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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性质定位省思 下载:85 浏览:476

巩固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6期

摘要:
民事公益诉讼是为弥补行政执法在社会公益保障方面的不足而创制的一种特殊司法机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不能照搬传统民事诉讼规则。从国外一般经验来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严格依法实施、类型化发展、有限适用、行政分权担责、法院有限能动、普通公众参与等特性。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定位为侵权诉讼之一种,主要依据司法解释运行,具有法律依据不足、混同"代位执法"诉讼与损害填补诉讼、适用泛化、行政消极卸责、司法过度能动、公众参与不足等弊端。未来应扭转其作为民事诉讼的错误定位,以公法诉讼为指向完善相关制度。就目前法治实践而言,当务之急是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妥善拟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协调民法一般规则与环境特别立法的关系,科学推进民法典之绿色化。长远来看,应制定专门的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分别作专章规定,前者应囊括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后者应综合利用诉讼、磋商、行政执法等多种机制,并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立法转化为核心。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下载:86 浏览:488

叶名怡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9期

摘要:
一切个人信息均属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对非敏感个人信息提供侵权法保护不会阻碍信息流通。侵权法对个人信息提供两种保护路径,即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信息侵权条款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同法第6条过错侵权条款配合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侵权各项构成要件应适当缓和,如承认若干新型损害、建立三元归责原则体系、复数控制人场合设立因果关系推定等。在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方面,重视更正、停止处理、删除、数字加密等预防性责任方式的运用。关于金钱赔偿,应在(过失)帮助侵权、不确定因果关系等场合下新增连带责任规定,并将安保义务及其被违反所导致的补充责任予以扩张,以适用于作为虚拟场所管理人的数据存储者。在泛实名制的背景下,我国应选择更接近于欧洲的信息保护模式而非美国模式。

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风险控制的法律体系建构 下载:86 浏览:507

马宁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期

摘要:
保险被视为一类独立的应对环境风险的工具。相较于第一方保险,责任保险在环境风险下具有制度优势,应被视为保险工具内的优先选项。基于夏维尔模型得出的市场机制通常能自发实现责任保险最优效果的结论,在抽象环境风险与具体国情背景下均难以证成,强制保险模式因此成为必然。环境责任保险的价值实现对外主要受制于保险人对环境风险的识别、控制与承保能力,对内则受限于保险规范设计的妥当性。在前者,保险人可通过将自身的风险评估与管控活动融入国家环境管理体系,尽可能明确数人环境侵权的形态与责任承担,利用连带责任内的责任再分配机制,构建双重风险保费体系等方式,强化自身的风险评控能力,消减立法与司法因素诱发的责任不确定性;在后者,则需谨慎设计承保范围,将纯粹经济损失与对环境自身的损害责任纳入保障范围,经由被保险人范围的控制等方式来实现对保险人承受能力的照顾。

跨境电商视角下平行进口商品侵权风险及防范对策 下载:25 浏览:201

郭雅瑢 《中国经济》 2020年4期

摘要: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平行进口商品进入中国,这在提高了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费层次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商标侵权风险,亟待加强相应的法律规制和制度建设来予以防范。本文解析了平行进口的概念,探讨了在跨境电商视角下,中国平行进口商品存在的侵权风险,并提出了应对防范此类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算法时代的网络侵权救济规则:反思与重构——以“通知+取下”规则的类型化为中心 下载:55 浏览:480

李洋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5期

摘要:
随着算法时代来临,我国网络侵权救济的主要规则——"通知+取下"规则在实际适用中出现了滞后性与"一刀切"的局限性,亟待进行重构。本文基于算法时代的互联网行业现状和侵权法原理,对"通知+取下"规则提出了三种类型化重构思路,即网络著作权救济领域增设"通知+通知"规则、网络人格权救济领域适用"通知+扫描+取下"规则、网络诽谤救济领域适用"通知+扫描+取下/反应"规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个人用工责任制度的立法解读 下载:56 浏览:405

石冠彬1 帅仁策2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3期

摘要:
就个人用工责任制度,将总则编与各分编合稿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第1192条对接受劳务一方所承担的替代责任、对内保护责任进行了规定,综合了《侵权责任法》第35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1条的相关立场。较现行制度而言,《民法典草案》这一条文最大的进步之处,在于明确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替代责任后享有的内部追偿权,有望消除理论界与实务界就该问题所产生的分歧。同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导致自己权益受损时,接受劳务一方所需承担的对内保护责任在性质上并不属于侵权责任,但是基于权益保护、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考量,未来民法典确宜在侵权责任编中保留该规则,但在立法术语上应将"侵权责任"修改为"补偿损失"。此外,《民法典草案》就接受劳务一方所承担的对内保护责任采纳过错责任立场颇值商榷,宜将其界定为无过错责任,并根据提供劳务一方的过错予以责任的减免。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惩罚体系的构建 下载:46 浏览:336

张广良1,2 《法学学报》 2020年7期

摘要:
由于适用条件的严苛性以及损害赔偿基础数额确定的复杂性,惩罚性赔偿在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人民法院探索性地适用法定赔偿、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赔偿及约定赔偿等准惩罚性赔偿方式,实现惩罚故意侵权人的目的。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多出自法官的自觉,具有随意性及不确定性。我国应按照同样的逻辑,构建惩罚性赔偿与准惩罚性赔偿相结合,以故意侵权为适用要件,以案件情节为惩罚尺度,并依据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对惩罚予以限制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惩罚体系,以发挥二者遏制侵权行为、充分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功能,实现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依法合理平衡权利人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冲突与立法选择 下载:22 浏览:314

谢鸿飞1,2 《法学学报》 2019年4期

摘要:
安全保障义务人依《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承担的补充责任无法纳入多数人侵权之债的任何形态,颇具中国特色。补充责任兼具侵权责任成立要件和责任形态两种功能,在第三人可承担侵权责任时,补充责任违反了自己责任原理,也弱化了安保义务人恪尽义务的动机。补充责任及责任人的追偿权均无法用外部体系解释,而只能诉诸内部体系,需权衡的因素包括安保义务的准公法义务特性、补充责任中危险的程度、故意侵权强烈的反社会性、完全赔偿等。在立法论上,若维持补充责任,应将其限定为第三人故意侵权情形,同时承认补充责任人对故意侵权人的追偿权。但更理想的方案是故意侵权的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承担混合责任,即第三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并对安保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立法无法提供补充责任和第三人侵权的一般规则,只能作类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体现了立法者特殊的价值决断,应优于《合同法》第121条适用,后者应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但书,以明确私法内部规则的适用顺序;为避免无益的法律适用冲突,《合同法》第302条应予废除。

基于得利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规范再造 下载:61 浏览:482

张家勇 《法学学报》 2019年4期

摘要:
在我国现行法上,不法得利被作为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损害赔偿额的替代计算方式,这使得基于得利的损害赔偿仅仅成为补偿性或返还性损害赔偿之表现形式,其通过惩罚牟利性侵权行为而发挥的预防功能则被不当遮蔽。为了正确认识基于得利之损害赔偿的规范价值,必须依照得利与损害的相关性进行规范再造。在得利超出损害时,剥夺性损害赔偿须作为传统责任类型构成原理之例外获得特别确认,在体系上应将其纳入侵权赔偿规范,以避免对无因管理法和不当得利法内在逻辑连贯性的扰乱;在适用要件上,为避免过罚失当,应将恶意的牟利性侵权行为作为规范对象。同时,因其兼具补偿性/返还性与惩罚性,无法与补偿性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并用。在惩罚性赔偿金适用于限定性特殊情形的制度背景下,剥夺性损害赔偿作为制裁牟利性侵权行为的法律工具,具有损害赔偿一般规范的地位。

损害概念的变迁及类型建构——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为视角 下载:78 浏览:352

李昊 《法学学报》 2019年4期

摘要:
我国现行法上的损害概念是在具体损害项目的累积中构建起来的,目前的民法典编纂应当在财产损害领域构建统一的损害概念,精神损害则由于非财产损害赔偿法定、数额酌定的特点无需进一步抽象化。统一的损害概念仍应坚持传统的"差额说"并加以改进,以损害事件发生后的现实状态与假如没有损害事件发生时的应有状态之间的"状态差额"作为其概念基础。这种统一财产损害概念的形成具有统合力和创造力,既可以整合现有的损害赔偿规则并促进其完善,还能解决交易性贬值、物的使用可能性丧失等特殊损害类型的难题。同时,在我国以法定损害项目作为损害额的裁判标准,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逐渐固化的背景下,创设统一的损害概念也可以更好地应对未来产生的损害新类型。生态损害的概念也可以通过增加拟制条款的方式纳入民法典统一的损害概念中。此外,从民法典的外部体系看,在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的背景下,统一的损害概念可以为侵权责任编与合同编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配置提供基础。

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探析 下载:49 浏览:367

陈广华 赵诗娟 《环境科学研究》 2020年10期

摘要:
赔偿标准一直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症结所在,对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探析,是研究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机制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环。我国立法对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规定非常缺乏,亟须规范。在环保意识广泛觉醒的背景下围绕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研究,从比较分析的视角对国内外有关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考察和规范分析得出: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独特性,使得其赔偿标准的建立关键在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标准。如此,通过因果关系盖然性考量,明确赔偿标准参考因素,引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方能破解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难题。

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探析 下载:63 浏览:402

陈广华 赵诗娟 《环境科学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赔偿标准一直是侵权损害赔偿的症结所在,对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探析,是研究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机制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环。我国立法对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规定非常缺乏,亟须规范。在环保意识广泛觉醒的背景下围绕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研究,从比较分析的视角对国内外有关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考察和规范分析得出: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独特性,使得其赔偿标准的建立关键在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标准。如此,通过因果关系盖然性考量,明确赔偿标准参考因素,引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方能破解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难题。

环境污染侵权中预防性请求权的解释与适用 下载:25 浏览:294

马强伟 《法学学报》 2018年7期

摘要: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1条,除了损害赔偿之外,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然而,从物权法中发展而来的预防性救济制度通常要求权利人对他人的妨害行为负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在权利人的容忍限度内限制其防御请求权的行使。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因素,在适用预防性救济制度时易生争议。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若事后仍面临侵权法上被禁止的风险显然不妥,在涉及生态利益保护时尤其如此。因此,在环境污染侵权中适用预防性救济应受一定的限制。此外,鉴于预防性救济制度对于物权之外其他法益的保护同样重要,应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1条的规定为基础,借鉴物权法中原有的制度框架,在侵权法中构建一般性的预防性救济制度。基于"共存共荣"的法理,权利人仅可请求禁止超出其容忍限度的行为。

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及刑法规制 下载:94 浏览:1256

孙英秀 《争议解决研究》 2023年10期

摘要: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在方便生活造福社会的同时也加剧了社会的风险。其一,人脸信息作为个人敏感信息,在日常生活领域的应用挑战了“个人信息隐私权”;其二,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产生巨大的安全隐患,其导致财产损失最受关注。由此产生疑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有无界限,滥用人脸识别是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如若属于犯罪行为有应当如何规制。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进行论述。

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研究 下载:93 浏览:1317

崔今丹 《争议解决研究》 2023年4期

摘要:
近年来,跨境电商行业在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发展。这一行业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便捷、多样化的购物选择,同时也为企业拓展市场、增加销售额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然而,在跨境电商的繁荣背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本文旨在探讨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问题。以期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我国民事自助行为的立法研究——《民法典》第1177条 下载:152 浏览:1951

张佳音 《中国法学研究》 2022年12期

摘要:
《民法典》第 1177条规定新增了自助行为这一免责事由,但过于笼统模糊,对于实施条件、程序均无清晰限制,也未明确具体适用范围,对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认定标准依然未作说明,实际可操作性不强,法官尚不能直接适用。应规范制度设计以弥补不足,避免权利的滥用。

浅谈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的民法规制 下载:125 浏览:1695

陈婧怡 《争议解决研究》 2022年11期

摘要:
在当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各类信息交换日益频繁,但如保护不当则可能会出现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包括信息非法收集、披露、利用等方面,导致基本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此针对于此类风险我国出台了民法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在相关工作开展中强调侵权损害认定,并以此为基础完善各类规制,有效避免相关问题的出现,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下面将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侵权的民法规制进行分析和论述,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的策略,以供参考。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下载:118 浏览:1771

顾文婧 《争议解决研究》 2022年9期

摘要:
随着2020年《著作权法》《专利法》修法工作的落成,我国已经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民法典》中设置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但近些年来专利侵权案件数量却仍然居高不下,这体现了我国现有的惩罚性赔偿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效能,因此亟须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从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总结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讨论应该如何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茶烟等类烟草制品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究 下载:121 浏览:1803

陈志阳1 韦晓2 韦绍锋3 《争议解决研究》 2022年6期

摘要:
烟草制品作为关乎国家税收和国民健康的特殊商品,国家对其生产、销售、进出口等各项活动建立了严格的专卖专营制度。近年市场上有商家推出以茶烟、花烟为代表的类烟草制品,以图抢占戒烟消费者的替代产品市场份额。但部分类烟草制品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上存在较为明显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本文将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现今网购交易平台中的类烟草制品销售现状,分析茶烟等类烟草制品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和认定标准,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明确法律依据、理清执法思路。

《民法典》第1234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性质探究 下载:149 浏览:2562

刘诺 《争议解决研究》 2021年10期

摘要:
相较于过往的民事法律体系,《民法典》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领域,侵权人除了对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权利要担责之外,对于生态环境本身的侵害也要承担修复责任。关于这项责任的法理基础,有的学者归结为环境权理论,有的学者运用生态义务与生态权利来论证,但都各有其不足之处。本文总结了学界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研究,提出了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其实就是对人类生态权益的侵害赔偿责任,在侵权损失救济完全补偿原理中可以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民事法律体系的法律定位寻在合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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