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目标期刊

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利益分配——基于信义义务的制度方法 下载:86 浏览:481

潘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6期

摘要:
优先股跨越了股权与债权的边界。股债融合中股权与债权经济利益状态的趋同、组织法与合同法权利行使机制的交叉,带来了股东间复杂的利益竞争。优先股合同权利空间或是被组织挤压,或是在组织中膨胀,合同与组织陷入双重失序。优先股是股不是债,优先股合同权利的边界应在组织法的框架下划定。作为标准的信义义务制度匹配了金融工具创新以及公司法的授权性,其关键在于法官通过何种方法适用模糊的法律标准以及切入复杂的商事交易。通过董事决策程序引导、控制公司决策的公平性,是信义义务司法审查中首要与核心的方法论。结合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也可能通过计算分析和判断。由是,回应股债融合中的利益竞争,提升对信义义务制度的微观适应,一种可能的路径在于:程序层面,对公司治理中决策过程的认知从法律行为语境下的格式规范进化到商事交易语境下的程序公平;计算层面,在定量裁判思维下重新认识公司价值计算的意义。

公司治理中的控股股东及其法律规制 下载:26 浏览:222

赵旭东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8期

摘要:
中国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现行公司治理制度的重大缺陷是公司治理的法定主体与实际主体严重脱节,未将控股股东作为公司治理主体并忽略和放弃对其相应的法律规制。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向和出路是建构以控股股东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应顺应公司控股的股权结构和治理态势,围绕控股股东控制权的行使建构科学、合理、系统的法律规则,使其依法掌权行权,充分利用和发挥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独特的积极作用。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首先是遏制控制权的滥用,同时亦应合理引导和规范控制权的行使,由控股股东代行股东会职权的职权代行机制是创新公司治理制度、规范控制权行使的重要方式。

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下载:51 浏览:289

谢增毅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7期

摘要:
近年来,我国劳动者因在社交媒体发表言论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较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在劳动关系中也应得到保护。但劳动者言论自由与雇主的权利和利益有可能产生冲突,劳动者言论自由也应受到限制。从劳动法角度看,对劳动者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基础在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劳动者的言论自由与其忠实义务及雇主的权利和利益需要平衡。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考虑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行为的各种因素对其合法性作出判定。确立劳动者言论自由的边界需要在个案中考察劳动者社交媒体行为的"四要素",即行为是否符合雇主规章制度要求、行为动机、行为后果、行为情节以及相应的具体因素,从而判定劳动者行为是否损害雇主利益、违反忠实义务,并以此判定劳动者的社交媒体行为是否超出言论自由边界及是否合法。雇主对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应符合比例原则。

注意义务的规范本质与判断标准 下载:84 浏览:470

陈璇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期

摘要:
注意义务本质上是能力维持规范,其机能在于将行为人遵守行为规范的能力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因此,注意义务概念以行为人有遵守行为规范之心却无遵守行为规范之力为适用前提。从刑法目的、理论思维以及政策效果等方面综合分析,注意义务"标准人"的设定,只能以行为人本人的能力为基础。通过填充规范可以类型性地推断注意义务,也可以划定被容许的风险的边界,但行为人的能力始终是业务过失犯中判断注意义务违反性的"压舱石"。一方面,司法者需要借助个人能力关联性标准对填充规范加以甄别;另一方面,被容许的风险的成立,除了要求行为须符合填充规范,还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现实地处于欠缺结果避免能力的状态。

行政诉讼给付判决的构造与功能 下载:33 浏览:268

黄锴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2期

摘要:
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给付判决作扩张解释的现象,这将导致给付判决与其他判决类型在适用范围上发生重叠,致使新增给付判决的立法目的落空。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纠纷解决"的立法目的,塑造了"低强度审查模式—高强度审查模式"的司法审查强度区间,要求法院对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作出区分。履行判决原则上只能是程序性裁判。给付判决的制度功能在于确立实体性裁判的裁判方式,弥补履行判决在功能上的不足。现阶段,给付判决尚不能发挥"多用途武器"之功能,其适用空间应限于法律规范规定的给付义务、给付行政范畴内的给付义务、以金钱或财产为内容的给付义务。

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中的主体识别和义务设定 下载:78 浏览:492

高丝敏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1期

摘要:
在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下,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智能投资顾问取代自然人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意见,主要以金融从业者为规制对象的传统法律体系实际上被架空,从而导致义务主体虚无化和义务体系失灵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重构相关主体识别制度及其义务体系。智能投资顾问是运营者(投资咨询机构)延伸出去开展业务的长臂,运营者及其内部智能投资顾问的监管者应当被识别为受托人,承担信义义务和合规义务。智能投资顾问的研发是投资咨询行为前置为算法的过程,是对自然人投资顾问行为的模拟。程序研发者区别于研发过程中提供交易和决策模型的金融从业者,前者仅是投资顾问的辅助人,不承担投资顾问的义务;后者应当被识别为投资顾问,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下义务的设定需要穿透到算法层面,基本的原则是,既要避免以算法黑盒为由逃避和减少义务,导致责任缺位,也要充分体现人工智能的发展,避免过于苛责义务人。

中国环境法治中的政党、国家与社会 下载:76 浏览:484

陈海嵩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7期

摘要:
十八大以来的生态文明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但与环境法治实践取得极大进步相对照,环境法治研究则存在"理论虚置""解释乏力"现象。政党、国家、社会是影响中国环境法治的核心要素,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政党—国家—社会"关系决定了中国环境法治的基本架构、塑造了中国环境法治的理论内核。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下,当代中国环境法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价值诉求,以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履行和实现为核心内容,通过授权和委托实现法律制度创新。环境政策法律化现象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变革中所出现的一些矛盾,在这一理论框架中可以得到更合理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现实相结合,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理论体系、制度体系、话语体系。

海上保险的最大诚信:制度内涵与立法表达 下载:76 浏览:476

初北平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英国2015年保险法开启了最大诚信义务由诚信规则向诚信解释原则改良的新篇,这似乎与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现有的"诚信原则+具体义务规则"模式有所趋同。但英国法下保险合同的诚信标准超过了英国法下一般合同的诚信标准,也超过了大陆法系及我国保险法下保险合同的诚信标准。其原因不是英国法下"最大诚信义务"中"最大"的法律效果,而是源于保险合同归属于"诚信的合同",合同方在订约过程中需为对方的利益考量,主动告知有关标的的重要信息。此项具体的告知义务与我国海商法中的告知义务标准相当。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认定标准并不严苛,保险的实务操作也不存在一个始终由被保险人主动进行无限告知的程序,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主动告知"作为一项兜底性义务,应予保留以发挥其安全阀功能,而被保险人无需告知的事项则宜适当补充。

防止静悄悄的义务教育市场化 下载:65 浏览:396

冯丹 《国际科技论坛》 2018年3期

摘要:
近年来,各地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来改变"小升初"方式及规范"小升初"招生,激发了社会关于义务教育"上学难、上学贵"的讨论。围绕"上学难、上学贵"的主题,许多家长和学者均提及义务教育产业化、市场化的现象,这一现象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

诉讼标的概念之厘清、转化与过度扩大危险之防止 下载:68 浏览:381

刘明生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3期

摘要:
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之概念如何界定,将深深影响诉讼标的特定之方式、法院阐明义务之形态、是否违反重复起诉禁止之要求、是否构成客观诉之合并、是否构成客观诉之变更与追加,并影响既判力客观范围之大小,其为民事诉讼法甚为重要之课题。本论文主要乃在探讨相关重要之诉讼标的理论学说,其次评析相关理论之优、缺点,并分别区分不同之具体案例类型,来比较与分析不同诉讼标的理论运用之状况。本论文主要在厘清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之概念,探讨有无从旧诉讼标的理论转化为两个构成要素理论之必要性,并提示民事诉讼诉讼标的概念过度扩大界定之危险性。本文之目的乃在使现今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之概念更加明确化,勾勒出未来民事诉讼诉讼标的概念在发展上之方向,并凸显未来诉讼标的理论发展上过度扩大诉讼标的概念之危险性。

“道德价值”与“道德运气” 下载:56 浏览:368

马寅卯 《哲学研究进展》 2020年9期

摘要:
"道德价值"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道德运气"论者试图通过对康德道德价值概念的批评从根本上瓦解康德的伦理学。本文试图表明康德的"道德价值"概念具有多重意蕴,它不仅关乎动机和准则,也关乎努力、付出和道德勇气;"道德运气"问题不构成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根本挑战,康德的道德哲学是可以容纳"道德运气"并内在地回应其挑战的;康德伦理学与"道德运气"论尽管存在着诸多根本差异,但都具有各自的价值,并且二者存在融合的可能性。

在个人与群体之间:同意论对道德义务的重塑 下载:65 浏览:409

张胜利1,2 冯华南3 《哲学研究进展》 2020年1期

摘要:
现代实践吁求道德义务的解释新论,过往的经验论、超验论、神令论、功利论、边际约束论的解释方式皆存在一定的缺陷。借助挖掘隐伏在西方思想史中的同意论,为重塑西方道德义务观的内在生成机理确立了一个新的解释框架。在回溯霍布斯及洛克的"契约论"、康德的"德性论"和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基础上,发现同意论视角下的道德义务观既具有契约主义的理性,又兼具责任伦理的底色。洛克提出的"自愿同意"假设作为道德义务的确认程序完成了对个体意愿的观照,同时依据罗尔斯主张的正义制度的规制作用,保障了群体意志的在场。在技术加剧伦理冲突的当代社会,同意论的重拾和完善对于道德义务理论重塑以及马克思主义伦理视域下的伦理秩序建构皆彰显了一定的积极意义。

乐善好施的责任、政治合法性与政治义务 下载:41 浏览:430

毛兴贵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19年11期

摘要:
在各种政治义务与政治合法性理论都面临重重困难的情况下,克里斯托弗·威尔曼提出了用乐善好施的责任来解决政治合法性与政治义务问题这一新思路。他认为政治合法性与政治义务并非逻辑相关的概念,但实际上他混淆了政治合法性与政治正当性。作为一种非完善责任的乐善好施由于无法强制实施,因此不能用来确立政治合法性与政治义务。乐善好施的责任无法解释公民与自己的国家之间的特殊道德关系。乐善好施的责任以行动者不付出太大代价为前提条件,这使得它不适合用来解释政治合法性与政治义务,这种理论既失之于宽松,又失之于严苛。

论一种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 下载:46 浏览:417

张会永 《哲学研究进展》 2019年1期

摘要:
康德的至善学说蕴含着一种从后果主义角度进行解读的可能性。至善作为德性与幸福的综合,可以被解读为"理想的道德世界"或"一切道德目的的全体",它蕴含着一种追求"理想事态"的后果主义价值论思想。而康德关于"人有义务促进至善"的主张,不仅不像伍德和贝克等人认为的那样与康德关于"应当意味着能够"的主张相冲突,反而包含着从目的出发来理解义务之可能性的后果主义规范论思想。因此,探讨一种"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不仅有助于克服康德伦理学与后果主义伦理学不兼容的传统教条,也有助于克服对一般后果主义伦理学的价值论是"前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的责难。

民法一般人格权的创设技术与规范构造 下载:30 浏览:417

刘召成 《法学学报》 2019年12期

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109条创设了民法一般人格权,其构筑于《宪法》第37条和第38条所规定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之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分别为宪法个别人格权和宪法一般人格权,确立了人对其身体的自我决定的自由和对其人格的自我发展的自由。其不但为国家设定了不得侵害的消极义务,还为国家设定了保护其免受第三人侵害的积极义务。为履行该积极保护义务,民事立法者通过其法律形成活动将宪法人格权转化塑造为民法一般人格权,使其成为可直接在民事主体间主张的权利。基于宪法一般人格权所确立的人对其人格的自我决定和发展应被尊重的基本价值,民法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内核为自然人对其紧密人格领域予以自主和自我决定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民法一般人格权属于构成要件未得到立法封闭性构建的权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其应采用保护领域理论予以规范化和具体化。民法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构成竞合关系而非候补适用关系。

尊严死行为的刑法边界 下载:53 浏览:338

刘建利 《法学学报》 2019年11期

摘要:
尊严死行为可评价为作为,也可评价为不作为。尊严死的合法化理论,美国和日本判例采用的是"自己决定模式",英国侧重的是"最佳利益判断模式",法国则是"治疗义务的界限模式",而日本行政机构采取的则是"程序保障模式"。"自己决定模式"过于硬直,"最佳利益判断模式"的判断标准比较模糊,"治疗义务的界限模式"能够适用的场合比较有限,"程序保障模式"回避了本质问题的判断。尊严死行为的容许根据及范围应当通过"正当治疗行为论"予以判断。尊严死行为只要符合医学的适用性、医术的正当性以及患者的知情同意这三个合法化,就是"正当治疗行为",能阻却违法性实现正当化。

诉讼时效根据的逻辑体系 下载:62 浏览:389

霍海红 《法学学报》 2020年10期

摘要:
我国理论界将诉讼时效根据总体上归于督促权利人、维护秩序、保护义务人三个平行方面,这种列举式描述虽然全面,但存在两个困境,一是无法说明各根据间的逻辑关系,二是无法统一解释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则及其实践。因此,对诉讼时效根据作"中心—外围"式的逻辑重构势在必行。以保护义务人为中心构建诉讼时效根据体系,既可有效解释义务人得利的直接后果和抗辩权发生的理论学说,又可解释禁止法官依职权援用时效、时效中止和中断、诚信原则排除时效适用等基本规则,这些都是以督促权利人或维护秩序为中心无法予以直接解释或圆满解释的。在诉讼时效根据的层次化新体系中,保护义务人是中心或原点,督促权利人和维护秩序是外围或延伸。

合规官的保证人义务来源及其履行 下载:58 浏览:364

李本灿 《法学学报》 2020年9期

摘要:
合规官具有独立的信息进入权,承担着公司合规重任,因而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对公司员工职务行为的监督者保证人义务;合规官的义务是派生性义务:公司领导可能因有缺陷的组织结构的创设(限于不真正不作为的情形),产生对公司员工的监督者保证人义务;监督者保证人义务是公司领导的集体性义务,水平授权并不改变义务归属;基于劳动分工的需要,合规官可以通过垂直授权继受取得该义务;授权可以减轻但并不完全排除公司领导的义务,义务仍归属于领导集体,通过授权,该义务转变为剩余义务,即合理选任与监督管理义务;合规官的监督者保证人义务可以通过信息传递方式履行,传递之后,义务重新回到领导集体;合规官保证人义务的确立,客观上构建了自下而上的责任链体系,不至于出现责任流失,或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不真正不作为犯情形下的合规责任研究,可以与单位犯罪范围内的讨论形成互补,搭建起领导人与合规官责任的完整图谱。

完善广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研究 下载:79 浏览:474

杨润松 《现代经济研究进展》 2020年4期

摘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增长的引擎,科学技术提升核心在于人才的培养,人才培养要靠教育,而义务教育更是教育的基础。广西作为后发展、欠发达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优质发展,在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广西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中有重要作用。本文结合广西义务教育财政经费的投入情况及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实际划分,梳理近年来广西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征,从中归纳和分析当前广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原因,并据此提出全面完善改进广西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的思路和建议。

董事执行股东会决议可免责性研究 下载:51 浏览:375

丁勇 《法学学报》 2020年6期

摘要:
董事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能以执行股东会决议免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所引发的一个根本问题,其反映了董事在执行股东会决议与勤勉维护公司利益上所面临的义务冲突。对此,应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作为协调义务冲突及董事免责的标准,明确董事在执行股东会决议时负有审查其效力的勤勉义务。股东会决议只有在满足要式性、事先性及拘束性的形式要求以及合法有效的实质要求时才能使董事免责。《公司法》第21条确立的是关联人在关联交易中不得获取超出市场正常交易之外的不当利益这一忠实义务,股东会批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决议因违反该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既是违反忠实义务的关联董事无法以执行股东会决议作为抗辩的根本原因,也是非关联董事因违反审查决议效力的勤勉义务而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由此可消除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对我国现行法的误解。
在线客服::点击联系客服
联系电话::400-188-5008
客服邮箱::service@ccnpub.com
投诉举报::feedback@ccnpub.com
人工客服

工作时间(9:00-18:00)
官方公众号

科技成果·全球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