摘要:
    在当前网络犯罪的高压态势之下,基于利益平衡观念部分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法义务逐渐成为各国发展的趋势。然而即便我国刑法作了共犯正犯化的突破规定,司法实践仍陷入争议不绝和乏例可陈的困局。其根源在于立法、理论和实践缺少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关注,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基础又缺乏普通认同定义的概念,应当由试图确切定义转向现象描述,在对其做广义理解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做法,宜以服务类型标准为主,辅之以服务对象与服务方式标准,将其区分为"为自己信息提供服务者"和"为他人信息提供服务者",其中后者又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网络存储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由于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的管控能力以及与违法网络用户的紧密程度不同,在维护网络秩序中所可能发挥的作用亦不同,因此应构建一套类型齐全、结构合理、轻重有序的义务体系,进而在明确各自义务范围的基础上明晰其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模式与边界。
  • 环境污染侵权中预防性请求权的解释与适用 下载:25 浏览:292
  • 马强伟 《法学学报》 2018年7期
  • 摘要: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1条,除了损害赔偿之外,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然而,从物权法中发展而来的预防性救济制度通常要求权利人对他人的妨害行为负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在权利人的容忍限度内限制其防御请求权的行使。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因素,在适用预防性救济制度时易生争议。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若事后仍面临侵权法上被禁止的风险显然不妥,在涉及生态利益保护时尤其如此。因此,在环境污染侵权中适用预防性救济应受一定的限制。此外,鉴于预防性救济制度对于物权之外其他法益的保护同样重要,应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1条的规定为基础,借鉴物权法中原有的制度框架,在侵权法中构建一般性的预防性救济制度。基于"共存共荣"的法理,权利人仅可请求禁止超出其容忍限度的行为。
  • 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下载:67 浏览:255
  • 易益典 《法学学报》 2018年7期
  • 摘要:
    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最重要的特点是有他人的行为介入和主要以不作为为表现形式,其因果关系体现为间接形态,认识上常常出现一些误区。这些误区集中表现为把犯罪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认识能力联系在一起,夸大因果关系在犯罪体系中的地位,停留在简单决定论的因果关系认识上。置于监督过失理论框架下,强调间接因果关系是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基础,采用形式符合性、充分关联性和中断性认定方法,是判断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基本路径。
  • 限缩与扩张:财产性利益盗窃与诈骗的界分之道 下载:55 浏览:278
  • 马寅翔 《法学学报》 2018年7期
  • 摘要: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应当承认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和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完全一致。尽管两者均体现为对他人财产支配领域的破坏,但实体财物盗窃的行为构造是拿走,而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则是僭权。前者的表现方式是占有的破坏与新建,后者则是权利的消灭与再造。在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时,通常并不存在僭权行为,因而无法认定为盗窃。由于我国的刑法规定并不要求行为人与被骗者必须存在交流沟通,可以运用预先推定的同意理论来解决被骗者必须是自然人的问题,从而将上述行为作为诈骗类犯罪来处理。当既存在非法获取相关信息数据的行为,又存在使用行为时,由于后行为才会导致被害人财产的直接减损,以诈骗类犯罪处理更为妥当。
  •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破产处置 下载:53 浏览:326
  • 刘冰 《法学学报》 2018年7期
  • 摘要: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社会性和财产性双重价值,在破产中处置土地经营权的财产价值,常常受到社会性价值的掣肘,致使土地经营权的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之间形成冲突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趋势不可阻挡,以农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经营主体,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市场经营充满风险,当其经营陷入危机引入破产制度解决债务问题时,需要妥善处置土地经营权社会性价值与破产法立法宗旨的矛盾建议给予以土地经营权出资的农民附条件的优先权和选择权,优先权和选择权的设置是有偿且自愿的,在农民遭遇投资失败导致失去土地时,可以行使优先权或选择权重新购回土地。
  • 平衡思维与刑法立法的科学化 下载:26 浏览:278
  • 付立庆 《法学学报》 2018年6期
  • 摘要:
    刑法立法本身不能追求绝对和片面,而应该寻求一种平衡。中国刑法立法平衡的基本方向是:回应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所带来的规范需求,在积极主义刑法观的指引下,严密法网,宽缓刑罚。具体展开上,这种平衡包括平等和均衡两个维度,并且是一种动态的、相对的平衡。由于未能很好贯彻平衡思维,现行刑法立法以及刑法修正过程中,仍旧充斥着各种不理性、欠科学的立法实践。要实现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就需要在入罪问题上保持必要性与可行性间的平衡,其中,必要性的问题是首要的。
  •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立法路径探讨 下载:26 浏览:375
  • 李激汉 《法学学报》 2018年6期
  • 摘要: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不仅在程序运行中面临人数众多带来的"集体行动问题",而且在实体裁判中也存在股东财产循环、净损害度量等影响裁判实体公正的现实问题。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立法过程中,虽然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与应对影响裁判实体公正的现实问题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但原则上仍应以积极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作为立法的基本导向。考虑到我国司法体制的实际状况,立法对投资者人数众多带来的"集体行动问题"不宜采取"选择性激励"律师之手段,而应以替代性措施加以解决。
  • 行政监察职能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的整合 下载:32 浏览:169
  • 江利红 《法学学报》 2018年6期
  • 摘要:
    当前正在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在合并行政监察机关等部门的基础上成立监察委员会,并将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行政监察包括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等3项职能。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决定或命令的情况以及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进行的日常性的内部监察活动。从监察委员会作为"专职反腐败工作机构"的性质定位,与监察对象之间的外部监督关系以及监察对象仅限于对人监督等特性来看,不宜整合这两种监察职能。行政廉政监察职能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定位等相适应,应当纳入监察委员会,但必须结合监察委员会的外部监督性以及监察对象的限定性,在监察范围、监察方式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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