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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权的界限 下载:54 浏览:404

冉艳辉 《法学学报》 2020年5期

摘要:
省级人大常委会对省会市和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批准权确立于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扩展到其他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当前各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全过程分阶段进行审查批准的方式行使监督权。这种做法导致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工作不堪重负,同时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也有所降低,从而有违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下放的初衷。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全过程控制是基于"立法监护人"的逻辑,而宪法、法律对省级人大常委的定位是立法监督者。立法监督权与立法权是相对独立的两种职权。立法监督权边界是合法性审查——包含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审查。清楚认识审查批准权的属性、界限及责任承担问题,让审查批准权重归法定边界之内,才能走出当前的困境。

论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处罚上的设定空间 下载:92 浏览:1247

张晓情 《争议解决研究》 2023年11期

摘要:
从地方治理的现实需要出发,需要给地方更大的自主权。《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赋予了地方执行性立法以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为确保地方立法机关合理行使该项权力,有必要对其适用空间加以厘定。地方立法机关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多项因素,如必要性、义务内容的确定性、合理性和可履行性,以及违法行为的可认定性等。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的行政处罚,只能限于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且不能突破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

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设定权问题研究 下载:92 浏览:1286

许钰璐 《争议解决研究》 2023年7期

摘要:
《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都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做出了规定,多年的立法实践仍然没有解决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出现的问题。一些地方性法规在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越权设置行政处罚;还有一些地方立法主体甚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自设行政处罚,从而导致违背了上级立法的目的。这些现象违背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我国应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对行政处罚的立法权限,规范并监督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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